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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唆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等;
3、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l、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l、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永、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硫化纳、亚硫酸纳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苦卤)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l、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1、废气: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针对工业场所产生的工业废气诸如粉尘颗粒物、烟气烟尘、异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的工作。常见的废气净化有工厂烟尘废气净化、车间粉尘废气净化、有机废气净化、废气异味净化...
工业废渣是指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建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您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政策申请提取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水泥工业对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
对钢渣、矿渣、镁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性能及其在水泥生产中的利用进行综述,倡导水泥企业多进行该方面的研究与应用,为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添砖加瓦。
工业废渣在水泥工业中综合利用探讨
阐述了钢渣、铜渣、矿渣、粉煤灰、磷石膏、脱硫石膏等工业废渣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了这些工业废渣的性能和特点,综述了目前我国水泥行业对这些工业废渣的利用现状。
成果登记号 |
19870288[02319] |
项目名称 |
砒灰冶炼废气废水综合治理试验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湖南省地质矿产局环境保护研究所 |
主要完成人 |
李顺清、赵德章、王宏元 |
主题词 |
砒灰;冶炼;综合治理 |
垃圾焚烧发电厂排放的废气,主要来自于焚烧过程所产生的烟气,采用“脱硝+(半干法+干法)脱酸+活性碳吸咐重金属和二噁英+布袋除尘器除尘”组合工艺,对烟气中粉尘、氮氧化物、酸性气体、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进行处理,使烟气达到或优于欧盟2010排放标准经烟囱排出。
炉渣主要为生活垃圾焚烧后的残余物。其产生量视垃圾成分而定,其主要成分为氧化锰、二氧化硅、氧化钙、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废金属,以及少量未燃尽的有机物等。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过高温无害化处理,再经过磁选等分离出废钢铁等废旧金属后,可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如用于铺路的垫层、填埋场的覆盖材料和制作免烧砖等,不能综合利用部分可送至卫生填埋场填埋。
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混合,也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厂区长期储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随意外运排放。垃圾焚烧飞灰必须先在厂区进行必要的稳定化和固化处理,在经稳定化和固化处理并经浸出毒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专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安全填埋场或卫生填埋场填埋。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其它处理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堆放到垃圾仓后,会不断渗出渗滤液。渗滤液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需要通过专门的多道净化工艺才能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系统设备设施,采用“物化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纳滤膜系统(NF)+反渗透系统(RO)”的处理工艺,出水达一级A标准,全部厂内作为发电补水回用,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扩展阅读:
垃圾焚烧如何控制二噁英排放?
所谓二噁英,实际上是二噁英类的一个简称,指的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共210种有机化合物,但其中只有极少数种类被认为具有毒性。
二噁英并不是垃圾焚烧厂特有的公害,它是一种有机物与氯一起加热就会产生的化合物,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化学现象。二噁英在空气、土壤、水、食物和垃圾中都能发现,有研究显示,食品是其主要来源,人体接触的二噁英中90%以上来自膳食方面,主要是肉类、乳制品、鱼类和贝壳类食品。但通常公众不会接触到二噁英的中毒剂量。
垃圾焚烧厂控制二噁英排放,主要采用成熟的前“3T”后高效净化技术,其一是保持焚烧炉膛内温度大于850度,并控制烟气在炉膛内停留2秒以上,使二噁英得到完全分解;其二是烟气通过最先进的组合式净化处理系统,将单位二噁英浓度控制在0.1纳克以内,达到国际上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事实上,自现代垃圾焚烧技术诞生120多年来,平均每10年就有一个重大的技术突破,进入21世纪以来的重大技术进步,主要是二噁英的高效处理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实质性提升,现在大部分高比例采用垃圾焚烧的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厂对自然界二噁英排放总量的贡献率都低于1%。 记者朱婧婧
来源:孝感晚报
http://www.sohu.com/a/237499468_100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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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硫砷铁矿经焙烧、升华、冷凝等过程获得产品外,砒灰还产生大量的S02和气及微尘,直接排放于空气中,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和影响。经研究提出采用高密度高分散雾化气一水浴联合除尘净化处理工艺,生产试验和现场监测表明S02和As203净化率分别达到95%和99%,其排量均低于国家规定值和郴州环保局控制值;对含As废水采用石灰第一次n02氧化一离子吸附剂第二次处理,可以使含As废水得到较好的净化。其的使用尚属首次。在废气废水治理的同时、将原间歇式生产改为连续式效率提高50%。这一改造也利于废气净化处理,也为含高砷尾砂的综合径。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