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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
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要指导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依法妥善处理企业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集体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测算和计发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要指导厂办大集体做好档案移交等工作,跟踪掌握本地区改制后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加强对改制后的指导和服务,切实维护厂办大集体职工合法权益。
三、切实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已按统一政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职工,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缴、核销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其中,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持依法关闭、破产手续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或采取其他办法妥善解决。要严格掌握核销的范围、界定条件及核销程序,确保基金安全和应收尽收,并妥善解决弥补资金来源问题。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对于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要通过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等形式再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缴费、接续关系、享受相关待遇提供便捷的服务,将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事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协调。要建立应急工作预案,完善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最大限度消除矛盾隐患,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1、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分数线) 2014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公布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公布时间:2015年1月底。 届时,会...
莱阳市人社局举报投诉电话: 0535--3363307莱阳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0535--3363726莱阳市劳动监察大队: 0535--3365611莱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
七、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并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九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担任组长,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组长,共7名组员。
这个领导小组负责哪些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据了解,2014年年底,财政部、民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这时候才成立领导小组"para" label-module="para">
刘小川解释说,从目前实际运作情况看,政府购买服务这项工作进展不大,产生影响有限,而且技术层面存在问题。“我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操作时,几乎都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购买货物方式来操作,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招投标方式,但服务领域具有特殊性,其购买不能套用货物采购方法,不能简单按照招投标来进行,其中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刘小川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不仅仅是财政管理的改革,实际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的一种方式,因此不能仅靠财政等一两个部门,需要国务院牵头推行。
国办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任务、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要改革事项落实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李晓全 中央编办副主任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戴柏华 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顾 炬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