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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承兑的付款人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汇票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该责任除因时效完成不得免除。所以,即使在期后,该付款人仍负有付款的责任,期后付款与到期日付款具有同样的效力,汇票关系因付款人的付款而消灭。持票入在期后,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可以继续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在付款人期后付款后,持票人已经进行了迫索。追索的费用应该由付款人来承担。
(2)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的效力。
未承兑的付款人所为的期后付款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需要承兑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进行期前追索。如果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追索未果,此时,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持票人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付款。如果持票人愿意接受,则应承认该付款效力。但是,已经进行追索的费用应由付款人支付,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对于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即可以作成拒绝证书行使到期追索。在追索未果前,如果付款人又同意付款,该付款应与到期付款具有同一效力。如有追索费用,应由付款人承担。当事人如有约定,依约定。
2002年10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的若干钢材,货款为500万元人民币。同日,A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人为自己,到期日为2002年12月8日的定日付款汇票,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D银行。该汇票交给B公司后,2002年12月20日,B公司才向D银行要求付款。D银行经审查汇票、持票人身份及商品交易均真实合法,在B公司说明了不能在付款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原因及并提交相关证据后,予以支付汇票所载的款项500万元。但是,当D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其已经代为支付的票款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已过付款提示期限,由此引起纠纷。
本实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款人在付款提示期间经过后付款的行为是否产生票据法上的付款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2款及《若干规定》第59条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规定,持票人B公司虽然在付款提示期间经过后才向D银行要求付款。在B公司说明了不能在付款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原因及并提交相关证据后,D银行予以支付票载金额的,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银行的付款行为产生票据法上的付款效力,A公司应当向D银行偿还其已经代为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动产的效力就是维护你自己的权益呀,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哦,看来你这方面的只是比较薄弱噢,其实任何证书也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以后别人要你拿证明的时候就可以用了,给你说说吧。 第一,其实这个证书的意...
双方的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自成立时生效。认购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的情况下 建议您拿着您的认购书找律师咨询维权角度。
1,比如回填土方量,签证单上写了原标高和回填后标高,也写了回填量,但是核算后发现回填量和标高计算出结果不符合,以哪个为准 应该依据所签署标高为准。可视为回填量计算有误。 2,如果签证单干一项工程,单子...
合同效力内涵与效力基础
合同效力内涵与效力基础——摘 要: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包括效力内涵、效力基础、效力水平、效力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学界通说认为合同效力的基础源于合同有效,通过对效力内涵和效力基础的分析研究,提出不同于通说 的合同效力内涵和效力基础...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摘 要: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同 生效后才能发生。《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否定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新的合同效力理 论,即合同的效力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合同生效之时一次...
审计人员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后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只有当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的调整建议或披露建议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外勤工作结束回到发出审计报告日之间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审计人员没有责任在这段期间内执行任何询问或其他审计程序,以发现任何重要的期后事项。但如果审计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这种事项,就必须及时与客户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如果需要调整,并且管理当局也作了适当的调整,那么审计人员可签发标准审计报告。如果需要披露且管理当局已作了必要的披露,审计人员可签发重署日期为期后事项日期的标准审计报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也可不重署报告日期,而在报告上采用双重日期,即在审计报告上保留原先的日期,另外再说明期后事项的日期。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与客户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会计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付款流程装修付款包括四部分:开工预付款、中期进度款、后期进度款、竣工尾款。付款比例和时间应该在合同中注明。
开工预付款应在水电工进场前交付,用于基层材料款(如木工板、水泥、沙、电线、木条等材料)和部分人工费,以30%为宜。
中期进度款在基层工程量基本完成,验收合格后,泥木工进场前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高低决定,一般以工程款的35%为宜。
后期进度款在油漆工进场前交付,约为工程款的30%,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尽快要求装修公司及时整改。
竣工尾款等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就可以支付最后5%的尾款了,验收不合格,可在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如果整个工程超过工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对此有异议,可请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协调,直到双方都感到满意后,结清尾款。就进入保修期了。
期后事项有两类:一类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类期后事项必须调整会计报表,即调整事项;另一类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在此之后出现的情况。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故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类事项即非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