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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1.3总体要求
1.3.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1.3.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3 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近期、远期建设规划得当,地下、地上建设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适度。
2术语和定义
2.0.1 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范围、期限、人口规模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2.0.2 人民防空工程
简称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3 掘开式人防工程
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4 防空地下室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0.5 医疗救护工程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担负人民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 配套工程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3编制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实现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
3.1.2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按本导则要求,包含相关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刚性和弹性指标的可不单独编制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
3.1.3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片区和街区两个层次,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街区单元划分和编码相一致。
3.1.4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指标内容包括:
1.确定人防工程总面积。
2.明确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位置和面积。
3.提出开发地块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之间的互连互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4.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
3.1.5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弹性指标引导内容包括:各类人防工程分类控制要求。
3.2层次要求
3.2.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人民防空规划体系层次之一,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位规划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指导性内容应尽量落实。
3.2.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人民防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修规)的上位规划,人防修规的编制要以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落实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
3.3内容要求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应包括:用地边界,用地性质,人防部分开发深度要求,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要求,各类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比例要求,战时掩蔽人口数,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连通要求,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实地布置及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建设要求等。
3.4成果要求
3.4.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等。
3.4.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包括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总图主要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规单元划分图、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控制图、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控制导引图、防空地下室控制导引图、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控制导引图等。
3.4.3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采用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的现状地形图。
4人防工程总量控制要求
4.1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量应满足表4.1要求
表4.1 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控制规模最低限值
人防Ⅰ类城市 |
人防Ⅱ类城市 |
人防Ⅲ类城市及县级市 |
其他 |
|
人防工程总量控制指标 |
9% |
8% |
7% |
6% |
注:上述指标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6各类人防工程布局要求
6.1医疗救护工程
6.1.1 一等、二等医疗救护工程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地面三级、二级医院建设,如战时医院为已建成时应综合考虑医院的服务半径、病床位数及周边用地等要求就近建设。二等、三等医疗救护工程应依据人防专项规划及《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要求进行规划。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分规划管理单元编制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三类医疗工程配比。
6.1.2 一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km,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三等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6.1.3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面积标准、防护级别应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及《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6.2防空专业队工程
6.2.1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进行配置。
6.2.2 防空专业队工程的类型、面积比例及抗力要求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且满足人防专项规划中战前扩编量的要求,应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确定的防空专业队员人数和配置车辆数并相继确定队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的规模指标。
6.2.3 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业队服务工程半径不应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
6.2.4 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
1.保障范围宜为4km2~7km2,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不宜小于2000m2。
2.距离易产生次灾害目标500m~1500m区域内。
3.距离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类目标300m~1500m区域内。
6.3人员掩蔽工程
6.3.1 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与战时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应大体一致,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十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
6.3.2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结合政府机关及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工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数量确定掩蔽人数。
6.3.3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掩蔽的人数应按全部就近掩蔽计算。
6.3.4 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防护级别应分别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
6.4配套工程
6.4.1 人民防空物资库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所放物品应考虑与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相配套,并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6.4.2 地下生产车间宜设置在平时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近地区。
6.4.3 警报站应根据地形条件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
6.4.4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设核生化检测中心,并应设在平时担负环境监测任务或有化验条件的单位内或附近地区。
6.4.5 其他配套工程,应按城市防空总体要求和防空区、片的需要合理设置。
7其他规定
7.1单建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单建人防工程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必须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及物资库工程,且物资库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人防总配建面积的30%。抗力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7.2轨道交通
地下轨道交通工程遵循《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的规定。
7.3连通要求
同一地块分散布局的人防工程之间必须连通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同地块人防工程之间在各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连通口应一次施工到位,预留连通口以备将来连通。
7.4其他规定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2、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
简要地说:1.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大块用地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3.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厅常务会后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 年 6 月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1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控制单元划分 ...........................................2 2.1 划分目的 ..............................................2 2.2 划分原则 ..............................................2 2.3 划分成果 ..............................................3 三、现状调研 .................................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 年 6 月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1 目 录 一、总则 . ................................................. 1 二、控制单元划分 .......................................... 2 2.1 划分目的 ............................................. 2 2.2 划分原则 ............................................. 2 2.3 划分成果 ............................................. 3 三、现状调研 ................................
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关于全面推行城市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了我区城市设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意见》对我区城市设计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区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总体城市设计、重要区段城市设计、重点地块城市设计和部分专项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导则》全面规范了各类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对提高我区城市设计成果质量,保障城市设计工作稳步开展,指导各地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进合肥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指导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好乡村,结合合肥市近年来合肥市美好乡村建设实际,日前,合肥市出台《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自2012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决定以来,合肥市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批共131个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中心村规划编制成果质量不高,内容深度不够、与现实情况脱节、群众参与不够、特色不鲜明等现象。针对存在问题,市规划局在认真分析、调查研究基础上,就2015年合肥市80个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所涉及的规划选点、设计单位的选择标准、成果内容深度、审查报批程序、推进时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组织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依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研究起草《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多轮完善修改,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定稿。
《导则》共分七部分内容组成,一是总则,包括导则起草目的、适用范围、规划编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村庄分类、规划期限等内容;二是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强调村庄规划编制过程要广泛公众参与,严格按程序办事;三是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村域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两大部分内容;四是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包括村庄规划说明及规划图纸等内容;五是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包括用地标准、产业选择、村民住房、配套公建、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防灾减灾等;六是美好乡村建设及传统村落保护。就美好乡村整治方案及传统村落保护等作出特别规定;七是附则。交待本导则的解释权、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分类管理、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大企业(胜利油田、齐鲁石化、莱芜钢铁集团、济南铁路局)人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有关单位组织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1.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维护管理承诺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等单位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等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六表两案”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四)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七)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第九条 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建立生产安装产品档案信息库,提供专业化售后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工程防护(化)设备巡检、保养不得少于两次,并按要求填写《防护(化)设备售后使用巡检、保养记录》,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纳入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管理,超过质保期后,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定期发送工程防护(化)设备保养提示,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需求,提供专业化维修维护服务,并按双方约定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需要进行平战转换的人防工程,要对平战转换构件及预留项目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战时及时进行转换。
(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规定的标准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三)早期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重点实施监控,能拆除报废的要拆除报废,不能拆除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确保安全。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禁止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保证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委托有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机关所属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由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批准拆除的单建人防工程,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和战时用途,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补偿补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请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予以回填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鲁防工〔2014〕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