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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1年2月28日。2100433B
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省煤炭工业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并抄送省煤炭工业局、省商务厅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
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 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七条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21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具体执行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第一条 为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 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以下简称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 对操作者本人、 他 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 (一) 建筑电工; (二) 建筑架子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 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 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
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商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以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令的形式正式印发了,本报邀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对《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中国煤炭报:
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方君实: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长期以来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65%以上。众所周知,煤炭在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煤炭大量使用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从2012年入冬以来,在我国华北和中东部地区多次大范围出现的严重雾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研究表明,细颗粒物(PM2.5)大范围超标是形成雾霾的主要原因,而煤炭等化石燃料燃烧是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抓好煤炭清洁利用已成为政府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均对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提出禁止进口高灰、高硫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提高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中国煤炭报:
我国煤炭利用污染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方君实:客观地说,我国煤炭利用污染大的症结在于落后的利用方式。就现阶段情况来看,煤炭质量不稳定是导致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我国约70%的煤炭用于发电和工业锅炉燃料,是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煤炭消耗最多的电力行业近年来通过上大压小、技术进步等措施,取得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但发电燃用的煤质逐年下降且波动大,影响发电系统的效率、安全稳定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燃煤工业锅炉所用的煤炭质量不稳定,与燃煤设备要求有差距,造成燃烧不均匀、锅炉热效率低、粉尘排放量大、排渣中固定碳含量高、原始烟尘浓度大等问题。民用散煤质量不高,煤质较差,大面积燃烧也是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另外,劣质煤的大量进口,对我国环境质量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煤炭报:
制定《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能41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亿吨,分别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污染物排放约30万吨、25万吨、11万吨。二是将推动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调整。《办法》的印发将压缩劣质煤市场空间,促进优质煤炭开发利用和进口,促进煤炭、电力和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调整。同时,煤炭消费质量也会得到提高,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影响较大。三是对我国煤炭统计分析的影响也比较大。我国规定原煤标准热值为5000千卡/千克,但近年来,由于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商品煤标准热值已降低。《办法》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炭平均热值,促进煤炭质量和能源统计分析研究的准确性。
方君实:《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已发布许多关于煤炭质量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这些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可以说,《办法》是我国第一次对煤炭质量提出强制性要求,尽管标准还比较低,对限制劣质煤使用的直接作用有限,但是体现了新一届政府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生产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保护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办法》的实施,一是将有力地促进节能减排。据测算,预计每年可实现节
中国煤炭报: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方君实:《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主体。第二章是“质量要求”,主要规定了煤炭质量责任主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煤质要求;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在相关活动中应执行的有关要求。第三、四、五章分别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方式、处罚及解释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第二章“质量要求”。一是制定了商品煤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也就是说煤炭产品要进入流通领域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包括灰分、硫分及微量元素指标。参考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我们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二是制定了商品煤远距离运输的质量要求,这项要求是在基本质量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标准,并且增加了发热量指标。三是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了散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当然,根据我国煤炭生产消费的实际情况,针对部分地区高硫煤产量比较大,不宜一刀切的实际,我们提出了,“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这是从我国煤炭资源的实际出发,给高硫煤生产和消费企业留了一条出路,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保障了硫资源的充分利用,但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会要求更高。
中国煤炭报:
《办法》制定商品煤的质量标准是如何考虑的?
境污染,又做到尽可能减少对我国现阶段煤炭供需平衡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提出了商品煤的基本质量指标和远距离运输的质量指标。
方君实:提高用煤质量,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燃煤发电和燃煤工业锅炉的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是现阶段解决我国煤炭消费方式粗放、能效低、排放量大等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迫切需要。明确煤炭质量也是国际上一贯的做法,世界主要煤炭在线交易平台Global Coal的“世界煤炭交易标准协议”中规定,煤炭硫分均小于1%,发热量均大于5500千卡/千克,灰分一般小于16%,到中国和印度的部分煤炭的灰分小于23%。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煤炭生产和消费国也均有对商品煤质量的相关规定。
我们在制定《办法》时,一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阶段和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分析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制定商品煤标准时,既做到有效提高商品煤质量,减少环
中国煤炭报:
《办法》提出商品煤远距离运输标准是如何考虑的?
方君实:煤炭质量下降会加重环境污染,增加无效运输,加大能源损失,因此国际上对于远距离运输或贸易的商品煤质量都有一定要求。例如,印度规定灰分34%以上的煤炭禁止远距离运输。关于以600公里作为远距离运输的分界限是考虑到我国85%以上煤炭是通过铁路运输,全国平均铁路运距在600多公里。为了避免低质煤远距离调运的大幅增长,提高煤炭运输效率,减轻运输压力,减少优质能源长距离运输低质能源的现状,提高我国煤炭利用和运输的总体效率,并考虑到低质煤炭的消费半径,本办法设定远距离运距为600公里。
中国煤炭报:
《办法》的出台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要求?
方君实: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一般例外”规定,缔约方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的有关措施”。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我国正在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本办法规定国内商品煤和进口商品煤适用相同的煤质和运距要求,符合WTO相关条款要求。
中国煤炭报:
据了解,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只要排放达标,企业用什么煤是企业的事,政府不应该限制,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方君实:这个问题应该全面地看待,如果企业都能做到排放达标,我国大气环境不应这么差,也不应该多次出现全国大范围的雾霾。事实表明,我国有些企业在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排放标准时还没有做到达标排放。另外,劣质煤的大量使用和远距离运输,既不经济、不节能,也不环保,不符合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在末端治理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过程管理。
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是出于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的需要。
中国煤炭报:
《办法》出台后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方君实:《办法》的出台对我们抓好煤炭质量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根据需要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办法》的落实;二是加强调研,深入研究《办法》对推动煤炭质量提高的效果,也就是后评价;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政策,进一步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号
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特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