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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建筑材料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材使用、建筑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县规划委员会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指导全县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负责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八)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渠)湖坑塘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衔接。
(九)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网输水工作。负责全县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美丽宜居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申报和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化建筑的管理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演训。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行动。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内黄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交易登记管理。
2.与内黄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监管工作。内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管理工作。
3.与内黄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渠)湖坑塘的管理工作。内黄县水利局负责为县城水系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住建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管理目标,负责机关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信访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公开和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重要文稿起草,负责机关财务、计划生育、后勤保障、保卫等行政事务。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负责全系统的人事调配、人事奖惩、干部教育培训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住建系统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职业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职权清理规范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领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决算编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系统财务统计和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三)公用事业股。拟订全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公用事业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市政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和行业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渠)湖坑塘管理工作。
(四)建筑与房地产管理股。拟订全县建筑业与房地产政策、制度、发展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综合管理,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建筑制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建设监理等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组织协调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和拟订房屋征收制度,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办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和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
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标准定额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对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及监督合同正常履行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及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活动,负责建筑及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工作,监督勘察设计质量、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及涉军、涉密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规划,组织研究重点开发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参与编制全县住建系统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推广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制度,监督实施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
(五)村镇建设股。指导村镇体系建设和乡(镇)、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指导美丽宜居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村镇环境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六)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深化“放、管、服”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负责制定本单位窗口工作制度,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审批项目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公用事业单位资质申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及市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类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住建系统重大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那规划,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住房保障科、房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科、建设项目招投标...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论证及评审工作;负责已批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城乡街景规划、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区域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参与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负责城乡规划勘察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乡道路、管线、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和档案材料,制定全县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城区年度开发计划,参与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和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 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内黄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测绘执法工作,协调、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县城市管理局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
(二十九)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花卉行业管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负责水果行业管理,承担水果生产管理及水果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十二)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情况
1.将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
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查处矿产违法案件等行政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党政、纪律检查、安全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等工作;承担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市拨付的有关经费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扶贫等全局性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审核、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组织规划建筑方案的竞选、评审工作,承担建设工程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村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街景、广场、雕塑、园林、绿化、亮化等市容设施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街景整治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县委规委办有关工作。
(三)耕地保护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审批服务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批;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窗口工作制度;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沟通协调;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职权清理规范等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五)地籍测绘矿管股。拟订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等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乡(镇)村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县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全县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对全县测绘行业实施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工作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和交流工作。
(六)法规信访股。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裁决。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县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管理。
(八)生态建设修复股(内黄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督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内黄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资源林政湿地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管理县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