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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卫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和清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物业服务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申请,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特许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我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按照“谁收居民卫生费,谁负责清雪”的原则。平房和单体楼房按照卫生清扫责任划分,由实施清扫的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巷道地属多家物业公司的,以巷道中心线分界;住宅小区临街人行道有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单位(业户)负责,无对应单位(业户)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各住宅小区要切实做好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和冬季清雪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并符合时限要求。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产权)单位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清雪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有偿承担。
第八条 清运雪时限及标准由市环卫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标准: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粪便;
(二)保持垃圾容器无破损,整洁无污迹,保持容器周边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
第十条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一)小区庭院应每天清扫1-2次,部分路段应定时保洁;
(二)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垃圾无堆积,并密闭运送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沿途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三)小区(庭院)楼房保洁人员数量应按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标准1人/500人配备,压缩桶按1个/160人配备。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小区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特殊原因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产权)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和存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屠宰畜禽;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庭院、街巷冰雪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苏州科技大学 李方文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创建国家卫生 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创建卫生城市是城市居民为改善自己的物质生存空间和精神享受空间而进行的实践...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
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1 卫生区域划分 5.1.1 综合事务部负责将卫生区域划分到各单位并有记录。 5.1.2 各单位负责将卫生区落实到人,并有记录。 5.2 卫生标准 5.2.1 室内卫生标准 5.2.1.1 岗位应保持屋顶、墙壁、地面、门窗玻璃完好、清洁,地面无油垢、无积水、无 散落物料、无垃圾,墙壁无蛛网,室内无“四害” 。各种图表贴挂整齐、干净。 5.2.1.2 生产岗位的设备、管道、管线应排列整齐, 包扎光洁,无跑、冒、滴、漏。容器、 工具、备品备件及卫生用具应摆放整齐,具体要求执行《现场定置管理办法》 。 5.2.1.3 办公区应保持门窗玻璃明亮,地面、桌椅、电脑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5.2.1.4 更衣室、卫生间应保持无异味,墙壁、瓷砖、地面、门窗、玻璃干净。 5.2.2 环境卫生 5.2.2.1 各单位环境卫生区域内卫生要每天清扫无杂物、无积水、无垃圾、无杂草。可移 动物定置存放。 5.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和持续保持洁净、 亮丽、优美、舒适、安全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如下办 法。 一、项目及分工: 环境卫生涉及到室内卫生、走廊、楼梯卫生,广场、道路、草坪、 厕所和个人卫生几部分。在节假日和上课时间,广场卫生的保持由东 西两个教学区的管理员分工负责。 1、教室、走廊、楼梯、广场、东西天井由班级负责(详见班级分 工表) 2、道路、草坪、厕所车棚及办公楼大厅、二楼走廊由总务处监管 下的清洁工负责。 3、操场、生活区由住宿部负责。 4、餐厅、各年级办公室、处室办公室均实行部门负责制。会议室、 图书室、仪器室、信息中心、计算机室、电视台有谁主管谁负责。 二、卫生要求 1、室内卫生要求: ⑴教室内桌凳摆放整齐,用具放置整齐,图表张贴悬挂规范整齐。 ⑵桌凳无刻划、无涂抹、无尘土。( 3)门窗无污物、无损坏,玻璃明 亮,按时开关门窗
封面
鸡西市建设志
版权页
《鸡西市建设志》编审委员会
《鸡西市建设志》总编辑室
特约审稿
图片
鸡西市街区图
滴道区
恒山区
城子河区
梨树区
麻山区
鸡东县
鸡冠山和微波站,因鸡西位于鸡冠山西而得名
鸡西市建市纪念塔
市区红旗路西段
市区兴国路中段
鸡西火车站
市文化娱乐中心
小四平山古石城遗址
小城山古土城遗址
鸡西市政府大楼
市建委原办公楼
鸡西市建委大楼
公共汽车行驶在红旗路
南山路居民小区
红星乡农民住宅
鸡西饭店
鸡西百货大楼
鸡西市图书馆
我国自行设计施工的第一对现代化竖井——小恒山竖井
鸡西矿务局煤气厂
鸡西大桥
中心大街人行天桥
中兴立交桥
滴道大桥
河滨公园
河滨公园湖中亭
团山子水库
序
凡例
目录
煤城史话
大事记
第一篇城市沿革与分布
第一章城镇兴起
第一节招垦屯民
第二节开矿建镇
第二章城镇分布
第一节鸡冠区
第二节恒山区
第三节滴道区
第四节城子河区
第五节梨树区
第六节麻山区
第七节鸡东县
第三章公署
第一节鸡宁县公署
第二节鸡宁县政府
第三节鸡西县人民政府
第四节鸡西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城市规划与管理
第一章城市规划
第一节早期规划
第二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节城市详细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三节勘察测量管理
第三篇城市基础设施
第一章城镇街道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街道
第二节外区(镇)街道
第三节矿区(镇)街道
第四节城镇街道管理
第二章城镇桥梁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桥梁
第二节外区(镇)桥梁
第三节矿区(镇)桥梁
第三章交通设施
第一节交通警亭
第二节交通安全护栏
第三节交通标志
第四章城镇排水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排水
第二节外区(镇)排水
第三节矿区(镇)排水
第四节市政公用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镇路灯
第一节市区(鸡冠区)路灯
第二节外区(镇)路灯
第三节矿区(镇)路灯
第四节城镇路灯管理
第六章消 防
第一节民众消防
第二节企(事)业专业消防
第三节公安消防
第四节消防监督
第七章城镇堤防
第一节堤防建设
第二节堤防管理
第八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街道清扫
第二节垃圾粪便清运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节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章集贸市场
第一节农副产品市场
第二节专业市场
第四篇公用事业
第一章交 通
第一节驿站与驿道
第二节公 路
第三节铁 路
第四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五节水 路
第六节索 道
附录:军用机场
第二章供 水
第一节水资源
第二节水井供水
第三节自来水供水
第四节供水管理
第三章供 热
第一节供热工程建设
第二节热 源
第三节热 网
第四节供热效益
第五节供热管理
第四章煤 气
第一节煤气工程建设
第二节供气管理
第五章邮电通讯
第一节邮 政
第二节 电 信
第六章园林绿化
第一节街道绿化
第二节庭院绿化
第三节绿 地
第四节公 园
第五节苗 圃
第六节绿化管理
第五篇城镇房地产
第一章居民住宅
第一节房管部门住宅
第二节企事业住宅
第三节私有住宅
第二章公私房管理
第一节公房管理
第二节私房管理
第三章房产交易
第一节公房交易
第二节私房交易
第三节公私间房产交易
第四章集资统建与商品房
第一节集资统建
第二节商品房
第五章城镇土地与动迁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二节动迁管理
第六篇环境保护
第一章污染源
第一节废 水
第二节废 气
第三节固体废弃物
第四节噪声及其它
第二章污染状况
第一节水污染
第二节大气污染
第三节农田污染
第四节噪声及其它污染
第三章环境监测
第一节污染源监测
第二节水例行监测
第三节大气例行监测
第四节噪声监测
附录: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表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 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第二节水污染的防治
第三节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五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污染收费
第三节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七篇建 筑
第一章建筑施工队伍
第一节私营施工企业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三节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
第二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设计队伍
第二节设计任务
第三节设计单位资格审查
第四节设计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五节设计单位企业化经营
第三章建筑工程
第一节重点工程建筑
第二节地方工业建筑
第三节教育建筑
第四节医疗卫生建筑
第五节文娱场所建筑
第六节商业服务建筑
第七节住宅建筑
第八节其它建筑
第四章建筑施工技术
第一节基础工程
第二节墙体工程
第三节屋面工程
第四节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五节装饰工程
第六节冬季施工技术
第五章机械化施工
第一节 吊装垂直运输工程
第二节混凝土工程
第三节土石方工程
第四节桩基与抹灰工程
第五节场内装卸与运输
第六节施工企业装备
第七节建筑机械生产
第六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二节工程承发包
第三节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节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节技术管理
第六节劳动工资与安全管理
第七节质量管理
第八节财务管理
第九节材料与设备管理
第八篇村镇建设
第一章村镇分布与规划
第一节村镇分布
第二节村镇规划
第二章村镇设施建设
第一节村镇住宅
第二节公共设施
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才培训
第九篇古迹风景
第一章古 迹
第二章风 景
第十篇机构队伍
第一章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主管城乡建设领导人
第二章企业机构与职工队伍
第一节市政建设与公用企事业
第二节市属建安企业
第三节市属建材工业企业
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一节资金来源
第二节资金使用
附录: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名录
编后记 2100433B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志记述了鸡西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