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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领导干部带队每年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调研活动,对掌握实情、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实现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建立健全集中调研制度

集中调研是针对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综合性工作开展的调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集中调研制度。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集中调研活动,上半年要重点对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情况进行调研,下半年要重点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调研。集中调研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政策研究部门负责拟定调研工作方案,确定调研主题和任务,组织召开调研工作协调会,跟踪了解调研进展,撰写集中调研总报告并做好上报政府分管领导及后续工作;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确定集中调研具体内容、具体行程、组成人员以及调研方式等事项,撰写调研报告并报经带队领导同志审定后送政策研究部门汇总;参与单位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参加调研,参与调研报告撰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建立健全专题调研制度

专题调研是针对专项问题和推进专项工作开展的调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年初确定专题调研选题和承担单位,印发年度专题调研计划,对专题调研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项专题调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的专题调研计划与调研报告要及时报部政策研究司。各业务部门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专题调研计划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送政策研究部门,报领导参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建立健全调研协作制度

调研协作是开发调研资源,汇集调研力量,提高调研质量的有效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经常开展联合调研活动。要建立调研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确定一个调研工作联系点,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政策研究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调研工作调度会,通报情况、加强督促、交流经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建立健全调研报告报送制度

调研报告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都要形成调研报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部属各单位按计划完成调研任务所形成的调研报告,要及时报送部政策研究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调研计划完成情况和1-2篇优秀调研报告报部政策研究司。部里每年汇编优秀调研报告集,通报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建立健全调研成果交流转化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刊杂志等载体进行调研成果的交流。要把成果转化与制定政策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见。部里将编发《调研专报》,摘要刊登优秀调研报告,促进学习交流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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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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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调查研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调研,积极研究布置调研任务,加强对调研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落实,按照四个明确,即“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把调研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充分发挥调研职能部门作用

要明确由政策研究或综合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调研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加强调研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调研计划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不断提升干部的调研能力

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调查研究能力的培养,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夯实理论功底,全面把握工作动态,熟练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不断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调查研究的质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提供必要的调研条件

要建立稳定的调研经费保障机制,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为做好调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严格执行调研工作纪律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公务活动的具体规定,务必轻车简从,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出色完成调研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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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充分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调查研究是推动科学决策和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加强调查研究是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人才保证更加有力、人事制度更加完善、收入分配关系更加合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公共服务更加便捷的目标,关键在于科学决策,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必须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二)加强调查研究是推进改革创新的客观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是认识事物、把握规律、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根本途径,是推进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临的体制机制瓶颈更加凸显,改革攻坚任务更加艰巨。必须通过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寻改革创新突破点,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调查研究是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的重要体现。加强调查研究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方式,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群众性、服务性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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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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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精心确定选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部属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工作实际,把具有影响全局的、制约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调研选题;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调研选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深入基层调查

调查研究要真正“沉下去”,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真实想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善于抓住一个地区、一个方面开展典型调查,通过解剖麻雀得出整体的判断和全面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改进调研方法

调查研究要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根据调研目的、内容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调研方式。要把重点调研与面上普查、实地考察与会议座谈、直接调研与间接调研、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结合起来并综合运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综合分析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部属各单位要在综合分析研究上下功夫,全面分析调查的情况、搜集的资料和听取的有关方面意见。要坚持用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观点分析问题,注重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注重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注重交换意见、比较方案、反复思考,注重对数据的掌握和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写好调研报告

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判断、有建议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文风朴实。对策建议既要与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又要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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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文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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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0KB

页数: 1页

为进一步降低办公建筑能源损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请中国建筑科学院的专家对本单位办公建筑的主要能耗进行“诊断”,查找产生能耗的“病灶”。日前,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又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朱晓姣老师作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建筑能源审计报告。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格式:pdf

大小:80KB

页数: 15页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简介

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指导。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三)宣传普及档案政策知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四)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七)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退休初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其他基于档案延伸服务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前台服务和后台政策的协调,及时反映有关共性问题,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积极为存档人解决难题。

(八)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办机构的信息互通和数据衔接,依据档案材料可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再转递档案。

(九)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建立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向上集中,方便档案信息异地查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办事平台,推广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

(十)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十一)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等,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前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以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授权管理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比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人才流动就业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反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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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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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相关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7〕144号  2017.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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