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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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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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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2)。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3),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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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 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六)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九)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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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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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人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一)矿业权人被压覆重要资源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经济损失;

(三)建设项目全部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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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评估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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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文献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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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7MB

页数: 未知

黑国土资发[2014]15号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法人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补偿方式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区域内保有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在当时应缴纳的价款和勘查投资。

(二)无偿取得矿业权的,只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区域内的勘查投资。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四)由于建设项目压覆需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资源评估指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和地面资产。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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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第十七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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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二)。经查 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 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城镇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

(二)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的,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三)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后,将查询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确定和资源储量估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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