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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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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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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背景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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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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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文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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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1KB

页数: 16页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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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3月 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 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附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为0.7元,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总汞和总镉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1、1、0.0005和0.005 (千克)。

一、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产污水、机舱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产污水、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污水排污费(元)=0.7元×石油类月平均浓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吨)×10-3/0.1(千克)

生产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机舱污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按照污水石油类含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钻井泥浆、钻屑中石油类、总汞、总镉的含量和排放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钻井泥浆、钻屑排污费(元)=0.7元×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量(吨)×10-3×∑Qi

∑Qi=石油类浓度(毫克/千克)/0.1(千克) 总汞浓度(毫克/千克)/0.0005(千克) 总镉浓度(毫克/千克)/0.005(千克)

三、生活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生活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排水量以污染当量计征,其排污费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排污费(元)=0.7元×COD月平均浓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吨)×10-3/1(千克)

四、生活垃圾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对排放的生活垃圾,一次性征收生活垃圾排污费。每吨垃圾的征收标准为: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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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16日,四川省发改委透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通知,四川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省发改委明确,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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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环字[2003]214号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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