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加强与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乐政发〔2009〕3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乐委发〔201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直接投资类政府投资项目。
乐清湾港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柳白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项目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不再根据本办法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在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办理审批、审查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者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需作初步设计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五)其他变更。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因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以及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第五条 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10%但在20%以下的;
(三)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20%的。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2100433B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工程建设自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工程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难免,工程变更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设计变更。导致设计变更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地质勘探不到位,...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 镜湖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 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镜湖新区管委会直接 安排财政性资金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变更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 时效性的原则。 第四条 新区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 审核、审批工作。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由财务审计办公室、建设局和监 察局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变更是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性提出,并经工程业主单位审核认 为应当采取的以下变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BT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更好地发 挥 BT 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业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镇 江 市 审 计 局 镇 江 市 监 察 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 BT 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更 好地发挥 BT(Build-Transfer 的缩写,即 “建设 -转让”,下同)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中的积
文件内容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发〔2007〕36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所导致工程合同价的变动。
(二)工程变更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达到限额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约定前阶段行为过错引起后阶段工程变更的各方主体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资金的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多、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监察局、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配合变更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工程变更实行分级限额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细则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费用以及处理的方法。对变更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对变更的费用,由市评审中心签署意见。
(二)对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处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额),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之后应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三)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分行业公示上一年度单项变更在50万元以上、已完成变更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工程变更符合规定程序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五)分行业的变更程序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评审中心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2100433B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施工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纸会审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避免因地质勘察、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及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政策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的,同意其变更;
(二)由于施工现场的场地、运输等施工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证措施,不视为设计变更,视为施工单位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三)因地质勘探、设计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需变更的,同意其变更。但应根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选派审计组或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单位到现场见证备案后,填写“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附后),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具体要求: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备案: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并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要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后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变更签证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签证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累计变更签证增加及合同价款超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时,应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超出价款不能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备案。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报批、报审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操作不规范、勘探不到位或设计漏洞,造成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设市场,其后3年内不允许被清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事前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签证把关不严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