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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龙委发〔2010〕14号)精神设立,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集镇、村庄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实施集镇、村庄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集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项目之外其它建设项目的审批;承担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

(三)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承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区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镇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定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区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初审转报和年检初审申报。

(七)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主管全区城乡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九)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公用事业、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

(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二)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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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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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泸州市龙马潭区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承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的职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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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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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行政后勤、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目标管理、城建档案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工人等级的评聘和管理;统筹、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拨付和监督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的核算,办理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指导和会计监督;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和指导系统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全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外集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集镇、村庄规划的评审和报批;草拟全区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集镇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负责集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验线;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工作;实施集镇规划的监督管理;办理村镇建设统计;指导乡镇建管部门实施农房管理;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村镇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项目之外其它建设项目的审批;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招标办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贯彻全区建筑业和建筑劳务输出的发展计划、产业改革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区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建筑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和转报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比选)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对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参加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参与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投诉案件;指导和协调全区建筑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的技术和政策,拟定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发展年度规划;承担全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推广和运用;负责辖区内新建项目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办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负责辖区内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转化、应用技术培训工作。

(四)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以及实施方案;对全区房地产企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开、公正、公平竟争;负责全区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辖区内集镇危险房屋管理、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管理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小区业委会备案登记工作;负责燃气法律、法规、国家燃气标准、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的报建、初设审查、对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竣工验收的组织;办理燃气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对违反燃气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指导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对职权内的乡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职权内的建筑活动、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建筑活动和装修进行查处;负责对职权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负责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起草全区住房相关指导性文件;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途径,承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条件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目标,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编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计划,承担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承担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租金收缴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办理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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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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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内设机构

根据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授权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履行其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职责,龙马潭区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综合协调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承担宣传、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承担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承担合作交流和有关外事事务。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监察和行政审批股(信访股)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办上级交办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听证。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组织市局授权范围内许可事项听证。承担市局授权范围内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负责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局授权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组织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配合市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方案。承担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全区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承担市局授权范围内国有土地资产收回,划拨土地转出让、出租收益管理,存量国有土地资产盘活利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储备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年度计划、供地计划编制。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空间规划信息数据和资源资产台账。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空间规划信息数据和资源资产台账。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及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政策。承担市局授权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供应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开展区级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区级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和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指导镇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负责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成果管理。

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各类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图校核。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管线工程、景观工程及其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确定市局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绘制用地红线图和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

五、耕地保护监督和生态修复股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镇街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六、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股(安全生产监督股)

负责地质勘查,矿业权管理及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按要求拟订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拟订全区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区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全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配合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财务股

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的监察工作,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效能、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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