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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文件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桂人社报[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5元、7.5元、6.5元、6元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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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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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基本信息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3-00157

分 类:

最低工资 ; 厅函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

201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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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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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文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2)

格式:pdf

大小:67KB

页数: 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 2017 〕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 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 2016 〕 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 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格式:pdf

大小:67KB

页数: 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 第二章 采矿权设置 第五条 砂石土矿产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应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二)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 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 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矿区范围 (包含生产、 生活设施用地范围) ,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三)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砂石矿山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砂石资源 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四)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对可以整体开发 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函简介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3-00147

分 类:

企业工资宏观指导与调控 ; 部函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

2013年03月08日

名 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函

文 号:

人社部函〔2013〕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函》(新人社函[201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和你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区201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请你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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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简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是2002-04-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141号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2002-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41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的请示》(钢组人发〔2001〕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185567.92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24182.43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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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简介

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指导。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三)宣传普及档案政策知识。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

(四)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六)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七)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退休初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其他基于档案延伸服务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前台服务和后台政策的协调,及时反映有关共性问题,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积极为存档人解决难题。

(八)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办机构的信息互通和数据衔接,依据档案材料可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再转递档案。

(九)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建立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向上集中,方便档案信息异地查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办事平台,推广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

(十)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十一)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实施金保工程二期、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等,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前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以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授权管理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格局。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十四)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比较集中的超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各项措施,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人才流动就业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反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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