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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5]139号
【发布日期】1995-03-22
【生效日期】1995-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本合1995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完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
(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
(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
(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业、农村建筑队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
(四)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要把减坍塌、爆炸事故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五)检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情况,伤亡事故漏报、瞒报的除补报外,没有结案的督促限制结案。
(六)已经开展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的地区,应围绕这次检查活动,检查企业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4月份建筑企业进行自查,5月初建筑安全检查组开始检查。
三、组织与方法
(一)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地、方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以行政大区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长单位由我部推荐,我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另行安排。
(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3个县;每个市(县)检查不少于4个工地。
(四)和检查组检查活动结束后写出总结,并请于6月中旬上报。 2100433B
1、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5m 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8m 的封闭围挡;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2、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
检查评分汇总表中总实得分值为(92 )分。一、等级的划分原则1、优良:在施工现场内无重大事故隐患,各项工作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汇总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2、合格:施工现场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1、通过检查,发现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卫生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生产安全。 2、通过检查,预知危险、清除危险,把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 (2)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签字确认;备有各工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 全生产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按计 划实施;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进行安全责任目 标分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 员定期考核;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经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有针对性设计计算;按施工 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安全技术交底:有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交底 内容全面或有针对性不强;底未履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情况汇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情况汇报 一、 2016 年上半年开展施工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一)采取措施。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月 2 日 ** 县召开住建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县住建局与 30 家企业签 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陆局长与领导班子及相关科 室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二是组织开展专项 整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排查隐患治理、汛期安全、建筑起 重机械设备、危化品、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等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深入施工现场督 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建 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安拆方案和使用备案等工作,对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工程坚决责令限期 整改或停工整改。 三是突出安全监管重点。 抓好大风、 暴雨、 汛期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突出施工临时用电、悬挑式脚手 架、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 隐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