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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州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支队: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和政务信息系统、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负责审核县市运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人事宣教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州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监督、政治审查、工资审核、奖惩、出国政审、退休审批、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考证;拟定国土资源和技工作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成果的推荐工作;承担对外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和法制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相关学会的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贯彻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财经制度;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和审计国家、省、州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关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用地管理科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事宜;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项目供地;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从事土地评估、土地市场交易、土地使用权拍卖等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州直、中央、省驻州单位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
(七)矿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建立和监督,组织实施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负责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认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结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审核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管理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的运销;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管理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审定评估机构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管理探矿权市场。
(八)资源环境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订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鉴定结果,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组织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
(九)测绘管理科
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质资格;管理测绘市场;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州的测绘事项;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编制全州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核测绘技术规定;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审核发布重要的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十)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副县级)、
负责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研究和草拟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负责局发文件的涉法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论证工作;办理信坊、行政复议的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让、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监察;组织并督促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业务工作。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下设土地勘测规划站,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列入州级财政全额预算。设站长或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土地资源动态变化监测;承担土地资源数据库、信息化建设;负责土地矿产开发利用项目规划设计和土地、矿产评估结果的认定。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州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和授权,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根据省级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项目审核。
(四)负现对州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资源,直接查处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州及州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热潮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和矿业秩序治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贯彻国家对耕地衽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州直、中央、省驻州单位土地资产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介,核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九)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矿业权市场建立和监督,组织实施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勘察工作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质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及住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直辖市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预预警预报,监测地下水的开采;组织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
(十二)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绘、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工程测绘、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复核工作,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汇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市场的监督和测量樗的保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州国土资源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正副书记、党组成员、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
(十六) 承办州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对外宣传、、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以及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规划科:组...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核定编制39名,列入州级财政全额预算。其中:行政编制16名,事业编制20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勤人员3名。领导职务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纪检组(监察室)定编2人(占部门编制,工作员可兼职),设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科长或副和长12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4名。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州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支队: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事项的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联络、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和政务信息系统、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负责审核县市运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人事宣教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州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监督、政治审查、工资审核、奖惩、出国政审、退休审批、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考证;拟定国土资源和技工作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成果的推荐工作;承担对外科技交流、技术引进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和法制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相关学会的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贯彻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财经制度;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和审计国家、省、州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关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用地管理科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事宜;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项目供地;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从事土地评估、土地市场交易、土地使用权拍卖等机构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州直、中央、省驻州单位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
(七)矿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建立和监督,组织实施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负责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认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结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审核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管理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的运销;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管理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审定评估机构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管理探矿权市场。
(八)资源环境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订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鉴定结果,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组织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
(九)测绘管理科
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质资格;管理测绘市场;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州的测绘事项;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编制全州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核测绘技术规定;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审核发布重要的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十)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副县级)、
负责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研究和草拟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负责局发文件的涉法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论证工作;办理信坊、行政复议的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让、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监察;组织并督促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业务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2号)和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南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州府发72号),现将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如下: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核定编制39名,列入州级财政全额预算。其中:行政编制16名,事业编制20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勤人员3名。领导职务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纪检组(监察室)定编2人(占部门编制,工作员可兼职),设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科长或副和长12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