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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为依据,确定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关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推动建立我省政府采购代理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行业自律。
二、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定期发布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合同、记录供应商诚信和动态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估。按照“流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现场服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约束。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制度,严格审核采购进口产品,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依法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防止垄断和违规干预采购行为发生。
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扩大集中采购范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要根据市场发育情况逐渐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特殊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无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四、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取消协议供货采购,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场)直购,鼓励电商参与政府采购供货,构建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服务有效竞争。科学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合同类型、绩效评价方法,不断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改革政府采购过度注重程序的操作执行现状,强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用采购需求论证控制采购规模配置,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要改变采购人自行组织出现的验收虚设、验收不到位甚至搞串通假验收的状况,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同时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
五、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管
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对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进行比较;要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对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同等要求实施监管,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对涉及政府采购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特别是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问责查处力度。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价高、质次、效率低”等突出问题,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权力寻租行为,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的转变,现就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服务类一般是20万以上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最新政府采购法精品资料
2015 最新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自 2003年 1月 1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 规模从 2002 年的 1009 亿元上升到 2013年的 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 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 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 制。以下是最新版的政府采购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2015最新政府采购法
2015 最新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自 2003年 1月 1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 规模从 2002 年的 1009 亿元上升到 2013年的 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 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 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 制。以下是最新版的政府采购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国内外政府性贷款、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单位自筹资金、财政贴息贷款、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政府采购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目标。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为依据,确定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关系。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二)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三)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四)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七)应依法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条 建立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审计、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加,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和其他复杂投诉争议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四)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每2年确定1次,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需在招标确定的社会代理机构库中,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代理采购业务。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内部制度,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要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政府确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适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和部分专用项目。实行网上竞价的货物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遂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采购。
(一)通过审核的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在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获得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可在报价截止日期前多次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行为,应做到规范有序,分散而不松散。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一)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主要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特殊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的信息应通过政府采购网或第三方媒体进行发布,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三)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招标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批复,根据招标方案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制作招标文件,在单位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可组成评审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五)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按规定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程序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做好采购记录、保存采购档案。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六)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招标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报由财政部门备案。已备案招标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确认招标文件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招标文件需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终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相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实行物理隔离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九条 要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条 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采购人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和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财政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依次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采购人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参加验收。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交易中心参与验收的,其费用由交易中心承担。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来保障采购质量,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要强化采购预算编制,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无政府采购预算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差异较大的情况。要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违规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交易中心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六)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分散采购、自行采购按照与集中采购同等要求实施监管。要强化采购预算执行,对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年度考核评审。
(一)交易中心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交易中心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四)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的管理情况;
(五)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
(七)交易中心对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交易中心的服务质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特别是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协助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交易中心要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已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以及经济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融资机制
(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实施分类经营,严格管理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严格执行公益林采伐政策,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制度,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政府赎买政策;放活人工商品林,开展采伐权公开拍卖试点。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加快森林经营改革,积极引入近自然森林经营、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鼓励和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编制经营方案,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探索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建立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制度,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破解林权流转、抵押、处置等难题。启动林权流转立法调研,建立林权交易平台,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荒山荒地造林及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和非政府公益组织投资生态建设和发展木竹、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促进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林业产业贴息贷款予以支持。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前提下,允许国际、国内民间公益组织通过合作形式在已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投资开展自然保护保育,提高保护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保护规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参与物种迁地保护,在保证野外资源有效保护与栖息环境质量持续提高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点行业、区域、流域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环境管理,培育第三方审核机构。(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发挥我省低碳资源优势和成都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作用,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搭建西部碳交易市场平台,建立完善西部碳交易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辐射西部其他省份的区域性节能量、碳减排、排污权交易中心。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差别收费。加快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尽快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五)培育农业、粮食安全保障和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鼓励和支持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允许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对财政补助形成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鼓励采取政府引导、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主导、合作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创新股权经营,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获得更大收益。创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投融资方式,积极落实国家相应优惠政策和投资补助,依托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企业投资建仓。通过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社会资本依据相关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持有相关工程产权证,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依法享受税收、电价、办证、收费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具备一定市场条件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探索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管理。(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探索开展新增合理用水需求水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重大节水工程、重大引水工程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节水奖补、产权改革等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确保项目合理盈利水平,增强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放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水利工程。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执行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安排财政资金对运营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负责)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行市场化
(九)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营运事业单位转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与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打破以单一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推广规模化经营。允许社会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乡镇和村级供水、供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加快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辐射农村的步伐,缩小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差距,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完善市政基础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获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健全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城镇供排水、燃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有条件的乡集镇发展为建制镇;大力加快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人口就地就近转移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十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涝、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收费标准,保障经营者的正常合理利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达标运营企业进行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四、改革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铁路散货快运价格、铁路包裹运输价格。对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研究制订四川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铁路站点周边土地利用及综合开发指导意见,出台省内铁路建设土地、金融、财税、运价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成都铁路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四)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公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普通公路建设的保障力度,规范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将与高速公路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和投资,统一规划和建设。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原则,制订经营性高速公路PPP项目实施办法,探索高速公路政府补助 BOT建设模式。(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商务厅等负责)
(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航电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电枢纽、港口、内河航运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在嘉陵江、岷江、渠江、沱江等主要航道开发建设中,坚持“航电结合”投融资模式,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积极鼓励通过BOT、“BOT 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债券等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民用干线机场、支线机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机场集团等负责)
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基础设施投资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规范市场配置水电资源方式和工作流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项目业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兴建有调节能力的水库电站,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域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水电及新能源发电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和页岩气勘探开发。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开发页岩气。建立和形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采取直接投资、技术入股、人才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的页岩气勘探开发机制,推动全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九)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合理核定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抓紧制定政策以及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实施统调公用燃煤发电机组电价补贴政策,完善水火替代发电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六、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参与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共建共享相关原则,鼓励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参与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建设。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企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试点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二十一)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园区规划间的衔接。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倾斜支持。进一步加大我省“宽带中国”战略实施力度,加快推进4G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空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地理信息增值服务、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等领域,开展“互联网 地理信息 ”相关研究和应用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管理,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四川数据与应用中心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鼓励民间资本开展遥感卫星数据应用研究,进入遥感卫星数据服务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航天管理局等负责)
七、鼓励社会资本加强社会事业投资
(二十三)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和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依法以设施设备等作价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康复机构。落实好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相关财务资产和财政税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实行宽进严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元主体、多种方式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规划科学引领,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提供规划支撑。推行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发展社会办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各地调整、新增社会事业服务项目要优先考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社会事业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或向社会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政府购买学前教育的程序和方式,继续探索推进学前教育PPP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民办教育支持方式,确保民办教育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社会服务。通过财政专项补助、综合奖补、购买服务、PPP试点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公共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健康发展。进一步支持拓展公共体育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研究完善购买机制,积极推进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低收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招投标机制。(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和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实施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与公办学校同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非营利性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器材和设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六)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改革,明确公立医院、养老机构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落实民办教育、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机构及非学历民办学校实行自主定价。全面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和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七)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抓紧制订我省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各地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认真筛选整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和化解政府存量债务。(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负责)
(二十八)规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关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选择合作伙伴。依据国家发布的PPP标准合同范本,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单位与PPP项目合作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基础上,根据PPP要求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九)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充分论证特别是政策风险、财政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双方的风险分担、违约处罚等明确约定。贯彻公平竞争理念,让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运作,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健全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因不可抗力因素、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和发生严重违约情形需提前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一)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且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林业厅等负责)
(三十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促进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根据不同项目情况,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融资贴息、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三)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保障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支持成都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创新试点,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实现农业生产与资金互助的有机结合。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创新开发适合地方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奖补机制。开展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普及,为“三农”融资提供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农业厅、林业厅等负责)
(三十五)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开发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提供长期稳定、利率优惠的资金支持。(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开发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等负责)
(三十六)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要加快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重点投向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其发展壮大。政府可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科技厅等负责)
(三十七)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加强与各大保险公司总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四川,为全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可续期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是激发社会资本积极性、扩大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对口部委配套政策和我省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同时要注重指导和培训,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8〕7号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是指导新时期全国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从我省实际出发,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省测绘局要加强对各市(州)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省、市(州)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
积极推进“数字四川”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 改、扩建我省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实施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形成我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规划全省航空、航天影像的获取,基本实现中分辨率卫星影像全省覆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重点覆盖;到2010年,完成全省1∶5万地形图的全覆盖;全面开展1∶1万地形图的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成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年更新率超过30%;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测绘公共产品,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测绘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省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
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财政转移支持的政策,提高“三州”地区基础测绘保障能力。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构建全省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省测绘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与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市、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探索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方法、形式。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测绘公共产品。
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测绘科技工作要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测绘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要求,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省基础测绘的实施和测绘成果的应用,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测绘科技攻关和技术集成,解决重大测绘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围绕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大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不断完善测绘法规体系
做好与《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的法规建设,省测绘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修订、出台有关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测绘工作管理规定。
五、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全省市(州)、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我省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省测绘局要加强对27个扩权试点县的测绘业务指导;加强对全省地理信息产业的管理,规范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六、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测绘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加强成果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房产测绘、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分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的管理。开展好全省城市独立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继续开展地图市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权、盗版地图的行为。加快测绘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测量标志保护的力度。健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开展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
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内容,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为测绘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测绘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