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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为平江县建设管理局,2011年6月份正式更名,是县政府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建设行业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研发,城镇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建设管理等。机关现有干部、职工130人,班子成员8人,内设股室6个,二级机构9个,局管企业4个。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

吴向前 局 长 负责党、政全面工作。

湛孔斌 副局长 协助分管机关、党务、财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执法、城建档案、安全保卫、创建、老干部管理工作。

陈兴平 副局长 协助分管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包括招投标、企业资质、劳保统筹、岗位培训、工程报建、工程造价、工程质监、材料检测、安全管理、装饰装修、企业改制工作。

何 丽 副局长 协助分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场封场项目建设、妇联工作。

江轲平 副局长

纪委书记 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园林绿化建设。

胡云峰 党委副书记 协助分管村镇建设、计划生育、建整扶贫工作。

徐大庆 副局长 协助分管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创建工作。

唐友根 总工程师 协助分管施工图审查、工程预决算审查、建设科技工程技术、建筑节能、建筑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招商引资、联手帮扶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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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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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项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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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住房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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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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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机构

县住建局设置9个下属机构:

(一)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

1、负责组织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结合本县实际,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具体组织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分区规范、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评审、报批与审批;

3、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测绘、城市管线、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外来规划设计单位的注册管理;

4、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本县抗震防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利用)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5、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拟订,参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6、负责人本县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7、负责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核发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依法、依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规划的管理与实施,查处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9、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的规划审批;

10、负责村镇规划管理;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1、宣传贯彻《建筑法》和与之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2、依法对本县范围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受理建筑工程的报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3、根据县建设局的授权,协调归口管理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依法对建筑企业和与之相关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5、组织协调招标投标管理办,依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协调装饰装修管理办,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7、实施对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的管理;

8、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法对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加挂“平江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平江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牌子)

1、根据县住建局授权,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监审查手续,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3、对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依法依规采取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等强制性措施;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抽查实体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5、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工程竣工后,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对受理的工程质量和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混凝土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测工作情况;

8、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据县建设局的授权,实施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9、依法审查参建方安全资格及安全保障资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受监手续;

10、依法依规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隐患严重的施工现场中机械、电器设备等及时签发隐患整改与停工通知,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召开安全施工或重大安全隐患现场会议;

11、参与建筑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追究责任;

12、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验收和使用)的审查工作;

13、依法依规审查旧房拆除的安全施工条件及监管工作;

14、总结推广建筑施工安全科学管理,先进安全装置措施等经验。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负责组织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执行上级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依法依规审查招投标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定期组织评委、专家学习相关法律、规章;

4、依法依规审查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监督本县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5、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调解矛盾和纠纷。

(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测算、发布当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

3、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标工程标底审查,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4、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

5、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做好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两大项工作;

6、依法依规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工作,做好执业造价工程师和概预算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六)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1、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3、依法依规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诉,调解纠纷,维护行业秩序。

(七)城镇建设档案馆

1、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县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逐步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2、对接受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汇编有关资料。

3、对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参加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

4、收集、管理与城市有关的其他科技资料。

5、完成局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风景园林管理办公室

1、根据县建设局委托,做好全县风景名胜区、城镇绿化的相关工作;

2、根据县建设局委托,做好城镇绿化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城镇绿化建设项目及绿化工程设计;依法依规做好城镇人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及绿化企业资质审查;

3、组织、协调、指导制订城市街道庭院绿化发展规划。

(九)市政建设办公室

1、贯彻执行有关城镇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

2、负责公用事业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的拟订;

3、报批和组织实施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做好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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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局属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县城市政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建设市场、房地产业和园林绿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对全县建设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抗震防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协调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风景名胜景区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重点工程建设、城镇综合开发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承担民用建筑节能,新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指导、监督园林(雕塑)、风景建设、城市绿化、城市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建设;负责组织本县城镇范围内义务植树及绿化“绿线”控制。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包括小区综合验收、经济适用房建设、旧城改造,指导和协调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负责管理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贯彻执行工程建筑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本县具体实施办法与管理规章,监督指导分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和协调房地产业、建筑业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交易、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和劳保统筹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城镇供水、排水、供气等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八)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行政行业性收费、预算外其它专项基金,计划、指导与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指导与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指导和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村镇综合开发建设,促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党务、政治思想、宣传教育、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等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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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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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和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全县建设工作情况和起草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文件;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新闻报道、信访、文书档案、计划生育、统战、提案、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法规、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和创建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

(二)财会审计股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统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它专项基金的使用,负责固定资产的清产与核资、控购的审查与申报和局系统财务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审核报销局机关行政(事业)费用,负责局系统资产、规费和财务的审计;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政工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技术标准;综合指导局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导局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督查督办局党委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负责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和关协、残联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指导监督建设行业法律、规章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以及民事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受理举报、投诉;负责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等制度;监督指导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科技设计股(加挂“平江县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平江县施工图纸审查办公室”牌子)

指导与协调城乡规划、勘测、勘察、设计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措施的拟订,指导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和技术引进;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的攻关、鉴定、转让和推广,指导建设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六)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承办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年检年审项目、行政服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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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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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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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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