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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锅炉监察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测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工厂检查结果符合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锅炉监察局呈送资料审查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工厂检查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负责申请受理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许可的检测、审查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锅炉监察局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锅炉监察局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工厂名称、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工厂名称、生产地点或产品的选材、设计、结构、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锅炉不属于压力容器。虽然原理上锅炉应该属于压力容器的一种,但是国家把它专门分为了一类。和压力容器平起平坐。两类设备。
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其具体标志为: ① 容器的各项操作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② 操作过程中运转正常,易于平稳地控制操作参数。 ③ 密封性能良好,无泄漏现象。 ④ 带搅拌的容...
基本上99%的钢厂都可以生产的啊,只不过要根据客户对锅炉压力容器板的具体要求来选择适合的钢厂。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生活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对产品的技术、制造厂的生产与检测技术,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第三方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货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制造质量和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锅炉监察局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抽查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锅炉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锅炉监察局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3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锅炉监察局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质量证明书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获得恢复的。
吊销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质量许可证书和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质量许可证书和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制造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即对质量保证的许可。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选材、设计、结构、制造、质量和性能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可靠性,即对产品型式的许可。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锅炉监察局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用途、重要性、生产方式、进口数量和商品价值的不同,确认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十七条 锅炉监察局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 [2003]194 号 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 保证锅炉 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 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22号 总局制定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 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报总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总则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 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 案。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 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10%,且不少于 5 人。各级锅 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 人员。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2、保证温、湿度的设施、无损检测设备、工装设备、钻孔和弯管设备、 焊接设备、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 备、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二、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金相、理化试验室;焊接试验室 2、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工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部发〔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2100433B
关于颁发《潮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补充项目(试行)》的通知
潮建造[2006]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用料等具体情况,二OO六年《潮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补充项目(试行)》(下简称本补充定额),已由我局组织编制完成,现予颁发。本补充定额作为我市补充二OO六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缺项部分,与其配套使用,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凡2006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补充定额执行。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本补充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附件:潮州市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补充)取定表
潮州市建设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潮州市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补充)取定表
代码 |
材 料 名 称 |
规格(单位:毫米) |
单位 |
预算价格(元) |
05078004 |
蒸压灰砂砖 |
240×115×53 |
干块 |
180.00 |
05081002 |
红方砖 |
290×290 |
千块 |
1606.00 |
05081003 |
红方砖 |
350×350 |
千块 |
2100.00 |
39001248 |
贝灰粉 |
成粉系数0.98 |
立方米 |
126.00 |
39001249 |
贝灰粉 |
成粉系数0.87 |
立方米 |
155.00 |
05043002 |
灰砂土 |
|
立方米 |
21.00 |
05028004 |
石条桩 |
|
立方米 |
395.00 |
08021007 |
石柱3.5m内 |
250×250×3500 |
条 |
430.00 |
08021008 |
石柱4.5m内 |
300×300×4500 |
条 |
650.00 |
08021009 |
石马头1.2m内 |
210×240×1200 |
条 |
89.00 |
08021010 |
石挑檐3m内 |
210×240×3000 |
条 |
180.00 |
08021011 |
石过梁3m内 |
210×240×3000 |
条 |
192.00 |
08020001 |
石门框(框内宽1m内) |
四面磨光 |
付 |
846.43 |
08020002 |
石门框(框内宽1.5m内) |
四面磨光 |
付 |
1105.00 |
08021012 |
石门臼 |
|
个 |
12.00 |
05062002 |
土瓦片 |
215×280 |
千块 |
195.00 |
05071002 |
土瓦垌 |
50× 110 |
千块 |
65.00 |
05060002 |
瓦 口 |
|
干块 |
510.00 |
05028002 |
条石(沿阶用) |
120×250 |
米 |
53.00 |
05029002 |
方整条石(台阶用) |
150×350 |
米 |
65.00 |
04036003 |
C20砼预制砖 |
390×390×30 |
千块 |
1397.37 |
04036005 |
C20砼预制砖 |
490×490×30 |
千块 |
2205.83 |
04036002 |
C10砼预制砖 |
120×120×180 |
干块 |
723.38 |
04036004 |
C10砼预制砖 |
120×120×120 |
千块 |
482.26 |
05086005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砖 |
400×400×60 |
干块 |
2688.00 |
39002238 |
陶土管 |
Φ200×500 |
支 |
4.20 |
39002239 |
陶土管 |
Φ250×500 |
支 |
5.30 |
39002240 |
陶土管 |
Φ300×500 |
支 |
6.50 |
24067009 |
PVC管 |
Φ200 |
米 |
60.1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 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 定期检验
第八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
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附件一: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 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行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经检验的锅炉不能再继续使用。
你单位下列锅炉检验有效期即将期满,请填好《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并将此申请书及检验费一并送交我所,以便安排检验计划,请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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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限 | 应缴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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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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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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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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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你所 年 月 日第 号《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已收到。我单位下列锅炉检
验有效期即将截止,望贵所如期前来检验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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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登记号 | 锅炉型号 | 检验有效期 | 希望检验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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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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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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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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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 主管单位| |锅炉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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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 | 额定出力|t/h(MW)|使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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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 |裂纹|起槽|过热|变形| 泄漏| 腐蚀|磨损|水垢
主| 元部件 | | | | | | | |
要|-------|--|--|--|--|---|---|--|--
受| 锅 筒 | | | | | |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 | | | | |
部|-------|--|--|--|--|---|---|--|--
件| 炉 胆 | | | | | |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 | | | | |
查|-------|--|--|--|--|---|---|--|--
| 水 管 | | | | | | | |
|-------|--|--|--|--|---|---|--|--
| 烟 管 | | | | | | | |
|-------|--|--|--|--|---|---|--|--
| 省 煤 器 | | | | | | | |
|-------|--|--|--|--|---|---|--|--
| 拉 撑 件 | | | | | | | |
|-------|--|--|--|--|---|---|--|--
| 过 热 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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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装置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报警及联锁超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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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况 |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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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 | |审 核| |下次定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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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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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 |MPa(kgf/平方厘米)|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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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 | 其 他 | 缺 陷 位 置 及 程 度
主| 元部件 | |
要|-------|-----|----------------------------
受| 锅 筒 | |
压|-------|-----|----------------------------
元|封头(管板) | |
部|-------|-----|----------------------------
件| 炉 胆 | |
的|-------|-----|----------------------------
检|集箱(下脚圈)| |
查|-------|-----|----------------------------
| 水 管 | |
|-------|-----|----------------------------
| 烟 管 | |
|-------|-----|----------------------------
| 省煤器 | |
|-------|-----|----------------------------
| 拉撑件 | |
|-------|-----|----------------------------
| 过热器 | |
---------|----------------------------------
附属装置 |报警及联锁|熄火保护|水处理设施|其他
---------|-----|----|-----|-----------------
状 况 | | | |
--------------------------------------------
检查中主要|
问题及结论|
-----|--------------------------------------
检验员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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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压件检查项目中,无问题打“√”,有问题的打“×”。 检验单位(盖章)
附件四:
锅炉检验意见书
你单位 型锅炉(登记号
)经我所于 月 日进行检
验,其结论是 。检验中主要
问题是: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请迅速采取措施
加以解决。
检验员 检验所负责人:
年 月 日 检验所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锅炉定期检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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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锅炉台数| |检验锅炉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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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 别 | |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检验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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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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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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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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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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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