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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94号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2001-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修缮和危房治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委、建工、规划、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将房屋完损状况及处理措施报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暖通、电梯、消防、锅炉、通讯等设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并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资料,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不申请的,可由房屋使用人申请鉴定。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加盖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九条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破坏承重的梁、板、柱;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二)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
(三)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筑或安放承重物体,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设计方案;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出具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意见。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满足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核发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安全核准书。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修缮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业务。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按规定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并委托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方案核准书,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属四县可参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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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字〔2017〕8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内城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三条。《办法》旨在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管理,突出了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明确了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三种类型,强化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要求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上述责任产生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经复核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检测鉴定,治理和解危,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考虑到我市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因此《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设立专章,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每5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以及在极端恶劣天气前后和各种灾害情形下开展幕墙的专项安全检查,并详细规定了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几类情形,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办法》还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将在深圳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纳入名录管理。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名录管理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择,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办法》对房屋安全责任人等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罚则条款。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在国家和省尚未针对房屋安全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这一《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房屋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弥补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足,改善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有助于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