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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是一部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相关部门于1989年11月27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具体内容

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1989年11月27日昆政复〔1989〕95号)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规定应落实私房政策腾退的私房,主要是指我市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收、错改的自住房。对房主原来的出租房,不论其住户变动情况如何,不属本办法腾退范围。

私房主现已住单位公房或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全市人均居住标准的,暂不予腾房。特殊情况需腾房的,须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同意。私房主在接受发还的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含单位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应同时退还产权单位。

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谁占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对符合规定,需要腾退的私人房屋,由使用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及占房者个人(无工作单位的)负责腾退。

三、凡有腾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采取多种办法腾退私房,房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如一时无法腾退的,应与私房主商定腾房期限,按期兑现。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其它特殊 需要不能腾退的私房,经省、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可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另行安排私房主住房;也可由使用单位用其他房屋同私房主进行产权互换,合理结算价格。

五、对有腾房责任,但无建房能力的单位,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售给商品房。

六、对购买商品房有实际困难的腾房单位,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以优惠购买商品房。每解决一户腾房职工住房的单位,可同时购买三套商品房,其中,全价商品房二套,优惠价商品房一套(优惠价格视房屋地点等情况而定)。

七、凡有建房、购房能力或本单位有房屋的腾房单位,在分配和调整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和调整需要腾退私房的职工。

八、鼓励有腾房责任的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如职工单位补贴达优惠价20%,职工个人出资达优惠价70%时,由房管部门优惠出售商品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今后如需出售,只能售给房管部门或已支付补贴的单位。

九、凡有腾房责任的个人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时,由房管部门按优惠价售给。如果参加住宅合作社时,只要首次付款达房价的5%,可优先吸收为合作社社员,其余房价一般在3-5年内付清;特殊困难的,经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意,可在5-10年内付清。

十、腾房人如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且无购房或建房能力,子女或亲属又无法帮助其解决住房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解决。

十一、单位对安排了住房后仍不腾房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加收租金等经济制裁,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拒绝搬迁的,腾房单位可会同城管监察队及房管等部门强制搬迁。

十二、对在腾房搬迁中煽动闹事、行凶打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房管部门或腾房单位可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有权令其改正。

十四、负责腾房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论处。

十五、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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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9]95号

【发布日期】1989-11-27

【生效日期】1989-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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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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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文献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格式:pdf

大小:48KB

页数: 3页

昆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范本 拆迁人: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简称乙方) 甲方经 批准,在昆明市 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 。 甲方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的规 定,于 年 月 日取得 字 号 《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 守: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 路(街、巷) 号附 号 结 构 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 屋所有 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 。乙方房屋所有 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 甲方概不负 责。 二、根据,甲方按 元 /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 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 元,由乙方自行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48KB

页数: 14页

1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 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 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 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 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 5 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 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 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 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 住房。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搬迁安置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三条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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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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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总则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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