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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建研院”)成立于1953年,原隶属于建设部,现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建筑行业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和开发机构。负责编制与管理我国主要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部分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归口单位。
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清华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由于查询建筑信息模型能提供各类适切的资讯,协助决策者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相比于传统绘图方式,在设计初期能大量地减少设计团队成员所产生的各类错误,以至于后续承造厂商所犯的错误。电脑系统能用碰撞检测的功能...
BIM.把平面的图纸转化成三维动画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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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2020年0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推进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建立、维护基于BIM技术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实现设计、采购、生产、建造、交付、运行维护等阶段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试点推进BIM报建审批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提高建筑行业全产业链资源配置效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建筑工业化应用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能力,培养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发展趋势、满足企业用人需求的优质人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决定联合北京中培国育人才测评技术中心共同开展建筑工业化应用工程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等级考试工作。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提出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础标准,可作为我国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及相关标准研究和编制的依据。
建筑工业化应用工程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化实施,统一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基本要求,提高信息应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建筑信息模型的创建、使用和管理。
1.0.3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
2.1.2 建筑信息子模型 sub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sub-BIM)
建筑信息模型中可独立支持特定任务或应用功能的模型子集。简称子模型。
2.1.3 建筑信息模型元素 BIM element
建筑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简称模型元素。
2.1.4 建筑信息模型软件 BIM software
对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创建、使用、管理的软件。简称BIM软件。
2.2.1 P-BIM 基于工程实践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方式 prac-tice-based BTM mode
3.0.1 模型应用应能实现建设工程各相关方的协同工作、信息共享。
3.0.2 模型应用宜贯穿建设工程全生命期,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某一阶段或环节内应用。
3.0.3 模型应用宜采用基于工程实践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方式(P-BIM),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流程的规定。
3.0.4 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3.0.5 BIM软件宜具有查验模型及其应用符合我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功能。
3.0.6 对BIM软件的专业技术水平、数据管理水平和数据互用能力宜进行评估。
4.1.1 模型中需要共享的数据应能在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各个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之间交换和应用。
4.1.2 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同一模型数据应具有唯一性。采用不同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4.1.3 用于共享的模型元素应能在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被唯一识别。
4.1.4 模型结构应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4.2.1 BIM软件宜采用开放的模型结构,也可采用自定义的模型结构。BIM软件创建的模型,其数据应能被完整提取和使用。
4.2.2 模型结构由资源数据、共享元素、专业元素组成,可按照不同应用需求形成子模型。
4.2.3 子模型应根据不同专业或任务需求创建和统一管理,并确保相关子模型之间信息共享。
4.2.4 模型应根据建设工程各项任务的进展逐步细化,其详细程度宜根据建设工程各项任务的需要和有关标准确定。
4.3.1 模型扩展应根据专业或任务需要,增加模型元素种类及模型元素数据。
4.3.2 增加模型元素种类宜采用实体扩展方式。增加模型元素数据宜采用属性或属性集扩展方式。
4.3.3 模型元素宜根据适用范围、使用频率等进行创建、使用和管理。
4.3.4 模型扩展不应改变原有模型结构,并应与原有模型结构协调一致。
5.1.1 模型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协同工作的需要,支持各个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获取、更新、管理信息。
5.1.2 模型交付应包含模型所有权的状态,模型的创建者、审核者与更新者,模型创建、审核和更新的时间,以及所使用的软件及版本。
5.1.3 建设工程各相关方之间模型数据互用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相关标准时,应商定模型数据互用协议,明确互用数据的内容、格式和验收条件。
5.1.4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各个阶段、各项任务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应明确模型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5.2.1 数据交付与交换前,应进行正确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经过审核、清理;
2 数据是经过确认的版本;
3 数据内容、格式符合数据互用标准或数据互用协议。
5.2.2 互用数据的内容应根据专业或任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任务承担方接收的模型数据;
2 应包含任务承担方交付的模型数据。
5.2.3 互用数据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互用数据宜采用相同格式或兼容格式;
2 互用数据的格式转换应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2.4 接收方在使用互用数据前,应进行核对和确认。
5.3.1 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进行分类和编码。分类和编码应满足数据互用的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分类和编码标准的规定。
5.3.2 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按建筑信息模型存储标准进行存储。
5.3.3 模型数据的存储应满足数据安全的要求。
6.1.1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应根据各个阶段、各项任务的需要创建、使用和管理模型,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型应用方式。
6.1.2 模型应用前,宜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专业或任务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
6.1.3 模型创建和使用应利用前一阶段或前置任务的模型数据,交付后续阶段或后置任务创建模型所需要的相关数据,且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6.1.4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相关方应建立实现协同工作、数据共享的支撑环境和条件。
6.1.5 模型的创建和使用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存储与维护机制。
6.1.6 模型交付应满足各相关方合约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7 交付的模型、图纸、文档等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并及时保存。
6.2.1 BIM软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功能和数据互用功能。
6.2.2 BIM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专业或任务要求;
2 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宜支持专业功能定制开发。
6.2.3 BIM软件的数据互用功能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应支持开放的数据交换标准;
2 应实现与相关软件的数据交换;
3 应支持数据互用功能定制开发。
6.2.4 BIM软件在工程应用前,宜对其专业功能和数据互用功能进行测试。
6.3.1 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专业、任务的需要,对模型及子模型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总体规划。
6.3.2 模型可采用集成方式创建,也可采用分散方式按专业或任务创建。
6.3.3 各相关方应根据任务需求建立统一的模型创建流程、坐标系及度量单位、信息分类和命名等模型创建和管理规则。
6.3.4 不同类型或内容的模型创建宜采用数据格式相同或兼容的软件。当采用数据格式不兼容的软件时,应能通过数据转换标准或工具实现数据互用。
6.3.5 采用不同方式创建的模型之间应具有协调一致性。
6.4.1 模型的创建和使用宜与完成相关专业工作或任务同步进行。
6.4.2 模型使用过程中,模型数据交换和更新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按单个或多个任务的需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
2 完成一项任务的过程中,模型数据交换一次或多次完成;
3 从已形成的模型中提取满足任务需求的相关数据形成子模型,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4 利用子模型完成任务,必要时使用完成任务生成的数据更新模型。
6.4.3 对不同类型或内容的模型数据,宜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6.4.4 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应确定相关方各参与人员的管理权限,并应针对更新进行版本控制。
6.5.1 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和信息化战略确立模型应用的目标、重点和措施。
6.5.2 企业在模型应用过程中,宜将BIM软件与相关管理系统相结合实施。
6.5.3 企业应建立支持建设工程数据共享、协同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并结合建设工程相关方职责确定权限控制、版本控制及一致性控制机制。
6.5.4 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实施策略。实施策略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工作范围和进度,模型应用的深度和范围;
2 为所有子模型数据定义统一的通用坐标系;
3 建设工程应采用的数据标准及可能未遵循标准时的变通方式;
4 完成任务拟使用的软件及软件之间数据互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5 完成任务时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检查要求;
6 模型应用的负责人和核心协作团队及各方职责;
7 模型应用交付成果及交付格式;
8 各模型数据的责任人;
9 图纸和模型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认流程;
10 模型数据交换方式及交换的频率和形式;
11 建设工程各相关方共同进行模型会审的日期。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100433B
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编制工作简介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提出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并指出“十三五”时期是信息通信技术变革实现新突破的发轫阶段,是数字红利充分释放的扩展阶段。
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编制简述
一、编制背景\n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并特别要求\"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相关的信息化标准\".\n我国已在2010年将BIM的国际标准之一ISO/PAS 16739:2005《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 Release 2x, Platform Spec-ification (IFC2x Platform)》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GB/T 25507-2010《工业基础类平台规范》.但我国的BIM应用工程建设标准仍属空白,无法为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各阶段BIM技术的应用实践及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70号)要求,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213—2016,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2日 2100433B
2015年3月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发布《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
在术语和符号、模型体系类型、模型分析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指示,为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建立了统一标准制定计划。通知原文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5〕382号
为统一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要求,提高应用效率和效益,推进我省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确定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制订计划,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标准制订工作。 在制订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迳向我厅科技信息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制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6日
(联系人:陈梓敏,联系电话:020-83133697)
《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制定计划 附件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制订修订:制订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建筑工程全寿命期内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立、应用和管理。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内容:
1、总则:阐述本标准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的关系等;
2、术语和符号:包含建筑信息模型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基本任务、工作方式等;
3、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中应用本标准的范围,采用相应的共建立模式等;
4、模型体系类型:标准信息模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标准模型扩展信息体系、模型信息任务等;
5、模型分析:模型信息提取,模型信息量分析,模型适应性分析等;
6、基本构造规定:信息模型构造设计与应用要求规定,一般构造节点信息规定等;
7、数据共享:数据信息交付与交换标准,模型、族库数据等信息编码与存储方式、等;
8、应用模型规定:模型信息量与要求,模型数据采集要求,基本信息模型数据提取等;
9、信息模型基本元素组成:基本建筑信息模型包含建筑元素的种类、精细化程度等;
10、附录:附录与本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
11、本标准用词说明;
12、附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起止年限
2015.02 ~ 2015.12
进度要求
2015.06 征求意见稿
2015.11 送审稿
2015.12 报批稿
2016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380号公告,批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12-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由毛志兵、王丹等10位行业专家组成的标准审查委员会认为,《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工程建设行业现阶段特点,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一种实践方法(P-BIM),内容科学合理,具有基础性和开创性,对促进我国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为了更好地开展《标准》研究编制工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等《标准》编制单位发起成立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即中国BIM发展联盟)。中国BIM发展联盟组织实施了中国BIM标准研究项目,共设有研究项目1个、课题3个、子课题29个、基础研究课题2个。至2015年1月,项目编写研究报告56份、开发改造软件40项、取得软件著作权23项、发表学术论文54篇、申请专利5项,工程应用实例达134项,研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此外,以《标准》编制单位、中国BIM发展联盟成员单位为主,开展了共21部中国工程建设协会系列BIM标准的编制工作。目前多部BIM标准已编制完成,即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更可为《标准》的实施应用进一步提供技术支撑。
《标准》编制单位发起成立行业联盟,会同行业有关单位共同为标准编制开展基础研究以及支撑标准编制,这种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新模式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的高度肯定。
《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提出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础标准,可作为我国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及相关标准研究和编制的依据。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标准》实施将为国家建筑业信息化能力提升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