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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主要项目
2010年度,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主要完成兰州城市交通Ⅶ标段BRT、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道路拓建工程、白银市新建西出口道路工程、兰州市北环路(安宁-109国道段)、兰州市彭家坪道路工程、兰州市西行线改造工程-沿河道路等30多项,完成测绘面积12.3平方千米,道路定测136.302千米,布设GPS控制点553个,四等水准测量197.453千米,RTK道路定测136.302千米,完成产值约千万多元。
“再造兰州”工程
8月3日,兰州市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实施“再造兰州”战略,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高度重视,为兰州新区建设提供测绘服务保障,先后完成兰州新区纬一路东延段道路工程、兰州新区纬三路东延段道路工程、兰州新区经济适用房工程、兰州新区新城大道道路工程、兰州古镇、北秦线等重大工程的测绘任务,共进行道路定测79.6千米,完成1:500地形测绘面积7.5平方千米。
2010年,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不断探索测绘新技术在工程实践中的推广应用,通过对重点工程的技术攻关和对职工创新意识的培养,推进测绘技术创新。完成的“兰州市大沙坪北出口综合整治工程测量”获2010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三等奖;该院被共青团兰州市委、兰州市国资委、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兰州市青年文明号”称号,1人入选“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1人被授予“兰州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2100433B
主要承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防洪、给排水、环境工程、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风景园林、规划、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工程代建、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建筑装饰、物业管理等业务。
现有在职员工29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0人,高级、正高级职称67人,一级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等各类注册人员90人次。省、市学术带头人52人。设有市政工程设计所、设备设计所、经济室、三个建筑设计所、测量队、地勘队和7个管理部门、11个三产分支机构及4个驻外分支机构。
作为兰州市唯一的综合性甲级设计院,勘察设计成果遍及西北地区及全国部分省市,在青海、内蒙、宁夏等省区及白银、天水、平凉、临夏、甘南、河西等省内周边地区广泛开展业务;在广州、珠海、北海、台州、白银、榆中等地都设有分院、分部和分公司;完成各类大中型勘测设计项目6000余项,承担了兰州市南、北滨河路、庆阳路、白银路、平凉路、城关黄河大桥、雁滩黄河大桥、黄河河道规划、南河道综合整治、三大出口、南山路等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任务;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为龙头,勘测、建筑等专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完成了友谊宾馆、西关清真大寺、东方数码大厦、省人民医院急门诊楼、国芳国际曦华源小区、飞天家园、东岗世纪新村、兰州市孙家台经济实用房小区、兰州水车博览园等一大批建筑工程设计。
兰州绘制未来十年发展蓝图 完成四条东西大道中新甘肃网7月26日电(张小燕 郭佳)兰州市建委推出今后10年内,兰州发展蓝图。在2014年建成一个容量大、功能强、品位高、现代化的城建基础设施体系。完成四条...
简介:公司简介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是综合性勘察设计单位,道路、桥隧、给排水、建筑、规划、测量及其配套专业人员齐全,主要从事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设计、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城镇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工...
城市综合体照明设计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做城市建设设计的朋友告诉我
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前提和举措措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隧道股份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园林院
城建设计集团建筑园林院拥有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民建工程设计、市政设计、装饰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和城市规划等。坚持以\"优质设计、竭诚服务\"为工作宗旨,在全体员工与各界朋友的共同配合下,建筑园林院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实力不断增强。目前,本院从业骨干130多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5名、一级注册结构师10名;高级工程师5名、中级工程师70名、助理工程师40名,是一支拥有丰富景观设计经验、与前沿设计理念相融合的资深设计团队,集景观规划、绿化、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和经济等各专业。工程设计荣获多个国家、省、市优秀工程设计奖。
基于GIS的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城市地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是指对城市地质环境适合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程度进行评定。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分析了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标准的指标体系,详细研究了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的指标、数学模型,采用GIS技术对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进行了分区评价。
【发布单位】82605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统一管理,按规划进行城市配套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精神,结合兰州城市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都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需要,统一征用或划拨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性质和批准的开发方案,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兰州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委托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该行业的归口管理。凡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不认隶属关系,均应接受其管理。管理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土地开发收费标准和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开发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都要在指定的开发区内成片进行综合配套建设,一般不再划拨或审批征用零星土地,不准“见缝插针”。
对不适于综合开发的项目,已建小区的填平补齐项目和利用单位内部已有用地建房者,须经规划部门审查并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核发修建许可证。
1、按规定交清城市基础设施系统配套费、增容费和其他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2、缴纳本项目所在街坊小区分摊的配套费;
3、按规划确定的范围拆除全部应拆的建(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准以地换房或以合建等名义变相以地换房。
第五条凡开发占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或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审定;大于上述标准的,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开发单位必须按批准计划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按审定的规划方案同步进行各项配套建设。
第七条城建综合开发单位根据市政府的统筹安排,投标或议标承担成片开发区的城市或旧城改造任务,并统一配套开发建设。对开发的建设项目要包工期、包质量,竣工时由市建委会有关部门按国家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八条开发单位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第九条凡在市辖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经过批准的资质审查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办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凡未取得资质审查证书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业务。
本办法颁布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开发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查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不准继续从事开发业务。
第十条城建综合开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章程,以服务为宗旨(一般不辖设施工队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与承担开发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干部;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四、有一定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一条综合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应根据房屋的质量、结构、地理位置和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的费用等因素,按质、分等定价,商品房的最后结算价格由市物委会同市建委、市建行、市房管等部门核定。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可开办小区综合性商品房预售。出售不属于成片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单位应根据实际成本和有关规定提出出售价格,经市物委、市建委核准后方可出售。
小区内部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向使用单位出售或按以销定建的方式组织开发。
在销售中提取的小区配套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由开发单位向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的开发居住小区,由承建的开发单位及时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成立居委会或家属委员会实施行政管理,并由产权单位商定小区(或楼区)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开发单位,市建委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违章开发建设行为,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如当事人(法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违章开发建设处罚决定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并制订细则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批准在兰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办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是负责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用地所在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办理各项有关事宜。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房屋拆迁、评定拆除房屋补偿价格;检查监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房屋拆迁、安置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拆迁,不得擅自扩大,并不得与拆迁单位、拆迁户私议拆迁条件和收购私房。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对拆迁单位和拆迁户进行补偿和安置。拆迁单位和拆迁户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拆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拆迁户的主管单位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第六条 在拆迁地段的公安派出所,自接到国家建设征用、拆迁通知之日起,对拆迁户除因结婚、出生、退职退休及复转军人可以办理入户手续外,一律停止办理入户和分户手续。
拆迁单位和拆迁户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不得新建、翻建、调房或出卖私房。
第七条 对拆迁单位的非住宅用房,建设单位应按原建筑结构、面积补偿资金、材料,由拆迁单位自行建设,或者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超过原建筑标准的资金、材料,由拆迁单位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用基本同等的房屋交换,交换的房地产双方应共同向所在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在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因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搬迁费用,经双方协商,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调解、仲裁。
第十条 拆除教堂、寺庙、人防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迁移地下管线,砍伐树木等,应与有关主管机关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范围内属于各级政府批准保护的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必须拆除时,须报原批准保护的机关批准。拆迁中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无主财物,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在建设区域内迁移坟墓时,要登迁坟启事,限期迁移,迁葬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逾期无人认领、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迁移烈士的坟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安置拆迁户以常住正式户口为准。凡在拆迁范围内无房而虚挂户口者,不安置住房。
对拆迁户的住房,应按照原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确有困难的,每人可增加使用面积二至三平方米;原住房过宽的,安置时应适当压缩。拆迁户不得借拆迁之机多要住房。
第十二条 拆迁户的住房应先安置,后拆除。拆迁户搬迁时,自己投亲靠友过渡的,由建设单位每人发给一次性补贴三十元。由建设单位安置过渡的,不发补贴费,并按月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第十三条 拆迁私房,如产权人要求易地新建,由本人申请办理用地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依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评定的房屋等级和有关规定,发给产权人迁建费和材料补偿费,不再分配住房;产权人要求安置住房的,原房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评定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拆除出租的私房,只安排现住户。对产权人按规定给予补偿,不安排住房。
第十四条 拆迁农民私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偿拆建费,交由产权人自行拆建,或者交由产权人所在集体帮助拆建。易地建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农民的炉灶、畜棚、厕所等设施,建设单位按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因拆迁工程损坏四邻房屋和路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 凡按上述规定作了合理补偿安置后,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对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搬迁。对拒不搬迁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七条 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国家负责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制止。对不听制止和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拆迁户,如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一方要求他方赔偿损失的,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与拆迁单位、拆迁户、建设单位发生争议的,有关各方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2日兰州市革命委员会兰革发〔1979〕183号文件颁发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兰州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是综合性勘察设计单位,道路、桥隧、给排水、建筑、规划、测量及其配套专业人员齐全,主要从事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设计、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城镇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工程咨询和工程管理等业务。
2003年至今公司累计完成工程设计项目500余项,实现产值8000余万元,通过科学设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累计为国家节约资金500余万元,为洛阳城市发展带来综合效益数亿元。数十项工程获得省、市优秀设计项目奖,如《洛阳市珠江南路建设工程》获得2000年度洛阳市优秀设计奖;《洛阳市南昌路建设工程》获得2001年度洛阳市政府优秀设计奖;《洛阳市关林大道道路建设工程》获得2002年度河南省优秀设计奖;《洛阳市联盟路扩建道路工程》获得2003年度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洛阳市定鼎南路改建工程》项目2003年11月获得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洛阳市王城大道陇海立交桥》项目2006年9月获得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洛阳市定鼎北路陇海立交桥》项目2007年10月获得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洛阳新区排水东干渠建设工程获2009年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牡丹大道建设工程、洛浦公园红樱桥建设工程获2009年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园西大道新建工程、衡山路跨涧河桥及道路工程获2009年洛阳市优秀勘察设计奖等;2011年栾川县人民桥建设工程、开元大道东段(龙门大道~开元大桥)大修工程、洛阳市七一南路积水点改造工程分获河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一、二、三等奖。
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坚持以“精心设计、科学管理、诚信服务、追求卓越”为质量方针;以“高效、严谨、细致”为工作准则;以“用户为中心,持续不断地改进”为工作目标,愿为各地的城市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