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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住房与房地产、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控制规划用地规模,审核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定点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对城市规划内的土地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安排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发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审批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会同专业部门编制专业(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九)负责城市、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指导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大队对城镇规划监察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于1:5000的地形图测绘工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的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本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报批;参与各镇、中心村重要地段和大型规划方案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核。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镇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的监督实施。
(十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管理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市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办法相关措施。
(十六)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七)组织市属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监督中央、省、湛江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十八)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管理、审核和发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本地区以及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十九)负责监督城镇规划区内及以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建筑工程“五大责任主体”按规定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执行监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二十一)负责国际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章的贯彻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建设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及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指导和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负责行政法制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及教育工作。
(二)规划用地股
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何审查工作;提出各项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编制要求;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位置、界线,核发城市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拟定规划条件、设计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含用地)转变使用性质手续;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安排,提出用地安排意见,画出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复核;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规划方案的招标。。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业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放、验线和批后跟踪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重要地段建筑和大型设计方案审核;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查处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四)建筑管理股
负责全市建筑和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的行政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资质标准的执行;综合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证制度;负责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监督和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测试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合同和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建筑市场违反规划违规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审查上报及建设工程桩机管理;组织优良、榜样工程的评选推荐;负责对中央、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工程项目、全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基本建设股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和指导城镇私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核发城镇私人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实施市政府经营城市战略和环境工程建设计划,对建设开发项目招商引资。
(六)城乡建设股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的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两证”。负责全市农房改造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资质审查报批、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负责拟定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报批。
(八)建设勘察设计股
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核报批和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审查;监督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抗震设计等规范执行;拟订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协调指导“三旧”改造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负责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市场的规范和建筑使用材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全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和城市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组织本市大中型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分析论证。
(九)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职称改革和评聘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群、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违章违法问题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备案资料收集、审核及报批工作。
(十)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城乡保障性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基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补助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住房货币补贴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营运和归还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发行、运用、偿还各类住房债券;负责指导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2、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3、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4、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5、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6、受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查。
7、受理工程结算文件备案。
(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负责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余泥、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市垃圾管理的法规、规章,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其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
2、为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3、配合市场各部门调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雷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抽查、指导全市已经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负责对合法取得的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3、负责对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有关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对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指导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5、按规定权限,协助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受理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检举、控告及投诉,并协助依法进行查处。
6、按规定报告、统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配合市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雷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抽查、指导全市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质量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生产方针政策。
2、负责对合法取得的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负责对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对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指导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5、按规定权限,协助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受理建筑质量生产事故和隐患的检举、控告及投诉,并协助依法进行查处。
6、按规定报告、统计质量生产伤亡事故,配合市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生产质量事故
(五)市城乡规划设计室
负责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的研究;城镇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及管理。
(六)市抗震办公室(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在全市建筑中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法规、推广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等工作。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湛江市有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拟定本市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管理措施。
2、组织和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及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3、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管理有关规定行为。
4、依法对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
5、组织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信息交流,研究解决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
(八)市城建档案馆
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定期向有关科室反馈竣工档案进馆情况;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开展城建档案的编研工作;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咨询服务工作;协助、指导各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为股级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实行财政差额拨款。
(九)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看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6、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已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西韩愈大街279号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科学技术推广使用、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你好,林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设在太行路48号。 公司主要服务范围是农、林、牧、渔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土资源局办证指南
凡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地)、农村宅基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证(或他项权证)、采矿许可证等业务的业主,须将办理所需的必备资料送入雷州市政府设置的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雷州市购物广场三楼),按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证件。为了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和咨询,现将办理以上业务所需资料和程序告示如下。
☆如何处理来文来件
(主管股室: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各类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办、督办等工作,除法院查封通知书由地籍股直接签收外,股室不予直接受理单位(个人)的来文来件。办公室签收文件后,按照公文处理规定,转由有关股室办理完毕,再答复来文单位(个人)。
☆如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分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两大部分。
(一)申请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提交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立项批准文件;4、有关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平面规划布置图等有关图件);5、所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许可证;6、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横、纵断面图;8、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9、土地证;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报批程序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是用地预审(由局耕地保护股负责)。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我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经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立项。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正式批复手续(立项、规划)。项目涉及林业、消防、环保、地质灾害、压覆矿床等问题的,用地单位应在预审阶段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申请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我局申请项目用地。
四是逐级办理报批(由土地利用股负责)。1、我局对用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拟订“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要)、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要)、供地方案)及提供有关材料、图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先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核。征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还需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批准。2、省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上报材料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五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⑴发布征地公告;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⑶拟订、公告、确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六是领证。通知用地单位缴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如何办理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para" label-module="para">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范围内(“圈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分批次转用及征用土地(根据建设的性质:包括转用又征用、只转用不征用或只征用不转用等各种情况)。其程序为:
1、我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发展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年度用地指标会同计划、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区域城镇建设规划发展的批次用地计划。
2、我局根据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实施进度分批拟订“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先上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须加附如下资料:⑴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⑵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证或使用证;⑶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省人民政府根据湛江市上报材料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4、用地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将集体土地进行分批次征用和转用,并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和具体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办理供地手续(包括土地出让、划拨等)。
☆如何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其适用范围:是指原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现需补办出让手续,或划拨土地转让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书;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3、身份证、户口簿;4、地价评估报告及宗地图;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需市土地交易所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二、如何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送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2、局土地利用股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核发补办划拨土地出让手续批复通知,并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4、申请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属于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受让双方先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局法规监察股接受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一、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需提供哪些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使用宅基地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市区、镇区规划范围内的除外);4、《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意见和村委会意见。
二、农村村民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para" label-module="para">
1、农村村民向村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2、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现场踏勘,绘制宗地图、地理位置图后,作出初审意见,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4、局土地利用股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5、核发《宅基地使用通知》。6、农村村民按土地登记程序申请办理土地证。
☆如何申请办理土地证
(主管股室:地籍管理股)
一、办理土地证申请人需提供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土地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薄);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建设用地批准文件;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7、在城市规划区内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属于变更(过户)登记的,如转让、出租等,需提交转让、出租协议书、地价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和有关税费缴交凭证(具体办理程序见附则);9、属于法院判决、裁定的,需提交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0、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11、登记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则:土地转让、出租等变更行为在过户登记前,申请人需办理什么手续及程序"para" label-module="para">
1、到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转(受)让双方到市土地交易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交易确认手续;
3、到测绘队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
4、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办理契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的缴纳(减免)手续。
5、持以上材料后再回到窗口按以下程序办理土地证。
二、如何办理土地证"para" label-module="para">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资料到我局窗口办理受件登记,测算收费。
(二)审核办理(地籍管理股负责):1、地籍调查、现场测丈。2、土地登记审核情况公告;3、绘制宗地图;4、填写审批表、卡、注册登记;5、股长初审;6、分管领导复审;7、局长审批,属特殊情况用地,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领证:申请人缴费后到我局窗口领取土地证。
三、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人需提交什么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填写);2、土地使用证;3、借贷主合同和抵押合同;4、土地估价报告;5、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6、抵押双方身份证明。
四、如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para" label-module="para">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2、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持上述有关文件资料共同向市土地交易所提出申请;3、市土地交易所调查初审后,送地籍股审核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4、通知当事人领取抵押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主管股室:矿管股)
一、如何取得采矿权"para" label-module="para">
取得采矿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置的采矿权经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一种是采矿权届满,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进行协议出让。具体程序是:
(一)新设置的采矿权
1、我局委托市土地交易所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2、竞买者按采矿权出让公告要求报名,交履约金;3、组织竞买者实地考察矿区现场;4、竞买者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竞得者交采矿权价款,取得成交确认书;6、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7、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原采矿权人应在采矿权届满前30天内向我局窗口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审核准予协议出让的,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3、取得采矿权者,一次性缴足采矿权价款和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并提交有关资料,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para" label-module="para">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含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4、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该矿区是否在镇圩规划控制区范围的意见;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6、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7、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8、安全部门审批意见;9、采矿权出让合同书;10、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如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主管股室:法规监察股)
一、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程序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是申请。当事人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的,应向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3、事实与理由;4、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5、申请人签名、盖章、署明日期。
其次是受理立案。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天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是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要求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3、邀请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现场实地勘界,并绘制争议地现状图;4、全面收集证据。
四是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所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也是行政决定前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印章,写明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由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行政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五是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是国土资源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在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综合调查报告,拟文上报市法制局审核,由人民政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行政程序。
六是复议。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七是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是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又不复议、起诉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是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二、在调处过程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⑴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⑶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⑷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⑸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⑺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国有土地划拨证明;
(2)申请书*;
(3)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4)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书或可行性报告
(6)地形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理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4)地块四至地形图或宗地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印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7)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三)办理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村庄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商企业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确认→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及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地块四至地形图基宗地图*(大面积需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4)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5)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四)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计划立项核准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5)经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
(6)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7)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面效果图*;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9)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10)在名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预算。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五)办理城区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5)临20米以上道路的提供经审查的立面效果图*(A3规格);
(6)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含600)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7)在名城范围内的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六)办理乡镇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上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缴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含600)需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需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筑管理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管理股现场踏勘→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全套施工图纸(含地质资料及图纸会审记录)*;
(8)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表*;
(9)工程预算及造价审核书*;
(10)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部分);
(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
(13)银行出具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或财政专项资金证明;
(14)使用散装水泥、新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
(15)补办证件的项目需提交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已建部分的质量评定意见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监理人员培训证要上交股室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验)。
(八)城区建造个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基本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基本建设股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6)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与企业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
(8)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9)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
注:建筑面积300㎡以上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方须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九)办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手续
1、承办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书面申请→散装办受理、初审、现场踏勘→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3、提交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办理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一)办理房地产企业四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特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全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湛江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水务行业管理;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水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本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本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市水务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市河道、湖泊、水库、堤围的管理与整治;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作。组织协调水务基本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人作和水电开发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水务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工作,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以及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镇(街道)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