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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类指标。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中位数)×47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上年度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中位数)×3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2014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介绍了《办法》修改和发布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党建与业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重要载体,是行业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事务所发展中“指标导引、自动比动”的作用,同时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我们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现方式作了必要调整和改进。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减轻填报工作量。二是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通过整合分类、调整权重,突出综合评价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三是保持综合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真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本着求真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对一些口径不易清楚界定、获取难度大、考核验证性差的指标进行了简化和合并。同时实现了综合评价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百家信息编制系统联通,综合评价系统集中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取数、百家信息在综合评价系统数据基础上生成,切实减轻事务所填报负担。
二是听取群众意见、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际需要,重新调整百家信息公布内容。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行业监管要求,增加惩戒处罚扣分年度(由一年增至两年),细化规定惩戒处罚种类(分为司法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提高扣分分值(如事务所最低分由1分提高至2分,最高分由5分提高至8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不再将人员规模信息作为计分指标,而是更关注人均收入等体现事务所业绩效率的信息。
三是对涉及合并、分立的事务所,明确了其可并入评价指标数据的时间截止期及程序履行要求,提高了各事务所之间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改进后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全部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共200项。其中: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评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计10类、173项,评分指标总分值1000分;参考指标27项,不设分值。
综合评价表具体指标的分类和分值是:
——评分指标分为:基本情况11项(400分),内部治理20项(90分),执业质量29项(140分),人力资源28项(120分),国际业务7项(40分),信息技术8项(30分),党群共建26项(80分),社会责任21项(50分),受奖励情况13项(50分)。
——扣分指标10项,即师所受处罚惩戒信息指标。
——参考指标27项,均为事务所业务情况,包括分行业(10项)、分领域(4项)、分专业(13项)的业务收入情况。由事务所自愿填写。参考指标不设分值,只公布,不计分。
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权重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的权重分配始终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此也多次与业内专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等因素不好量化评估,而收入指标综合性最强,各方均认可。我们通过减少重复计算收入指标、增加人均收入指标等方式,完善了收入指标的综合导向性。今后我们将结合执业质量检查中掌握的信息,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降低收入指标权重。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其中,提出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和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两个概念,明确前百家排名信息建立在综合评价工作基础上,理顺综合评价工作和前百家排名工作的关系。具体来讲:对于前百家排名,是在所有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前百家排名公布指标项进行二次测算。其中,对前一年度前百家收入分布进行统计,确定本年度前百家最佳收入中位数,据以计算业务收入得分。根据二次测算结果编制本年度前百家信息,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后正式发布。
按照新《办法》,2014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排名信息将公布三项内容: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的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的得分之和。所谓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百家排名指标得分的计算方式为:综合评价总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由于取消注册会计师人数这一指标得分,将其10%权重分解给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各5%,这样,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5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权重为50%;业务收入指标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我恰好在这两个事务所都呆过..如果你从办公环境来看,天职国际完爆致同。从工资制度上看,天职国际好像也要好一些。天职国际实行统一工资,各个级别工资都一样,差补是120元/天,另外最近还开始有了加班费制...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中瑞岳华、国富浩华于2013年4月30日合并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中瑞岳华、国富浩华都是行业第...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已,合伙人以前是在中恒信那边做过的,不怎么样,业务锻炼只能去到一般水平,都是做一些小型的审计项目和捡一些南方电网的专项审计来做,关于应届毕业生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建议你登录广州注册...
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2012年4月18日,中注协在北京召开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信息核查工作布置会,,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会议部署了2012年综合评价信息核查工作,并就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核查工作的要求、核查程序与方法、核查工作底稿编制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来自全国各级注协和前百家事务所的全体核查人员约150人参加了会议。136名核查人员分成17个核查组,分赴全国20个省区市.对120家会计师事务所展开核查工作。
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公布《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这是中注协自2003年以来连续第9年公布前百家信息,也是在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综合改革后,首次发布的前百家信息。信息显示,单家内资事务所收入首次迈过10亿元门槛。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 培训完成率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表1)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