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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因此,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这种分类为标准。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第一,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由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第一,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第二,合伙型联营的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例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同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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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计价规范和一建教材中,对合同分类方法不同,应如何理解?
教材是考试用的,离实战甚远,不能用来当结算依据使用,真正的实战,还是要用法规做为依据。
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
一、什么是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联营是法人型联营,第52条规定的是合伙型联营,第53条规定的是合同型联营。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一)法人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二)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三)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
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二、联营合同的主体要求是什么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2100433B
房地产公司合同分类
公司合同分类(扩号内为简称)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 ) 1、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 (1)(直接通过与政府部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 (项 目 -协议)。 (2)(先通过与被搬迁改造企业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再与政府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即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项目 -拆迁)。 (3)(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 拍卖) (4)(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投标) 2、土地使用权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项目 -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 -)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 -出让) (1)(直接通过与政府部门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 -协议)。 (
09年37号文件附件-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兴进公司管理标准 BP/CB011-2009V1.0-L3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2009-11-16 发布 2009-11-16 实施 ——————————————————————————— 兴进公司 发布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1 前 言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明确在合同制定、审批、履行和存档等各环节中相关部门 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特制订系列管理规范文件,本文件是其中为规范合同编号的指 导性和标准性文件,其中建设合同部分旨在与项目成本管理采用统一的分类,便于目 标成本的落实和控制。 本流程由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 本流程主要起草人:于卉 本流程主要审核人:王敏、韦萍、李华、黄敏、张玲、林海、卢屹、张斌、陈明 俊、曾敬涵、沈淳、曾杰、潘燕杏、霍燕、刘瑛 本流程批准人:罗欣 本流程首次发布日期: 2009年
1.紧密型联营体,即多家承包商各出一定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根据对项目公司的贡献来确定所占股份,项目公司独立承包运作一个项目直至项目结束。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较多,便于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经济关系清晰,但管理比较复杂,关键是要处理好联营体内各方的关系,科学整合联营体生产要素。
2.松散型联营体,即各承包商母公司联合承包一个项目,各自按照合同约定来完成该项目和分配利润,具有联合投标、分散经营的特点。优点是运作中联营各方矛盾少,管理简便易行。缺点是未能充分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和实力,管理机构重叠,生产要素在施工项目上不能实现动态优化配置。
我国承包商参与的联营形式第二种占多数,但随着国际工程经验的积累和企业制度的完善等,我国承包商已开始尝试第一种形式联营。
从经营的地点来看,国际工程联营体主要有两类: 1.项目所在国承包商参与的在本地的联营体。从出资的比例来看,又可细分为下面几种类型:联营双方各占50%股权;外方占少数股权;外方占多数股权;双方各占相同比例的股权,其余的由独立第三方持有(但不能控股)。我国承包商参与联营的项目大多属于第三种,而且如果项目在我国,则我国承包商一般占少数股份;如果项目在国外,则我方一般占多数股份。2.联营体在第三国合作经营。在第三国进行联营主要是为了发挥联营各方的优势,从事单独一方力所难及或对方不愿单独承担的经营活动。从项目所在国的角度看,该形式类似于外国企业在当地的独自承包。
组成联营体可以打入单独难以进入的市场,取得单独难以获得的承包合同,学习国际大承包商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国际大承包商的融资能力,充分利用当地承包商的优势(如熟悉当地市场的机制、法规、惯例、语言、文化和已有机构、人员、资质、信誉和网络)获得市场准入条件。因此,与国外承包商成立国际工程联营体是打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方法之一,特别在进入市场初期。2100433B
青冶联营体自成立以来,在为宝钢提供专业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整合资源、向外拓展,先后成为埃克森美孚化工、意大利达涅利、印度TATA、西重所、中国一重、康明斯、科尼等业内知名公司的合作伙伴。
青冶联营体遵循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最终实现顾客满意、员工满意、社会满意。
青冶联营体始终坚持"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管理经验为优势,以专业技术为特色,以资源整合为支撑,着力将公司打造成为一流的装备制造与工程承包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