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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2016年5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6〕44号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组织领导9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一、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创业服务

3.就业援助

4.就业见习服务

5.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7.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8.农民工培训

9.12333电话咨询服务

10.劳动关系协调

11.劳动保障监察

1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职工基本医保

16.居民基本医保

17.失业保险

18.工伤保险

19.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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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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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2.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3.公开透明原则。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开放共享原则。加快推进“互联网 人社”行动计划,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出具体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所有面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都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细化到每个环节,并提供表格下载。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参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逐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 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4.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精简办事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

2.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3.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5.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6.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7.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8.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9.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10.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处理”。

五、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在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建立并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

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六、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

2.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

3.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4.强化业务协同。2020年实现同一省级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特点和群众办事需求,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加快实体化机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强化12333短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国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八、加强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完善落实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对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把业务经办、作风养成、礼仪规范等作为培训重点,不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费、设备、技术、人才保障,为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结合实际,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落实规定动作,鼓励多做“加法”。要坚持立行立改,改进措施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要及时总结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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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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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文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专家进行建筑能耗审计

格式:pdf

大小:80KB

页数: 1页

为进一步降低办公建筑能源损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请中国建筑科学院的专家对本单位办公建筑的主要能耗进行“诊断”,查找产生能耗的“病灶”。日前,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又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朱晓姣老师作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建筑能源审计报告。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格式:pdf

大小:80KB

页数: 15页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全文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全省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省级机关作风整顿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矛盾,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促进思想解放,提振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基层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审查细则、界定自由裁量权为目标,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基层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三)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放共享。以推进条块结合、协同联动为路径,加强各级、厅内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业务联动,推进“互联网 人社”行动计划,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依据各级人社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梳理政策支持、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面向群众办事创业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公平规范效能为导向,进一步梳理公开录聘、工资福利、职业(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劳动关系等面向基层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服务事项。所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并动态调整,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并提供表格下载。通过政府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1.梳理和公开19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办事指南,制作“明白纸”。

2.编制公开全省人社系统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公布我省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单。

(二)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各级各单位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再次清理简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于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证明,原则上要下放到基层(乡镇或街道 )管理;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 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名目费用,杜绝各类违规捆绑收费和隐形收费等行为。

4.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5.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8.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9.简化毕业报到证、职业(职称)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手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声明、谁办理”原则,由主管单位通过内部数据系统核实信息,并在本级门户网站声明公告后及时办理,取消登报声明、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所需的纸质协议。

(三)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人社部、省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工作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精简办事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规范、压减审批时限,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都要严格执行法定时限或厅党组关于限时办结规定,做到“零超时”。

1.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

2.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3.完善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做好对接国家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准备工作。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5.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6.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7.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8.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9.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10.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11.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

12.实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规范经办流程,建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工资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方式办理工资福利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信息正确的,即来即办。

(四)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各级人社部门要创造条件整合窗口单位,向群众和基层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将分设的专业窗口优化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窗式”受理。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确性;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领域和制度建设。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在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稽核财务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推动人社系统自助服务机进窗口、进基层。

3.推广窗口单位文化识别管理系统。着眼于方便群众和基层,提升部门形象,推进规范统一的窗口单位品牌建设,试行人社部门窗口单位文化识别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柜台统一、办事程序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环境统一,强化宗旨意识,践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要求。

4.推进公共服务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群众和基层办事创业的信息数据库、政务服务效能数据库和窗口优质服务指标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了解群众和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展跨领域、跨渠道的综合分析,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做好个性化精确推送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工作机制,采取调查问卷、网上收集意见、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措施,认真查找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流程中的不足,列出问题清单,制定解决方案,以改革的成效取信于民。

(五)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省政务云建设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配合做好省直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人社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

1.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

2.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

3.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推动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4.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5.开发推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等功能,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特点和群众办事需求,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实体化、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推进示范化建设,强化12333微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省的服务体系。

(七)抓好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专项行动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专项行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突出主业、整合力量、优化配置,着力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内部行政审批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

2.开展办事流程再造专项行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审批流程再梳理、再优化,做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定制办理模板,明确工作流程,缩减自由裁量权。编制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及时在门户网站和办理窗口公开。

3.开展服务大厅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全面实行“四零”服务承诺,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并畅通“绿色通道”,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错峰服务、应急服务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和基层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4.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议专项行动。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开展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群众和基层在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评议结果和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立改立行,及时反馈,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社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人社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事关人社部门的形象,必须把好事办好。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对公共服务工作经费、设备、技术、人才保障工作。

(二)抓紧推进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制定措施,责任到人,落实规定动作,鼓励多做“加法”。要抓紧推进,立行立改,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局请于7月25日前将本地工作方案报送省厅备案;各级各部门各类公共服务机构7月底前要动员到位、首批10项任务落实到位,12月底前第二批15项任务落实到位,其他15项任务按时间要求推进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制度。坚持把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纳入入全年重点督查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目标任务落实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完善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践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和机关作风整顿工作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则,落实纪律要求,严格行为规范。密切关注舆情,深入倾听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从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宣传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的新举措、新办法,让群众和基层了解政策,熟悉办事程序和规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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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发布时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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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简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用好用活人才为核心,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需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提供坚强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把服务发展作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出发点,科学确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支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制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加快推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基层实际,突出加强科技、教育、工程、农业、卫生等重点领域和新产业、新业态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才向新兴产业和农村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流动,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坚持强化服务。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建立定期联系服务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着力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宣传引导,创造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通过5-10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基层需要、立足基层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发展需求,能力素质明显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评价、使用、激励等体制机制取得突破,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人才引领支撑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实现人才发展与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四)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要求。

(五)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加强评价全过程监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依托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畅通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探索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

(六)完善和落实职称倾斜政策。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保证有关倾斜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结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离开基层后资格转评确认等具体管理办法。

三、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

(七)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放宽条件,降低进入门槛,强化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倾斜政策,有效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防范公开招聘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形成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基层事业单位进人制度。

(八)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扩大农村教师、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完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政策,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等地区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四、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力度

(九)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增长机制,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对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进一步倾斜,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工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对招聘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加强基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建设,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

(十)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表彰奖励。在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行业部门人才表彰奖励等工作中,适当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比例。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

五、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十一)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根据区域特点、产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生等制度,为基层定向培养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十二)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落实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用人单位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推进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建立定期从基层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进修学习制度。加强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

(十三)统筹实施人才培养工程。通过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区域人才特殊培养、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重点扶持基层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为基层培养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继续实施新疆、西藏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在东西部培训对口支援工作中,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到发达地区进修培训。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六、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四)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向基层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便利条件。健全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激励政策措施,加大职称、工资等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人才向基层最需要的地方流动。

(十五)创新基层柔性引才方式。创新双向挂职、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组织各类人才到基层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活动。深入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项目,建立服务基层长效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保留不变,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生活补助。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

(十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补充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选派力度,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

七、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按照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 ”等模式,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建立联系服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定期开展慰问休假考察等活动。切实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各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新做法新经验。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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