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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州市共建”兴义市等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前置审查”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对规划和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审查权限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1、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道路宽度3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城市详细规划。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2、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县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驻地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路网、旅游、消防、园林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道路宽度2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城市详细规划;1公顷以上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规划。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环境工程。

州域大型项目的选址定点。

《黔西南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3、各县、市城乡规划(项目)审查机构

除省、州城规委审查权限以外的城乡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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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权限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1、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范围

城市(县城)、顶效开发区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设市城市30米以上、县城20米以上)两侧、主要交叉口、城市节点、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视线区的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立交桥等)设计方案;一般地段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设计方案由州城规委组织审查。鼓励成片开发,禁止1公顷土地以下的分片开发。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2、各县、市城乡规划(项目)审查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二、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程序

项目报送单位应对其送审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文本资料和图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深度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等进行说明,填写规划项目报审表,统一将报审表与送审资料一式15套(附电子文档)报送州城规委办公室。

(一)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由州城规委转报省城规委办公室。

(二)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三)需报州城规委组织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

(四)需报州城规委审查的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15日—30日统一报送。

三、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机制

(一)限时审查制:州城规委办公室接到报送成果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时,经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二)专家资格制:参会人员由州城规委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省城规委驻黔西南州规划督察员、州城规委驻项目所在县、市规划督察员,评审专家和编制单位组成,受规划内容所影响的地段也可选派市民代表参加,评审专家组集中各位领导及专家的意见后提交正式评审意见,州城规委办公室以公函形式下发编制单位。

(三)评审票决制: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审查,评审采用票决制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四)审后监督制:编制单位按州城规委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的规划文件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规委办公室,州城规委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书》,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再按法定程序并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专题审议制: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规划项目,由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州城规委主任会议专题审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作为地方政府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以及虽经审查通过但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城乡规划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审批,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其他规定

(一)设计成果报送规定:州城规委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的规划成果资料经初审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划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的送审成果由报送单位收回,并责成规划编制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按上述程序报审。

(二)未审先建管理规定:对达到报审要求而没有报审就批准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州城规委将通报地方人民政府,追究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三)专家委员委托规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由州城规委正式聘任并统一管理。未经州城规委组织或委托,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邀请专家以州城规委专家委员的身份或名义进行规划或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审。

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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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概述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的调控,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城市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根据城镇体系的等级结构、规模结构、项目区位重要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确定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如下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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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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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文献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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膃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莀 膁 规审〔 201 〕 号 受理日期: 201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罿 申 请 单 位 芆 莀 莈 (盖章) 蒆法定代表 人 肅 膈 报 建 员 螃 腿单位地址 薆 袆联系电话 羄 薀 详 细 规 划 方 案 基 本 情 况 芈项目名称 薅 羄申请日期 羁 莄用地位置 肃 蒈用地面积 膃m2 膃建筑面积 葿m2 膆公建配套 芃 蚈 设 计 单 位 羅 方 案 一 莃 蚄 方 案 二 蒃 蒂 方 案 三 薃 袈 申 报 类 别 芅方案审查 蒅业务性 质 薃□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芄业务内 容 蚃□设计方案审查 □设计方案调整 蚀□临时建设方案审查 □装饰装修方案审查 申 报 文件内容 文件编号 张数 □申请函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复印件) 材 料 □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套 □原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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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出处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长园发〔2010〕55号

各区(县)园林局、建设项目负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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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内容

长沙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性规定

根据《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查许可原则

1、申报审查资料内容齐全,限期内合法有效。

2、绿地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3、满足规划限制条件要求,不侵占城市绿线。

4、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要求。

5、种植设计选用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体现植物多样性。

6、对现有的山体、水系、植被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7、城市界面得到绿化和美化,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二、申请审查资料

(一)附件资料

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用地红线图或规划依据图;

4、规划要点通知书;

5、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及总图指标复核单;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方案资料

1、绿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蓝图2张,电子文件1份)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绿化设计方案文本(2套),其中须含以下文件:

1)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含绿化工程投资概算)

2)绿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3)植物配置设计图

4)竖向设计图

5)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的单体设计图

6)节点景观效果图

7)绿化景观配套设施布置图

三、工作程序及权限

(一)资料受理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受理并核对申报资料,出具资料受理单,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3、工作权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绿地率不达标的项目作不予受理决定。

(二)方案审核

1、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2、工作职责:

1)现场勘察:对照红线图、规划依据图,察看地形地貌及现有植被状况;对照规划总图,察看项目周边情况,包括交通道路、相邻单位、城市界面等;

2)技术性审查:对照相关规范标准,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核同意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权限:对设计方案违背审查许可原则的项目作不予批准决定;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产生重要影响或重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4、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许可决定

1、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2、工作职责: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回绿化处办理相关手续。

3、工作权限:有权对经办责任人提出的审核同意意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由分管局领导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

4、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责任人:局政务窗口负责人

2、工作职责:按照绿化处审核意见和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办理许可文书,加盖审批专用章,将应归档的资料保留。将许可文书复印件转送绿化处备案;将许可申报材料转送市园林和风景名胜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批后监管

1、责任人:市园林和风景名胜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

2、工作职责:接收已作出许可的项目方案审查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归档;对项目绿化工程建设进行两次现场监管,按照业务经办处室的要求,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将监管情况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按月反馈至业务经办处室。

3、工作权限:有权对未通过绿化设计方案审查而开工建设的项目,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有权对重点监管项目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监察。有权向审批机关举报违法审查的行为。有权要求超经营范围承接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停工。

四、本规定由长沙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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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培训会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主要精神,推动规划行政审批改革的顺利实施,2015年9月9日下午,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在东莞市会议大厦报告厅组织了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培训会。本次培训共有400人参加,主要培训对象为各镇街规划所、各设计建设单位及相关业务人员。

培训会上,陈巡副局长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本次培训内容是根据东莞市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来制定的,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证》基本流程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培训明确了相关业务的要求和内容,能够帮助设计单位和建筑单位尽快适应新的审批要求,加强报建方与规划部门之间沟通了解。他还指出,此次培训是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之后举办的第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也是行政审批改革方案中“宽进”的主要部分,是提高行政审批速度和服务质量的基本举措,同时还为批后“严管”奠定良好基础,对积极推进规划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培训会为各规划所相关业务的办理人员,及各镇街正在办理项目申报的建设单位报建人员和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提供了改革方案的整体思路及具体做法。市城乡规划局村镇科方少莲科长主要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审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两部分内容作培训,她向参加培训的人员主要讲解审批程序主要变更内容、办理相关文件的新流程、需要申请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审查内容及流程等业务内容。通过培训,有助于提高设计及建设单位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申报资料精简化和标准化,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梁海斌副科长根据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主要讲解了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新的图册编制要求提高设计方案编制的深度,因此本次培训为建设及设计单位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要则,明确了图册编制的方向,帮助报建方掌握相关的内容的编制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出指导,更有利于报建方通过审查。

通过本次培训,使我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改革的有关部署、继续积极推进规划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标志着规划行政审批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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