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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政策保障能力,突出试验区示范作用,开展政策试点、先行先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改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 凡经核准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的工程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由政府确定合同总价,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必须经过以下前置程序:在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前,工程项目业主应通过其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专章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基本情况申请表,市发改委在审批立项时,招标方式可直接核准为抽签法。
第五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得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
(一)使用或需争取国家、省财政性资金;
(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经批准的总投资是该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必须进行财政评审,勘察、设计、监理和经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造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和其他工程下浮8%;勘察、设计、监理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即为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
第八条 抽签法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实行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接受资格申请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先下载施工图,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发包价和条件后,再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控制价的2%)。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招标控制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
招标控制价依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
(四)资格审查。招标人在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省外企业)原件。查验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代表公司是否到场。
招标人在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大屏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公开抽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现场参加公开抽签,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
抽签活动必须进入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抽签活动具体流程:
1.抽签方式。采用“乒乓球摇奖机”摇号确定结果,抽签号共80个。电脑和乒乓球摇奖机的操作均由招标人具体实施。
2.确定本次中标号的大小。80个抽签号分为2个号段,1~40号为小号段,41~80号为大号段;招标人随机摇出1个号,如抽中小号段的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小号者中标;如抽中大号段的号,则本次招标抽中最大号者中标。并由招标人、参与抽签活动的申请人和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3.公开抽签。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按报名顺序一一公开抽签,登记确认;如第一轮中抽签人抽出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相同最大(小)号抽签人进行第二轮抽签,登记确认,直至抽出大小为止。
4.抽签结果公布。抽签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场公布本次招标抽签结果,登记确认。
(六)监督。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对资格审查和公开抽签全程监督。监察机关应依法对参与资格审查和公开抽签的国家机关、相关人员实施监督。资格预审申请人如对抽签活动有异议,应在抽签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评审和抽签结果在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重备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所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抽签法的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合格法,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预审工程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三)工程项目经理资格:具备与预审工程项目符合的项目经理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审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承诺书: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同意以招标控制价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资格审查内容,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条 采用抽签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本办法相关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中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价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
第十一条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投标承诺价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招标人应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组织重新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未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追究工程项目业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工程项目评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评审即办理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擅自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工程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
(五)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情形的。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三)概(预)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概(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预)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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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凤凰木衰退病因的研究
对攀枝花市凤凰木衰退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研究表明 :该病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归纳为诱发因子 (predisposingfactors) ,如空气污染严重、年降雨量分布不均匀、土壤粘重板结、土壤瘠薄等恶劣环境因素。激化因子 (Incitingfactors) ,受干旱严重重复发生的胁迫、霜冻及凤凰木夜蛾 (Pericymacruegeri)、尺蠖 (Buzurasup pressaria)等食叶害虫的年年严重危害。促进因子 (Contributingfactors)受凤凰木根腐病、端齿材小蠹 (Xyleborusapi calis)、跗虎天牛 (Perissusloetus)和吉丁虫 (Coraebussp )等病虫危害。衰退的症状包括生长缓慢 ,叶稀疏、小型及歪曲 ,经常有缺绿的现象 ,叶脉变褐色 ,叶片过早变黄 ,过早脱落 ,直至死亡。
攀枝花市与中国钢研集团组建攀枝花钛及钛合金研究所
2012年11月1日,攀枝花市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钢研)合作共建攀枝花钛及钛合金研究所签约仪式在攀枝花会展中心举行,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攀枝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剡,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王臣出席签约仪式并分别发表讲话。副市长刘建明主持签约仪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招标人自行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2100433B
4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指引》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 1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各地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做好主场与副场的协调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效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
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2月25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的10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将否决投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后进行确认。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此前,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0 1
招标计划发布
建设单位应于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标人专区填报招标计划。
但考虑政策发布后各建设单位对发布招标计划需一定的适应期,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对于2022年5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计划可不受30日限制。
0 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招标人采取合格制评审,将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的确定方法,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程业绩使用。
0 3
探索评定分离
招标人应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超过三个的,中标候选人应不少于三个。
定标规则由招标人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0 2
浙江
3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
0 3
广东
广东人大常委官网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限制最低价中标,排除了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
同时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0 4
宁夏
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施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细化了虚假招标的五种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
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
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招标人进场招标时,应提交招标承诺书(附件1、2),承诺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承诺书内容报送招标人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确认。
招标人及其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投诉、举报及评审(评标)结果复核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和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二、招标计划发布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年度或分阶段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建设单位应于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标人专区填报招标计划,由系统平台自动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项目确认文件后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并采用《关于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所附招标计划模板。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计划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计划发布至招标公告发布不足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发布更正公告顺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但考虑政策发布后各建设单位对发布招标计划需一定的适应期,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对于2022年5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计划可不受30日限制。
三、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四、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招标人采取合格制评审,将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名单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名单(以下简称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的确定方法,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法并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确定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特别提示:
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正选名单不限制数量的,招标人应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
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列入正选名单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进行限定的,限定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多于限定数量的,招标人应确定规定数量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限定数量的,招标人应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另外,招标人在确定正选名单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三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1.现阶段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招标人应通过要求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中明确: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也可以直接调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信息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2.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程业绩使用。
特别提示:
类似工程业绩应为与招标项目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基本类似,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对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专业承(分)包、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类似工程业绩以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的信息来源渠道,招标人可参照施工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三)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分标准应以量化评审为主,控制主观评审分值。“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和“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等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评审项,其分值设定各不超过5分,评分记录表中主观评审总分值原则上不超过10分。
(四)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汇总记录表中各评委得分平均值应采用去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打分(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去掉招标人代表打分)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分,但仅能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
五、招标文件编制
(一)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设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招标人应在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要求,一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采取扣分处理或否决处理。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其中,商务标为投标报价;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他评分因素四部分内容;信用标仅指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权重分配和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设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标标准总体分值设定
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值设置相对权重,商务标不得少于70%,技术标不得高于30%。
2.技术标具体分值设定
技术标可采用合格制和打分制。
采用合格制的,技术标不占评分权重。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工程项目,鼓励实行技术标合格制。
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中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他评分因素三部分合计占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不高于10%。其中,“项目管理机构和(或)其他评分因素”设定分值时,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占“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和其他评分因素”分值合计不高于50%;“项目管理机构和(或)其他评分因素”不设定分值,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占技术标相对权重不高于5%。
3.信用标具体分值设定
信用标分值设定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关于“不同规模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权重”的规定。
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设定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即每上浮1%)减分按照百分制不低于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即每下浮1%)减分按照百分制不低于3分。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具体标准应与本指引“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二)”相同。
(四)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招标文件评分汇总记录表中各评委得分平均值的具体标准应与本指引“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四)”相同。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示内容应增加投标人商务信息,包括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其中类似工程业绩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完)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特别提示: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不得公示投标人商业机密以及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
七、探索评定分离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定评标办法及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招标人应当使用本市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明确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等文件要求,合理设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办法应明确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规则,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超过三个的,中标候选人应不少于三个。
2.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要素、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要素可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企业资质规模、信用等因素。定标规则由招标人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二)开标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规定数量的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意见表中列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具备相应专业能力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定标
定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定标办法,综合考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中标结果公示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定标结果等定标全过程资料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公示中标结果。
八、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专业分包工程及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工程货物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文件均应加盖双方印章。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附件:1.招标承诺书(模板)(适用于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及专业承包项目).docx
2.招标承诺书(模板)(适用于专业分包及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工程货物项目).docx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原文: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第二章审计对象、方式、范围、内容
第五条市审计局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市审计局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采取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市审计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未纳入审计计划的市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决算评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进行抽审。
第九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当围绕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关注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建议函或跟踪审计意见书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审计,应当自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决(结)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文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90日。
决(结)算资料不完整和当事人无理拒签决(结)算审计结论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市审计局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擅自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第三章审计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对纳入市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经市审计局审计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按照审计报告进行整改;
(二)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10%的,建设单位按超过部分的5%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管理局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并配合市审计局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安排以及预算评审等有关文件抄送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审计局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开展概(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应当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的投资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及其调整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计结果等。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当按照审计结果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咨询、施工、代建、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由市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项目建设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发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宜府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