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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局长:吴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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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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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按规定的范围内将依法行使下列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园林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园林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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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办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建档案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

(六)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本级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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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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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单位及部门绩效评估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较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合理性、适当性的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法规草稿征求意见的答复;负责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

(三)审批科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含装饰装修、幕墙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工程检测、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燃气(液化气)企业等的资质(资格)申报、资质年检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等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市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拆迁许可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核工作;负责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各种管线、城市给排水、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负责燃气储罐站(经营点)、市政维护以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审批、核准、许可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和管理;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央、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的拟订工作;具体负责实施市直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六)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七)城乡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配合指导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八)建筑业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材行业及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工作。

(九)工程建设管理科(安全生产办公室)

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的规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检测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和实行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组织全市性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与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综合指导管理全市工程质量与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指导和督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汇总、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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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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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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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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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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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仕针、杨润生、蔡翠芳、林金俤、刘桂荣、李勇明、刘伟雄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赵斯仪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周伟川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彭金曲、卢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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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水利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和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水电站运行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配合市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水利水电行业财务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水电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专项资金使用和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七)组织制定全市市管江河、溪流、海岸滩涂的水利水电规划,编制综合利用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水利水电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海岸滩涂的围垦工作和海堤建设与管理工作;办理跨县(市、区)河流协调事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市管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水工作。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水电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全市水利水电方面的科技教育、劳动安全生产、外经、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能资源管理、地方水电建设与管理(含中小型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和地方电力发电企业的行业业务管理、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负责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柴生态工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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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仕针、杨润生、蔡翠芳、林金俤、刘桂荣、李勇明、刘伟雄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赵斯仪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周伟川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彭金曲、卢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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