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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办法》共27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围墙(挡)等,以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横幅、条幅、旗帜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条 下列区域、单位、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建设控制地带;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公立医院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各种护栏、围墙;

(四)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单位、位置。

第十一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地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周边环境的整体效果。

第十五条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画面空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本市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

(三)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四)牌匾标识用字应当准确规范,藏、汉两种文字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

(五)牌匾标识应当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六)其他有关设置牌匾标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无法确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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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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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发布通知

《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多吉次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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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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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文献

石家庄市城管对户外广告牌匾开展安全大检查 石家庄市城管对户外广告牌匾开展安全大检查

石家庄市城管对户外广告牌匾开展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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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8KB

页数: 未知

为加强汛期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管,排除安全隐患,日前,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对全市户外广告牌匾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产权单位和广告公司逐一进行登记,并督促尽快采取安全措施加固和维护相关设施。

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书 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书

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书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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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工程 安全责任书 2017年 12月 4日 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及标识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使拆除工程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运行,经甲,乙 双方商定,就 拆除工程订立 责任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在牌匾拆除施工过程中外围秩序的管控, 防止及 解决他人对拆除工程的干涉和阻挡。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乙 方法人代表是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 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乙方需要和每名施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书》 ,明确施工安全事 项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组织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操 作规程、

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2012年2月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围墙(挡)等,以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横幅、条幅、旗帜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条 下列区域、单位、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建设控制地带;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公立医院等;

(三)城市道路两侧各种护栏、围墙:

(四)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单位、位置。

第十一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地点、位置、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周边环境的整体效果。

第十五条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画面空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本市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

(三)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四)牌匾标识用字应当准确规范,藏、汉两种文字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

(五)牌匾标识应当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六)其他有关设置牌匾标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产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无法确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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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经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

第十三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拆除有偿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十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材料;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转让、变更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标准、指定地点设置的临时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个广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改变建(构)筑物饰面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材料;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更新、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责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更新、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处广告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公共设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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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设置;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日内商有关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期限、数量、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设置期满需延期设置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洁,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空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九条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现场。

第四章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设置实行“一店一牌”,牌匾标识的外形和位置必须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牌匾标识的清洁、美观、完好,保证牌匾标识的用字规范和使用安全;牌匾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牌匾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二十三条牌匾标识设置者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牌匾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广告类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城区招牌管理办法(试行)》(自府法规〔2001〕9号)和《自贡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01〕6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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