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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于1987年注册成立,迄今已有26年的历史,是由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养护、混凝土构件、监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五个工作部)。在2010年初,协会注册成立了南京市政职业培训学校。2012年跻身南京市首批AAAA级社团组织。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发展概况

26年来,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紧紧围绕南京城市建设和行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创造性地推进协会各项工作稳步扎实开展。协会知名度和吸引力显著提升,规模不断壮大。目前,协会会员单位已发展到140家,真正成为包涵各种体制会员企业,聚集各类工程专家、学者和管理施工人才的市政建设管理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在行业中找准职能定位,按协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的基本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争取政府部门支持,主动承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中的职能转移,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业绩拓展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协会坚持发挥服务、桥梁纽带作用的宗旨。想会员所想,主动服务,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协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提供企业反映诉求和政府了解行业发展的机会。充分发挥了协会上传下达、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举办各类培训班,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接受政府委托,积极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 “金陵杯”优质工程、优秀市政企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市政设施优质养护片等市级奖项的评选及各类省级奖项的推荐及迎查工作。2012年,协会协助省协会成功承办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五届四次理事大会暨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颁奖大会。

协会坚持引导企业服务社会、繁荣城市建设的原则。多年来,协会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建设了模范马路隧道、河西新城区滨江大道、洪武路地下过街通道、城西干道改造、青奥公园等一大批市政重点工程,为提升南京现代化城市水平贡献了重要力量。

协会创办的南京市政职业培训学校,始终不渝以“服务企业,强化培训,提高技能,注重实效”为宗旨,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建校以来,学校陆续举办了一、二级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建设岗位“七大员”、特殊工种、测量放线工等专业的考前培训以及信息联络员培训,今年又新增QC小组、工法、市政法律知识培训,为提高市政企业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协会的整体实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39家,二级企业45家。近五年内,在市政工程方面,通过广大会员企业的努力,获得“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2项;获得“江苏省优质市政示范工程”29项;获得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58项;获得“金陵杯”优质结构工程10项。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产品技术方面,盾构机、修路王等一批设备的引进,大大提高了施工和养护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开发多元化水泥制品,也成为水泥制品企业的发展目标。

协会的生命在于活动,协会的声誉在于服务。协会将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协会真正成为“市政企业之家”,在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市政企业共创南京市政建设发展的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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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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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Traok Association,缩写NME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养护、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混凝土构件等行业的企业及同业经济组织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有关市政工程发展、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等论证,参与制定有关市政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等。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委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评选先进,树立样板,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络工作,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考察活动。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

(七)结合市政行业的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要求,组织技术攻关;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能及有关事宜。

(九)加强信息交流,搞好《金陵市政》编辑出版和网站的运行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新会员;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报告协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决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选举出的三分之一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分工负责制,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受委托副会长代行其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担任协会工作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帮助和指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要选用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协调能力强、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制订的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要选用热爱协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

从会员单位派驻到协会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驻会员单位承担。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低于协会确定的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的,由协会补足差额部分。

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根据协会工作实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其标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具体缴纳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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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机构简介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于1987年注册成立,迄今已有26年,是由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养护维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12年跻身南京市首批4A级社团组织。

协会 一直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实现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及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协会主管领导部门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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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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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文献

华东地区召开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华东地区召开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华东地区召开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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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4KB

页数: 1页

2013年11月24日-26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2013年度华东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会议旨在增进华东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联系,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加强城市基建六大重点任务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意见。

南京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南京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南京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格式:pdf

大小:84KB

页数: 6页

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2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按照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到你站申请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注册登记。 申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人: 3 一、工程概况及申报资料表 工 程 概 况 工程类型 □道路;□ 排水;□ 桥涵;□隧道;□地铁(含轻轨) ; □污水处理;□供水;□燃气;□防洪;□河道;□集 中供热;□泵站;□地下停车场;□公共场站;□城市 照明;□垃圾处理;□其它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规模 结构类型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基础类型 □1、市政投资项目;□ 2、其它 地基类型 工程数量 计划开工日期 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 计划竣工日期 申 报 资 料 申报资料名称 文件(证书、合同)号 办理日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协会简介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是经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南京地区性的社会团体,是由南京地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招标投标理论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区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100多家。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接受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南京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单位会员。

协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健康发展水平。热烈欢迎相关企业、专家学者参加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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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NanjingDecorationTrade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NDT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装饰施工、科研、设计、材料销售等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等基本职能,其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团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维权作用。动员全市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参与市场竞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和装饰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查。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内的企业与工程项目的创优评选活动,不断提高装饰工程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对装饰工程现场服务,以维护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研制定有关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施工与验收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解决装饰行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装饰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举办各类业务讲座和研讨班,不断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

开展装饰工程咨询、价格评估和行业政策法规调研等服务工作。

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本行业学术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的科研成果;编辑发行会刊、价格指导和材料信息。

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

法律规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以下统称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审查,报会长批准;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本会下设“家装、材料、设计、价格”等专业委员会。财务、资产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4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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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协会介绍

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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