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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6月,全国已有19家民营银行开业运营。
序号 |
中文全称 |
英文全称 |
机构编码 |
机构类型 |
批准开业时间 |
---|---|---|---|---|---|
1 |
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Kincheng Bank of Tianjin Co., Ltd. |
B0655H212000001 |
民营银行 |
2015年3月27日 |
2 |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Shanghai HuaRui Bank Co., LTD. |
B0606H231000001 |
民营银行 |
2015年1月27日 |
3 |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ZHEJIANG E-COMMERCE BANK CO.,LTD |
B0675H233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5年5月27日 |
4 |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ENZHOU MINSHANG BANK CO.,LTD |
B0651H233030001 |
民营银行 |
2015年3月20日 |
5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eBank Co.,Ltd |
B0593H244030001 |
民营银行 |
2014年12月12日 |
6 |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ANK OF SANXIANG |
B1519H243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6年12月21日 |
7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Chongqing Fumin Bank Co.,Ltd. |
B1191H250000001 |
民营银行 |
2016年8月16日 |
8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SICHUAN XW BANK CORP.,LTD. |
B1544H251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6年12月28日 |
9 |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eijing Zhongguancun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
B1611H21100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6月6日 |
10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JILIN YILLION BANK CO.,LTD. |
B1600H222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5月2日 |
11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UHANZBANK CO.,LTD. |
B1596H24290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4月24日 |
12 |
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Fujian OneBank Company Limited |
B1563H235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1月13日 |
13 |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EIHAI BLUE OCEAN BANK CO.,LTD. |
B1606H23710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5月24日 |
14 |
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JIANGSU SUNING BANK CO.,LTD. |
B1621H232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6月14日 |
15 |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MEIZHOU HAKKA BANK CO., LTD. |
B1627H24414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6月22日 |
16 |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Anhui xin’an bank Co.,Ltd. |
B1686H234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11月3日 |
17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NewUp Bank of Liaoning Co.,Ltd. |
B1661H221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7年9月27日 |
18 |
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JIANGXI YUMIN BANK CO., LTD. |
B1877H236010001 |
民营银行 |
2019年9月27日 |
19 |
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WUXI XISHANG BANK CO.,LTD. |
B1949H232020001 |
民营银行 |
2020年4月13日 |
民营银行相关办法已上报国务院银监会正研究一些配套措施
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银证保协作监管处处长陈胜表示,当前民营银行相关办法已上报到国务院,银监会有关部门正就民营银行方面的一些配套措施展开研究。
2013年9月29日,银监会发布通知,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业界也由此猜测,首家民营银行或将花落自贸区。对此,贺小勇认为,首家民营银行不一定就在自贸区,预计率先拿到牌照的民营银行不会局限于某一家,而可能是一批。
2014年1月6日,银监会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年工作。下午,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稿透露,备受关注的民营银行将在2014年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5家,实行有限牌照。会议提出了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四项重点: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党的领导和队伍建设。
2014年7月25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会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披露,银监会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这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腾讯、百业源、立业为主发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泰、华峰为主发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温州民商银行,以及华北、麦购为主发起人,在天津市设立天津金城银行,获批的三家民营银行在发起人、经营方向略有变化。
2015年5月27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浙江网商银行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并获浙江银监局正式批复开业。至此,我国首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全部拿到“通行证”。天津金城银行、深圳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是我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前4家银行此前已经拿到监管部门的开业批复。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入,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可以说是必然趋势,中国的金融体系相对滞后,引入市场竞争、放开金融机构门槛是比较清晰的方向。民营银行可以进入这样一个高利润行业,对于上市企业本身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本身也是金融产品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补充。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大型银行对市场的垄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倒逼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进行产品改革,更好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需求。
一共十七家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 重庆富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湖南三湘银行安徽新安银行福建华通银行武汉众邦银行江苏苏宁银行山东威海蓝海银行吉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一、总 则(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是农商银行不是农业银行,多数农商银行由农村合作银行改制而成,还有许多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
从制度变迁的理论角度来看,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应该以特定的制度环境为背景,不能够单单就事论事那样进行技术性的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实现效率的提高。因此,对于中国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的选择的原则有以下两个方面:
(1)遵循因地制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
发展民营银行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力,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从而完善整个金融体系,这实际上就是发展民营银行要实现的经济效益。然而,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的更高档次的目标是在于改变当前金融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协调经济与金融的同步发展,从而形成良性互动,这就是民营银行发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从实质上讲,发展民营银行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的最终目标,经济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和前提,其最根本的目标都是在于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
(2)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体现竞争性的原则
金融服务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我们在对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要意识到在整个体系结构上民营银行应是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在体制上,则是竞争的、开放的和非垄断性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也朝着细致化、深层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满足制度结构的层次性,因此,在中国要在体系上体现民营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制度结构的层次性的客观要求和整个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只要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营银行体系的发展一定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原则,这个竞争性原则要求在彼此独立的基础上民营银行之间展开有效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路径的选择,要遵循和体现市场经济竞争性原则,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真正建立起现代的民营银行发展制度。
关于两种路径的选择具体建议
在致力于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出现的增量以及存量改革这两种途径的研究讨论,而其对两种路径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单一的方法设立民营银行没有可能从机构金融改革的目标确保实现,只有通过新建的民营银行,以打破垄断的银行,同时,只有执行现有银行的产权改造才能真正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有两种方式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在本节中,分别为新建民营银行的思想发展,以及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两项措施的民营化改革提供了详细的建议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民营银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有有别于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不但在资本金来源上实现了民营化,而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才是我们努力要建立的民营银行。在中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丰富和完善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这种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金融机构体系的外部整合。实质上,仍然是国有银行“一统天下”。发展民营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从而改变经济结构与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金融深化的重要表现,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中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2.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民营银行的发展及其完善的业务经营,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支持,为他们创造外源融资的机会,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善由原来的国有金融部门垄断性完成的十分低效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
3.民营银行的发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金融业,可以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构筑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对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会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有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
4.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可以抑制地下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在中国一些地区存在的地下金融活动,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的条件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金融活动,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规范性很差,风险较大,逃避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民营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般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在契约签订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一方通过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又不至于被发现的行动,使得契约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的行为。道德风险最初来源于保险市场,是指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后,便不再有提防行动,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的现象。
在市场经济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道德风险大小与资本性质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约束的弱化,而不是资本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资不抵债问题相当严重,但无论如何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相当大部分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失误成本最终被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可以讲道德风险在较长时期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民营银行而言,由于其资本来源和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应当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从当前来看,中国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在中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要求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很高。由于监管当局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管当局较难掌握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真实动机,很容易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区域金融秩序的混乱。
2.经理人:民营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由于银行经理人掌握着经营权,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自身的利益而去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一旦投资失败,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来承担,当投资失败超过股东承受规模和能力时,风险就将转嫁给存款人,这样将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3.股东: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办银行的动机主要可归结为融资便利、上市筹资和投资经营三个方面。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办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关联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如果股东贷款过量并出现异常,就会引发危机。有研究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
1.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把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股东准入关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其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银行及其股东的识别和筛选;
二是防止银行的过度竞争。为此,我们可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来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竞价的过程具有信号传递的功能,能够提供一个申请机构它动显示私人信息的机制,从而解决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银监会可以设计一个参加拍卖的条件和处罚机制。这个合格竞拍者的准入条件和处罚机制将迫使拟申请开办民营银行的机构如实显示其申请条件,因为如果虚假申报,将来不能按时开业会受到处罚,并且在未来几年内都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同时还损失大量资金。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当前,应利用银监会新成立开创的有利局面,通过创新监管手段,确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的审慎监管,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对民营银行日常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规定,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来发现、评价和纠正潜在的风险。
但是,要保证上述检查的有效,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民营银行为有关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民营银行能够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银行的经营情况。为此,首先,要完善和统一会计处理方法,防止民营银行在账面上弄虚作假;其次,要加强外部审计,进一步摸清民营银行的风险状况;再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民营银行要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真实的反映经营状况的资料,增强银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后,监管机构要尝试建立一个激励民营银行稳健经营的机制,通过激励银行的股权人,从而再影响到银行的经理人。
3.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
一是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消除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给予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其获利能力,并在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税收优惠。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障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民营银行发展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不仅要塑造和加强企业、个人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快全国性、区域性综合征信系统建设,使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在市场上难以立足、无法生存。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民营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调控作用,变行政式的政府干预为市场调控,依靠健全和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定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尽可能消除对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行政式管制,切实提高民营银行的运行效率。其次,健全和完善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督促民营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和设置机构,避免民营银行重走国有商业银行依靠单纯追求规模而盲目设置机构、重复经营的老路。第三,在严格业务经营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促使民营银行从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出发,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实现业务经营空间拓展的市场化。
4.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监管系统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对新改制和组建的民营银行,行业内部和社会舆论要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营造民营银行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营银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按市场机制自主运作,不受政府干预,这也是其相比国营银行的优势所在。但这一优势的发挥是以健全的信用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前提的。而现实情况往往与理论假设相去甚远。在生存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民营银行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失败。纵观境内外民营银行的发展历程,民营银行失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特权集团介入、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企业贷款。
银行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因而人们投资办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银行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因为银行的破产倒闭将使存款人遭受损失,并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为了防范风险,各国和地区在加强对银行监管的同时,往往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尤其是对民间资本办银行加以严格限制。
而市场准入的不规范往往会导致两种情况:
一是金融投机倒把,产生道德风险;
二是造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形成恶性竞争。这两种情况最终将使民营银行走向失败。
第一种情况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在1991年前后放开金融业。由于采取的是“休克疗法”,在全面放开金融的同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结果造成金融投机盛行,一下子就冒出很多银行。这些银行多数是投机分子开办,到处坑蒙拐骗。俄罗斯的金融体制很快就被破坏,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第二种情况以台湾为典型。台湾在1989年修改了《银行法 》,开始开放民营银行。由于没有建立准入法规,只是将资本金最低限额提高到10亿新台币,一下子就涌上来19家申请单位。
1998年的银行数量比1990年翻了一翻,达到48家。再加上岛外银行开设的分行,台湾的银行数量达到了94家。
大量新生民营银行的涌入,使得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并形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现象。很多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时有发生。台湾放开民营银行不仅没有实现提高银行效率的初衷,相反还带来了金融动荡。
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健全的监管机制为前提。这一点对于民营银行尤为重要。因为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最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在此情况下,民营银行从事高风险运作和金融创新的冲动也就更强烈。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失败。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于2001年在对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给它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进行了打分。结果表明,那些尝试发展民营银行而以失败告终的国家和地区,如墨西哥、捷克和俄罗斯等得分均较低。这说明,金融监管机制健全与否与民营银行的成败有着密切联系。
特权集团介入是导致民营银行失败的另一大原因。在开放民营银行时,特权集团的介入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很多大企业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开办银行,从而产生一批家族式银行,这很可能会拖垮整个金融系统;另一种是,在民营银行准入过程中,由于审批权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这往往会导致寻租现象,权钱交易不可避免,这就使很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产生,从而埋下金融隐患。这两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民营银行的失败,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让我们来看一下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印尼的银行业是由国有银行垄断的,效率非常低下。80年代初印尼开始放开民营银行,但由于特权集团的介入,许多民营银行大规模举债扩张,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大发横财。他们成为印尼泡沫经济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特权集团介入民营银行所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寻租腐败这么简单,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系统的崩溃。
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民间,由民间自发组建,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股权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银行;另一种情况时,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太多,他们彼此以来又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研究结果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民营企业办银行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韩国和台湾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韩国金融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银企之间的不正当资金关系。大企业的坏账迅速拖垮了韩国的金融体系。
台湾在放开民营银行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为了达到金融当局设定的标准,筹建民营银行的发起者不得不求助于大企业,结果造成银行与大企业之间的不正常关系。
由于银行和它背后的关联企业牵连过度,大企业财团往往过度运用金融杠杆,在经营上出现财务危机,然后牵连相关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最后连带着出现整个银行系统的挤兑风险。这是导致1998年台湾金融震荡的根源。
建立民营银行主要是为了打破中国商业银行业单元国有垄断,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与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具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一是自主性,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等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
二是私营性,即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并以此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干预行为的发生。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金融机构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点,因此。民营银行是中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建立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将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业务行为, 提高委托招标业务效率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具 有以下特征之一:标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金额大、相关 法规有特殊要求。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系指本行按规定的程 序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 宜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本行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 定的、按受本行委托代为从事招标活动事宜的入围社会中介 机构。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选取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客观公正和专业优质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为本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本行集中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集采会)负责 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业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分支机
与私营经济的区别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与民营经济的区别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民营经济”试做如下定义:民营经济是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来,为了及时了解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辽宁等省(区)市都对当地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建立了统计分析制度。比如,从2003年起,辽宁省对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是,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而前者之外的经济组织都在统计范围。即:它包括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的全部,还包括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等等企业组织。这样界定的实质等于换个角度给民营经济下了定义。这一定义可以用排除法做简捷表述——民营经济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外资及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成分的总和。
与辽宁不同,《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9期《南海民营经济的飞跃》介绍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其中谈到,该区2002年民营经济总收入991.96亿元,比1987年增长了78.1倍。其中谈到“到90年代初,民营经济总收入超过40亿元,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三分天下’”。这“三分天下”的说法,事实上就是对民营经济分类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的区别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和“民有”的区别
“民营”和“民有”也有区别。“民营”与经营方式相联系,具有经营管理的属性。“民有”与产权关系相联系,具有产权归属的属性。一般说来,“民营”的未必就是“民有”的,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民营”的企业;而“民有”的绝大多数是“民营”的。换言之,“民营”包括的范围要大于“民有”,所以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比用“民有经济”和“民有企业”更为合适。
与民间企业区别
民营企业是从经营权方面而言的,是将民间的个人、私营和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引入国有或民有企业;而民间企业则是指散布于城镇、乡村的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由民间人士投资经营的企业,一般多是个体、私营、合伙或合作性企业,也有认为民间企业即非国有企业的。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只强调经营机制,不管所有权属公还是属私;而民间企业既强调所有权属私,又强调经营机制的私营特点。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
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
其实,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私企),由于传统共产主义反对私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将它们命名为“民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从狭义说,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