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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防治炉窑烟尘排放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炉窑,系指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热水炉、 炊事灶、营业灶等燃烧装置。 |
第三条 |
用于生产、采暖、生活的锅炉,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
第四条 |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五条 |
本条例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
第二章 烟尘防治
第六条 |
所有炉窑应采取烟尘防治的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
第七条 |
炉窑在正常燃烧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排烟浓度,市区、郊区、县以上城镇和工业区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四百毫克;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等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二百毫克。在点火生炉、清炉等特殊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三级。 |
第八条 |
市区、郊区、县以上城镇和工业区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毛、皮革等废弃物。 |
第九条 |
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消除烟尘危害之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二章 烟尘防治
第十条 |
烟尘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单位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逾期未认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按其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停产治理。 |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炉窑,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消烟除尘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准投产。 |
第十二条 |
生产单位制造、加工的各种炉窑,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消烟除尘装置经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准制造、加工和销售。 |
第十三条 |
商业、物资部门,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经销、购买、砌造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炉窑。 |
第十四条 |
炉窑发生事故性排放,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经济赔偿和其他应负的责任。 |
第十五条 |
已建成消烟除尘设施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不准搁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违者,按国家规定加倍收取排污费,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积极改造炉窑,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订。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对各单位排放的烟尘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要如实提供烟尘排放情况和数据。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由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裁决。 |
第十九条 |
炉窑排放的其他有害气体,排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治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锅炉、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100433B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共有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 第四章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925 【实施日期】 19940903 1994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 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 8 月 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供给生活、 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 (简称液化气 )、 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 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 )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
工业化时代,在提高产能的同时也向周围排放了包括含尘废气在内的污染物。近年来提到大气污染稍多,而主要的污染物质是粉尘颗粒物,怎么来处理这些废气中所含有的粉尘呢?在炉窑排放的高温烟尘废气除尘可以用哪些方法,用袋式除尘器来过滤如何呢?
在炉窑排放的高温烟尘废气中,含有的颗粒物比较轻,在大气环境中可以飘浮,范围随着排放烟尘量的增加而扩大,如果不对烟尘加以处理,那么长年累月后,在工业的聚集区上空的粉尘与空气接触后,会使得空气酸性增加,而这种酸性的烟雾,会刺激到人体的呼吸系统。同时也会形成具会对实体物产生腐蚀作用的酸雨。
炉窑的粉尘废气危害还不止上述所说,废气中所还有的无色无味的气体,如CO(一氧化碳),也不进行回收,会影响到CO在空气中的平衡点,继而对人类的视觉及听觉造成影响,甚至是智力的下降。另外废气中的氮氧化物的不稳定性,也会诱发毒性,所以为了保护大气生态环境,减少粉尘污染,选择适合处理废气的除尘器设备乃时代的使命。那么有哪些除尘的方法呢?
截至到目前,对含尘废气的过滤方法包括湿式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用布袋的袋式除尘技术等,而这些都是在除尘工程上效率比较高的方法。对于过滤炉窑废气这种高温性质的气流,如果选用的是袋式除尘器,您也不用担心废气温度过高会烫坏除尘布袋,因为除尘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除尘布袋的发展,如今品种齐全、除尘效率都很高的布袋与除尘器配合,很有默契。既然咱们已经提到了不少有关于袋式除尘技术的内容,我们接下来继续说一说炉窑安装袋式除尘器是怎么来捕集废气中的粉尘的?
这也就需要说道袋式除尘的原理,袋式除尘机组除尘效果在于使用的除尘布袋,在除尘系统开启时候,废气通过管道进入到除尘器内部,在穿过布袋的时候,粉尘被吸附在布袋表面,而过滤后的粉尘随着除尘时间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当布袋表面粉尘层达到一定厚度时候,需要开启电磁阀来喷吹布袋(作用力与气流方向相反),这样让粉尘吹落在灰斗内。周而复始的进行,被过滤的废气虽然还是含有一定的粉尘,但是浓度大大下降,能够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炉窑排放的高温烟尘废气除尘器的选购,是需要根据工况条件来选择合适的除尘器设备,才能达到烟尘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
锅炉烟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到大气的烟尘含量、折算到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的含尘量。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房,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单位为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