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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的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栽培型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茶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栽培型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有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古茶树保护实行园区界定保护、单株挂牌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
(一)县(区)内的古茶树保护园区和实行单株挂牌保护的古茶树,由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二)跨县(区)的古茶树保护园区,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撤销;
(三)古茶树分类分级保护分别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市茶叶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古茶树保护标识由市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档案库、产品实物库,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在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按技术规范、标准对古茶树进行管护和利用;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施用有机肥;
(三)美化、净化古茶园园区环境。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伐树采摘古茶树树叶、花果等;
(三)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四)对古茶树进行台刈;
(五)使用危害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在古茶树保护园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识;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古茶树;
(二)新修建(构)筑物;
(三)建设旅游项目;
(四)采石、挖砂、取水、取土、探矿、采矿;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第三章 古茶树利用
第十七条 古茶树利用应当尊重古茶树所有者的意愿,维护古茶树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古茶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古茶树的利用,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投资参与古茶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
(三)投资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茶叶庄园、茶农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和品牌;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 古茶树利用,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并处每株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处每个标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茶叶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茶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在古茶树产品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古茶树造成危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城乡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古茶树保护,适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8月31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临沧具有悠久的种茶制茶历史,古茶树资源丰富,有着较高的科研、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随着古茶树茶叶产品价格提升和人们受其经济价值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破坏性采茶、采挖移植古茶树的现象,古茶树资源遭受破坏的程度日益严重。制定出台符合临沧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有效保护古茶树资源,规范古茶树管理活动,促进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第一批立法项目。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就启动古茶树保护的立法问题与临沧市人大常委会保持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的立项论证、条例草案的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并经临沧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
法制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该立法项目:一是选题符合立法法关于州(市)立法权限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严格按照地方立法的相关程序进行;三是内容符合要求,条例规定了古茶树保护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实施主体清晰明确,法规责任规定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临沧市实际。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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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茶的制备
茶树鲜花经过揉切 、 解块 、 筛分 、 发酵 、干燥等工序可制成碎茶。
感官审评认为鲜叶配入适量的茶树花制作红碎茶 , 完全可以提高或改善品质 , 效果良好 。其品质表现外形颗粒紧结 , 色泽润亮 , 香气鲜爽有花香 , 滋味浓强鲜爽度好 , 汤色红艳 , 叶底红匀明亮 , 并且将鲜叶红碎茶与茶树花红碎茶以适宜 比例拼配 , 能提高或改善成茶品质 , 制成的红碎茶达到出口红碎茶的优质标准 , 并能降低加工成本 , 增加了茶农的经济效益。
2、茶树花花粉被誉为 “花粉之王 ”, 其营养丰富 、 味道甘甜 , 具有特殊的茶香气息 。茶树花粉中蛋白质含量为29.18%, 脂肪含量为 2.34%, 蛋白质质量较高, 是一种优良的蛋白质营养源 。与油菜 、 荞麦 、 玉米 、 向日葵等 种主要商品花粉相比 , 茶树花粉还原糖含量居中 ,蛋白质 、 氨基酸 、 维生素含量最高 , 脂肪含量最低 。花粉本来就是以其高蛋白 、 低脂肪的营养特点著称的 , 而茶花粉在这一点上尤其突出。
3、酒类产品的开发
茶树花酒是一以茶树花为主要原料 , 经生物发酵 、过滤 、勾兑 、陈酿 、降度 、杀菌等工序而制成的新一代风味型酒 ,该酒度数低 、色泽透亮 、口感较温和 , 又富含茶多酚 、氨基酸 、茶多糖 、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以茶和茶树花开发的保健酒 , 既有酒的风味 ,又有茶的保健功能 , 是一种色 、香 、味较佳的饮品。
4、茶树花饮料的开发
茶树花提取液具有花的芬芳和茶叶的青涩 , 是很好的 “茶花饮料 ”
茶树种植后约三年起可少量采收,十年后达盛产期,三十年后即开始老化,此时可从基部砍掉,让茶树重新生长,再到老化后就须挖掉重种。
2001年《茶树花的开发利用》项目通过了中国林科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和评审;2003年《茶树花加工工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在40多个国家申请了同族国际专利,在全球注册了《茶树花》服务商标和37个类别的商品商标;40多个茶树花产品配方成功问世,即将获得国家新资源应用证书;2004年《中国茶树花产业发展建议书》呈报国务院审批;2005年茶树花产业发展项目得到国家总理和各个相关部委领导的多次批示,同年徐纪英被列入全球千名妇女争评2005年诺贝尔和平奖提名人之一,被业界称为"茶树花之母"。
茶树花的开发利用价值
全国可采集鲜花300多万吨,可制成干花原料50多万吨。茶树花是一种无需重新栽培、储量丰富、年年可再生的天然资源。
茶树花内含有效成份与茶叶基本相同,只是花与芽叶的生长作用不同而成份含量各有差异。花朵因承担生命遗传任务所以其蛋白和糖类物质含量较芽叶高。为此,茶树花是一种难得的天然复合型原料。
利用茶树花的加工工艺技术对花鲜花进行深加工提取和分离纯化,使其形成各种类别型号的产品中间体原料。由于茶树花的抗氧化性强、免疫能力高,中间体原料添入到食品饮料、药品、日用化妆品和妇女儿童卫生等产品中,可增加产品的功能性和新颖性。
茶树花的资源状况
据2009年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茶园面积已达2800万亩,分布于19个省1000多个县。成龄茶园每亩可采鲜花200千克以上,全国可采集鲜花500万吨左右,可制成干花原料30多万吨。茶树花是一种无需重新栽培、储量丰富、年年可再生的天然资源。
茶树花的社会经济效益
1.茶农利用冬闲收花,每亩可增收400-500元。全国茶区可增收100多亿元。
2.翌年茶叶可增产30%,还可提高茶叶的质量和食用安全性。
3.用茶树花原料进行深加工,价值可增加数倍。
4.不仅让上亿茶农(中国的茶农人口1亿多)直接受益,还能创造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就业、创业、转业岗位。
茶树花"三新产业"
茶树花"三新产业":新资源、新产品、新用途。
茶树花划时代的丰碑
"三新产业",走进三农,服务大众。
茶树无公害施肥技术
茶树施肥应有机肥、无机肥相结合,基肥、追肥相结合。茶树施肥氮、磷、钾比较合理的比例为1:0.3~0.5:0.7,平均约为1:0.4:0.6 。
1.底肥 底肥是在茶籽播种或茶苗定植前施用的肥料,其作用主要是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促进土壤熟化,以利茶苗早发快长。底肥一般以有机肥和磷肥为主,每亩施厩肥或堆肥等有机肥10吨及茶树专用肥30~50千克。底肥数量较少时,要集中施在播种沟里。底肥数量较多时,要全面分层施用,即先将熟土移开,生土不动,开沟约50厘米,沟底再松土15~20厘米,按层将肥与土混合,先施底层,再施第二层,最后放回熟土。
2.基肥 基肥是指在茶树地上部全年生长停止后施用的肥料,其余作用主要是为茶树根系在秋、多季的活动及翌年春茶萌发提供足够的养分,同时改良茶园土壤性质,为茶叶高产优质奠定基础。基肥大都以厩肥、堆肥和饼肥等有机肥为主,再加适量磷、钾肥,一般每亩施菜饼100~150千克,掺合茶树专用肥40千克,不同地区茶园基肥施用时间不同,如山东在白露前后,长江中、下游茶区在9月底至10月底,广东、广西、福建等地则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海南在12月上旬。不同树龄的茶树基肥施用位置和深度不同,1~2年生直播茶苗,施在距根颈5~10厘米处,施肥深度15~20厘米;1年生扦插苗施在距根颈10~15厘米处,施肥深度10~15厘米;3~4年生茶树,施在距根颈15~20厘米处,施肥深度20~30厘米;成年茶树,施在树冠边缘垂直下方,施肥深度20厘米。
3.追肥 追肥是指在茶树地上部生长期间施用的肥料,其作用是不断补充茶树矿质营养,以进一步促进茶树管生长,达到持续高产的目的。由于茶叶生产需要更多的氮素,故追肥应以速效氮肥为主,适当配施磷、钾及微量元素。
追肥主要分两个时期。
一是春茶追肥。茶树经过冬季休眠之后,生长能力强,需肥量大,第1次追肥俗称催芽肥,其施用时期一般根据茶树生育的物候期来确定,当茶芽伸长到鱼叶初展期施肥的效果最好。长江中、下游茶区约在3月上、中旬左右,即在茶园正式开采前15~20天施效果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