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7日昆政复〔1989〕95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同意。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含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无工作单位的)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优惠价格视房屋地点等情况而定)。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九、凡有腾房责任的个人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时,由房管部门按优惠价售给。如果参加住宅合作社时,只要首次付款达房价的5%,可优先吸收为合作社社员,其余房价一般在3-5年内付清;特殊困难的,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在5-10年内付清。
十、腾房人如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且无购房或建房能力,子女或亲属又无法帮助其解决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解决。
十一、单位对安排了住房后仍不腾房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加收租金等经济制裁,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拒绝搬迁的,腾房单位可会同城管监察队及房管等部门强制搬迁。
十二、对在腾房搬迁中煽动闹事、行凶打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房管部门或腾房单位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有权令其改正。
十四、负责腾房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论处。
十五、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9]95号
【发布日期】1989-11-27
【生效日期】1989-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拆迁人: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简称乙方) 甲方经 批准,在昆明市 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 。 甲方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的规 定,于 年 月 日取得 字 号 《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 守: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 路(街、巷) 号附 号 结 构 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 屋所有 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 。乙方房屋所有 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 甲方概不负 责。 二、根据,甲方按 元 /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 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 元,由乙方自行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1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 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 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 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 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 5 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 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 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 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 住房。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