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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

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区、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都区、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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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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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政策解读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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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最新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村土地改革意见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农村土地改革具体意见

改革试点主要任务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对试点的选择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改革试点的要求:

一、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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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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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基本内容

农村市场的消费水平低下,并不是因为农民不愿花钱,而是因为他们没有那么多钱花。农民收入不高又有四个原因,一是农业生产效益低,中国基本上是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二是尽管很多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但从事农业的人口还是太多。一些专家估计,中国只需要1.6亿农业劳动力,农村至少还可以转移2亿劳动力出去。三是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等资产不能变成资本,这使得很多农民守着“财宝”却受穷。四是国民财富在城市和农村分配中,明显偏向城市集团,城市居民有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收入保障等,而农民则一切皆无,只能靠自己自力更生。

这个道理很多人都懂,政府也曾采取多种方式来刺激农村消费,但效果不大,原因就在于,政府本质上代表的是城市集团的利益,而要解决农民的问题,仅靠农村和农民的力量是不够的,城市集团必须配合,放弃或让出自己的部分利益给农村。

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可能会让很多城市集团的利益既得者对解决农村内需问题的紧迫性有更清楚的认识。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外向型经济的弊端。对于已经全方位拥抱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中国来说,要想在这场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危机中自善其身是不可能的,差别只在于,损失是多一点还是少一点。

要减少外部经济动荡对自身损害就必须实现从外向经济向构建世界最大的内需经济体系的转型,而这个转型的焦点,就在于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再造。正是过去谁也不重视的农村市场,或许能拯救中国经济免受下一次金融风暴的冲击。这也是为什么此次执政党要拿出勇气重构城乡分配关系的根本原因。

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是这次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一个切入点。农民只有获得可以自己支配、处置的资产和房产,才有参加市场经济竞争的资本和立足之地,并使得多余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根据一些学者的估算,农村仅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就高达20万亿元,如果18亿亩耕地使用权可流转,那么将释放出更多财富,从而成为带动农村消费、城市化等一系列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

土地改革涉及到敏感的制度属性,废除城乡二元体制会触动城市集团包括政府自身的利益,推动起来肯定会有很大困难。但中国必须解决农村的内需问题,才能实现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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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区文献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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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报道:该报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试点区域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获得批复,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广受关注,并在2015年迅速推进。2015年1月,中共

广东农垦启动垦区国有土地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农垦启动垦区国有土地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农垦启动垦区国有土地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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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广东农垦召开国有土地确权发证与资产化资本化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会议。会议围绕贯彻落实中发[2015]33号及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垦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启动垦区土地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交易平台建设,讨论确立毽区土地资产化资本化试点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全面启动 市场化流转空间大

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试点区域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获得批复,这意味着广受关注的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一位接近农村土改小组的知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事实上,33个试点区县此前曾经多次上报区域内农村土地改革的框架方案,但是均因为“过于激进”未被批复。最终,获批的是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相对温和”的版本。重庆等区县上报获批的改革方案甚至低于当地内部改革的尺度。

该人士认为,“农村土改”尽管被民间寄予厚望,但是此次试点改革的范围和力度可能要低于预期。“江苏、浙江等省份的试点区域,大部分选在当地没有土地需求的区域内。所以,未来改革成果的可参考性会大打折扣。”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据了解,这些要求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广受关注,并在2015年迅速推进。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2月份,通过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行政区域被选作试点区域。国土部专门成立由部长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工作小组派出专员全程参与33个试点区域的改革工作。

7月初,国土部宣布,33个区县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与此同时,国土部在北京召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培训班。重点围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33个试点实施方案作相关培训。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33个试点区域获批的改革范围主要围绕三大方面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宅基地制度的有偿退出机制。这和此前公开的内容基本一致。

在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意见》中,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方面,要求探索完善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等;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等。

记者了解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批后,按照改革方案设计,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持续重点推进。在试点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总体设计,最终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专家邹晓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改革方案顺利推进之后,未来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市场化流转的空间将会很大,这也有利于打破当前城乡二元体制的土地结构。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例,邹晓云认为,“试点改革过程中,应该逐步取消农村集体用地在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环节中的一些限制措施;同时改变和完善征地制度;再进一步实现农村集体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权能方面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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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村土地改革33县区试点方案获批

近日,国土资源部宣布,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试点区域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已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改革方案包括推进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宅基地制度的有偿退出机制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总体设计,最终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

同时国土部在京召开三项试点工作培训班。重点围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33个试点实施方案作相关培训。

据知情人士透露,33个试点区县此前曾多次上报区域内农村土地改革的框架方案,因“过于激进”均未得批准。最终获批的是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相对温和”的版本。重庆等区县获批改革方案甚至低于当地内部改革的尺度。

该人士认为尽管“农村土改”被民间寄予厚望,但苏、浙等省份的试点工作选择当地没有土地需求的区域内进行,未来改革成果可参考性将会大打折扣。

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广受关注,早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要求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意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方面,要求探索完善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等﹔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等。

2月,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筛选出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等33个县级行政区域被选作试点区域。国土部专门成立由部长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工作小组派出专员全程参与33个试点区域的改革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专家邹晓云认为,未来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市场化流转的空间将会很大,这也有利于打破当前城乡二元体制的土地结构。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过程中,应该逐步取消农村集体用地在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环节中的一些限制措施﹔同时改变和完善征地制度﹔再进一步实现农村集体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权能方面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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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据记者了解,《试点意见》下发的级别很高,只在部委内部公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指出,试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

“此次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与以往文件的区别在于提出了明确的试点做法,比如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针对现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出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等;宅基地流转主要是针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工所腾挪出的宅基地如何退出;征地制度改革主要在于如何缩小征地范围,提出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此次发布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体现国家层面对农村土地改革的做法是比较谨慎的,所以先试点再总结推进。”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本次土地改革其中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

业内猜测今年的一号文件,或许就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相关。

事实上,农村改革试验区对于城乡统筹的试点已经开展两年时间,但一些试点在做法上表现得比较谨慎。山西某个试点地区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还没有实际开展,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试点意见》出来之后,希望有一些具体做法的指导。”近年来,随着城市版图的不断扩大,土地征收范围也在相应增大。城市边界的农村越来越多变为城市。而我国征地制度最初的建立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生,现在逐步演化为城市蚕食农村的现象。因此,缩小征地范围也成为此次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

朱道林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现在征地范围过宽,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相关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国有建设用地。”朱道林分析,“现在一些经营性用地也在采用征地的方式,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市场没有放开,经营企业不能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搞建设,所以要走征地的程序,这是一种制度要求。”在涉及经营用地的时候,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这样一来,直接采用征地办法来创造经营用地的项目就会减少很多。但具体做法就要经过试点去探索具体的规则和方法。

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要求中,其中一项就是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主要是考虑保证农村住房重点在于保障安居问题,目的防止农村土地改革引起过度资本化,导致宅基地基本居住功能受到冲击。”朱道林表示。

有观点认为,宅基地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对于农民财产价值实现不多。对此,朱道林认为,这也是国家在强调农民退出宅基地必须是自愿基础上的原因。“农村宅基地毕竟是居住功能,没有必要过分追求土地资本的价值。土地资本价值过高,对经济发展和区域发展都是不利的。”土地改革试点意见也强调农民自愿流转,如果农民认为市场价值不合适,可以不流转。依照农民自愿原则,确保改革不伤害农民利益。以往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改革的做法出现一些问题就是因为违背了农民的自愿原则,一些村集体过分追求改革成果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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