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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是2016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一份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四条 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努力推动养护决策科学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养护工程精细化、养护生产绿色化、桥隧养护规范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权

第五条 市级主要事权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

(二)负责统筹编制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养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涉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跨区域路政执法行动、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级主要事权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交安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设施、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双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燃油税转移支付、部省定额补助、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养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5万元/公里。按照事权划分,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经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

(一)小修保养。根据各县(市、区)境内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实际里程,市级给予以奖代补:一级公路1.3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1.0万元/年·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0.5万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根据各县(市、区)实施的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项目,市级按大修工程70万元/公里、中修工程20万元/公里,病危桥梁改造加固0.07万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万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补助。

(三)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经费,用于年终对区县普通国省道养护检查考核专项奖励。

(四)市级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县级资金

各县(市、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所需资金,除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普通国省道科学性、预防性、周期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彻底性养护,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数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力量,加强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养护,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强超限检测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要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普通国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双超治理和资金保障等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小修保养以奖代补经费。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年终专项奖励;排名在倒数一至三名的县(市、区)予以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约谈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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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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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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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2019年7月信息价是乐山市地区2019年7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乐山市2019年7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四条 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努力推动养护决策科学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养护工程精细化、养护生产绿色化、桥隧养护规范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权

第五条 市级主要事权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

(二)负责统筹编制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养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涉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跨区域路政执法行动、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级主要事权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交安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设施、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双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燃油税转移支付、部省定额补助、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养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5万元/公里。按照事权划分,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经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

(一)小修保养。根据各县(市、区)境内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实际里程,市级给予以奖代补:一级公路1.3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1.0万元/年·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0.5万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根据各县(市、区)实施的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项目,市级按大修工程70万元/公里、中修工程20万元/公里,病危桥梁改造加固0.07万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万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补助。

(三)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经费,用于年终对区县普通国省道养护检查考核专项奖励。

(四)市级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县级资金

各县(市、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所需资金,除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普通国省道科学性、预防性、周期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彻底性养护,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数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力量,加强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养护,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强超限检测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要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普通国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双超治理和资金保障等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小修保养以奖代补经费。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年终专项奖励;排名在倒数一至三名的县(市、区)予以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约谈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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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

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岷江流域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强化控源减排,加强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逐步恢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干流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3%以上,青衣江、大渡河、马边河、龙溪河水质保持良好,茫溪河等岷江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乐山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8%以内,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各县(市、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纳入国家、省级考核的监测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到2030年,岷江干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岷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100%。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旅游体育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环保局。)

(二)加强水资源管控节约。

4.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市各县(市、区)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住建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2016年启动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掌握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全市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统筹运用各级工业节水财政资金,积极组织造纸、多晶硅、焦炭、盐化、化工、陶瓷等重点行业实施一批节水项目建设。依据颁布实施的工业行业水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节水对标达标工作,支持节水工艺技术创新和推广,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带动行业用水效率提高,以更小的水资源消耗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加强老旧管网改造。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底前,力争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省、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指导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犍为、井研等易发旱区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实现全程免耕、秸秆覆盖,保持水土;推广水稻旱育秧技术和湿润灌溉技术,减少水稻生产对水的消耗。(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5.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组织完成县(市、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引青济峨”等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促进跨流域调水,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实现优化利用,统筹河道外经济用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三)突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实施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对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6年起中心城区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

7.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县(市、区)依法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8.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力争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水质保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9.防治地下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17年底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

(四)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整治。

10.取缔“10 1”小企业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联合组织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突出涉氮、磷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市经信委将清单纳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取缔。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1.专项整治“10 1”重点行业

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组织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和涉磷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市经信委组织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2.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

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以现有的和邦股份、福华农科的双苷磷、草甘膦生产线为重点,重点解决含磷废水、母液处理的问题,通过加强母液的磷回收利用,实施含磷废水深度处理,削减污染负荷;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区域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13.强化工业集中区水污染治理

市环保局组织排查乐山市14个工业园区(集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市经信委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重点整治磷化工工业集聚区、涉磷工业集聚区。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增加除磷工艺并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14.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水资源消耗相对较少、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现代农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围绕造纸、化工、炼焦、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工业领域和行业,实施分类清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根据省政府下达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组织并确保完成,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以岷江流域总磷环境承载能力评估为重点,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各县(市、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加快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统计局。) 15.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将废水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工业发展项目库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牵头单位:市交委;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16.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县(市、区)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符合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17.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1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加快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六)规范畜禽养殖,加快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畜禽养殖分布排查,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等清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控制和削减禁养区内畜禽饲养总量,2020年底实现禁养,限养区内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实现100%。指导和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推广沼气池,力争中小型养殖场沼气池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20.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

2016年6月底前完成乐山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并加快实施;贯彻落实《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减少施药剂量、减少农药流失。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深施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2018年—2020年土壤基础地力提高1个等级,肥料利用率提高3—4个百分点。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持续推进农村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治理,建设生态河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推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修建排(灌)山坪塘、蓄水池、拦水坝。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近期重点实施茫溪河、凌云河等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2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

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库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5年底前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2016年后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七)推进船舶污染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2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船舶生活污水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交由港口或码头所在地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牵头单位:市交委;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5.强化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在乐山大件码头、八仙洞旅游码头、五通三码头、犍为下渡码头等重要港口码头按标准建立垃圾接收、转运及污油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牵头单位:市交委;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八)深化流域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6.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四川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岷江乐山段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水环境目标管理体系,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算清岷江乐山段“污染物排放量—河流环境容量—污染物削减量”三本帐,以和邦、福华总磷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岷江乐山段水质逐步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大渡河、青衣江等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厘清良好水体水边界,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27.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2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

2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四川省支持,开展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从各县(市、区)级层面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推进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营造“水清、岸绿、健康、生态”的河道优美景观。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监测系统,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监管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九)推行排污许可,加强水环境管理。

30.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市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市(州)名单;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3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行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2016年起,在总磷超标集中的岷江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3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事故性排放和交通风险源等防控,建设完善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局。)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

3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及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34.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政策体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2017年底前配合修订《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国家、四川省考核的岷江流域区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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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前言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项工作任务中明确需制定(出台)的工作制度和规划,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各牵头单位均应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单项工作有多个牵头单位的,由排序第一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联合报送工作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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