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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文件全文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效率、经办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优先安排,抓紧抓好。

二、明确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建设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实现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整合联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2015年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应用,2016年,全面落实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要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工作需要,及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人事管理等业务联动的发展要求,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计。

2.统一软件,本地实施。各地应在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展建设实施工作,保证系统设计框架、基本功能和标准体系与全国统一软件的一致,按照“最少必需”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开展本地化工作,确保应用软件的统一和业务流程的规范。

3.统一标准,共享协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确保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LD/T92—2013)行业标准,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数据的上传、汇总及跨地域交换共享。

4.统筹兼顾,分步推进。分阶段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起步阶段,以满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为重点,同步实现职业年金经办功能,并按照业务财务一体化建设要求,实现业务数据与基金财务数据的衔接。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建立健全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便捷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部里统一安排,统筹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基金监管、联网监测、宏观决策等系统的扩建工作。

三、积极落实系统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建设省集中信息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基础,在省级数据中心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业务专网支持所辖地区的业务经办。个别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程度较高、暂时难以集中的地区,可在遵循全国统一信息标准的基础上,基于现有地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扩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功能,并结合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推进进程,尽快实现省级集中。任何省份不得另行分散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统筹推进业务融合。各地在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时,要统筹考虑与其他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内实现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人事人才系统的衔接,实现人员基础信息和参保前置条件的校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尚未实现省级集中的地区,要同步考虑与地市医疗保险业务系统的关联,先期实现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的共享比对,逐步实现包括待遇结算在内的各项业务经办环节的业务协同。对外要与编办、财政、公安、民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积极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各地要做好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人手一卡。已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行了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结合养老保险业务需要实现身份凭证和领取待遇应用。尚未发卡的地区,要尽快开展相关发行和应用工作,在办理参保业务时同步完成制卡信息采集,并及时发放,使社会保障卡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载体,使其成为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和个人权益查询的基本手段。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建设一体化的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入口、安全认证体系、标准规范、后台数据库、对外服务口径的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进一步完善12333咨询服务功能,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纳入咨询服务范围,使其成为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预约办理以及投诉举报的重要渠道。

(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内容涵盖业务专网和互联网,各地要坚持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与实现信息安全防护两手抓,推进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认证体系,切实采取访问控制、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做好业务专网与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做好省级集中系统的应用级容灾和数据备份。科学合理地测算系统软硬件、网络等技术指标,配置更新相关设备,提高系统支撑能力,保证系统的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推进省级集中系统建设的同时,督促和指导各地市抓好网络延伸、终端配置等配套工作,为系统实施创造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省要按照部里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系统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模式、任务和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系统建设符合业务发展需要。要力争在经办工作启动前完成信息系统的部署实施,支持经办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提供有效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并将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与省级集中要求相匹配的信息化队伍,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业务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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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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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各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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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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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文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格式:pdf

大小:2.1MB

页数: 13页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 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 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格式:pdf

大小:2.1MB

页数: 8页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 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 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 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 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 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 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 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 8.3 亿人, 只有 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

七、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并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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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管理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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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3.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开放共享原则。加快推进“互联网 人社”行动计划,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出具体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所有面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都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细化到每个环节,并提供表格下载。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参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逐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 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4.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精简办事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

2.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3.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5.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6.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7.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8.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9.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10.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处理”。

五、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在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建立并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

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六、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

2.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

3.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4.强化业务协同。2020年实现同一省级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特点和群众办事需求,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加快实体化机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强化12333短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国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八、加强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完善落实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对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把业务经办、作风养成、礼仪规范等作为培训重点,不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费、设备、技术、人才保障,为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实际,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落实规定动作,鼓励多做“加法”。要坚持立行立改,改进措施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要及时总结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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