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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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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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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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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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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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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材料 |
无 |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
依据名称→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 |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以我国...
未登记不能转让使用权 《登记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
以下是商品房土地登记怎么弄的查询 据我所知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样本)
编 号: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土地初始、变更登记 样表) 土地使用权 者(人、方) 成都华西联合汽车公司 (公章) 通讯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红旗路 3 号 邮编: 610041 者(人、方) (公章) 通讯地址: 邮编: 二 00 八年七月十五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 号: 单位:√平方米 / 公顷、万元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 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抵押权人 需役地权利人 权利受让人 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 预告登记申请人 其他 名称(姓名) 成都华西联合汽车公司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 其他 证件编号 5100010067 单位性质 行政 事业 企业(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港澳台 联营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通讯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红旗路 3 号 邮编: 61004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 科 联系人: 邓 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如何办理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如何办理公 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如何办理公证?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 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 者认证。”请问,公证,境外公证部门和境内公证部门进行 的公证都行吗;认证,需哪个部门来认证,安全部门还是公 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出具什么手续?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 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土地登记当然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进行,但是当事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 份证明。 但是对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明不易查明,因此需要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 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
序号 |
材料名称 |
操作 |
1 |
登记申请书 |
无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无 |
3 |
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 |
无 |
4 |
转移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无 |
5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无 |
6 |
其他必要材料 |
无 |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申请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6、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申请相应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