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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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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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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使市区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械增长人口,是指进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落户)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区,系指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

第四条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该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部门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负责市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

第五条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口审批。

第六条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分口管理部门应于市计划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编制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含需市单列计划指标的部分),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别负责进入市区落户的干部、工人、复员及离退休军人和居民等人员的审批。

第八条对进入青岛市市区落户的人员,实行落户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并用制度。

落户许可证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统一印制,随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对准予落户的人员,发给落户许可证,一人一证。

公安、粮食部门凭其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其它有关证件,方可给予办理户粮手续。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或本市有关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前款所称专项指标包括:

(一)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复员军人;

(三)大中专、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

(四)按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调入的干部及随迁家属等。

(五)按国家、省或本市的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和来市区新建的单位需落户的,须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控制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进入市区落户的,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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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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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文献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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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 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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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 ,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 ,因城市村庄 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 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 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 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 , 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 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

长沙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我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使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本市市区外(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迁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含农业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量控制,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政策;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内,负责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工作。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民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五条 中长期和年度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分别于年度末向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核定年度控制指标。年度控制指标当年有效。

第七条 人口机械增长年度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一个指标只能办理一人的入户手续。

第八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符合下列政策之一:

(一)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有权制定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机关制定的政策;

(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副处级从上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进行交流的人员门巳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以国家颁发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

本市以外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生源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的,必须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或从事特殊工种。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第十一条 校址在本市市区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招收的经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新生,可予办理集体户口,但就读期间其户口不得在市区范围内异动。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户口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毕业两年以后,户口必须迁回原籍或迁入工作地。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实行入户指标卡管理制度。入户指标卡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应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向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凭上述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到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

第十四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凭《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调配等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取得《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的和不符合政策的申请迁入人员,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落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所办理的调配、落户等手续一律无效。已经办理的,由办理的单位负责清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调配、分配、安置、落户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接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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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03-22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重府发〔1994〕51号1994年3月22日)

为了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人口机械增长速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就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事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凡从市外或市属县(市)及万盛区、双桥区调(迁)入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入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含配偶、父母、子女、亲友、抱养小孩和弃婴);

(三)大中专院校和技工校招收和入校新生;

(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及煤矿井下工人家属;

(六)城镇职工退休后按政策照顾招收的农村子女;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志原兵;

(九)随军家属;

(十)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十一)驻渝办事机构人员;

(十二)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迁入人员;

(十三)落实政策回市区人员;

(十四)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五)归国定居华侨。

二、人口机械增长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发展计划。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人事、劳动、粮食生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和分区、分部门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调(迁)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和市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进行审批,不得突破。

三、实行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制度。《重庆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由市计委统一印制,公安、粮食部门凭指标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无指标卡的不予办理。

四、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目的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总量,提高迁入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的工人。对中专以下(不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一般干部,普通工种工人和中级以处(不含中级)技工原则上不予批准进入市区(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接收和需要照顾的人员除外)。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市区外调(迁)入市区的下列人员,应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调入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和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区农场的职工和随调配偶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区范围外招收需转户粮关系的干部、工人。

(五)配偶或家庭不在渝的外地来渝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分配计划下达后,接收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七)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八)接收录、聘用前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委托培养毕业生及定向生。

(九)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十)迁入市区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退“农迁农”)。

(十一)科技干部家属、劳动劳教场所干部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迁入的“农转非”人员。

(十二)侨汇购房和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人员。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调(迁)入市区的人员,免收城市机械增长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分居达十年以上)职工及其随迁的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提子女,落实政策、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照顾招收的子女调(迁)入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市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市区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来市投靠直系亲属的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市区参军回市区的复退军人;回市区原籍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支边内调、离退休、退学、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市任现职副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其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转)入市区的配偶和会合计划生育未成年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台胞在市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

(八)有特殊情况经批准需减免增容费的人员。

七、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收费标准为市中区每人1.5万元,其余六个区每人1万元,随迁家属减半征收。

八、城市人口机械产长的增容费,由市计委代收。收取的增容费全部存入“重庆市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不切块,不分成,重点用于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等方面社会事业的建设。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所需正常经费按所收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九、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和征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为了加强对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粮食局等单位建立人口机械增长联系会制度,协调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本通知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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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81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2日厦府〔1990〕综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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