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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治小清河污染,保护、改善小清河流域和莱州湾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小清河流域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清河流域,系指济南市的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和章丘县,淄博市的周村区、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和桓台县、高青县,惠民地区的邹平县、博兴县,东营市的广饶县,潍坊市的青州市和寿光县。

在小清河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山东省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小清河流域内的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和小清河流域内的有关市(地)、县(市、区)的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小清河河道内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小清河流域内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水产、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市(地)、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的《小清河流域水质污染防治实施规划》编制本辖区的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小清河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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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小清河水系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小清河干、支流的合理流量,保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小清河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小清河水质污染防治规划,采取限期治理重点污染源、兴建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引黄济河等综合性防治污染措施,逐步减少小清河的废水和污染物排入量,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直接或间接向小清河干、支流河道,小清河流域内的湖泊、水库、水渠(以下统称小清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湖泊、水库、水渠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小清河河道实行水污染物断面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向小清河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污的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不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排污许可证;超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可能造成小清河水污染事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外,该排污单位所在市(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下游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市(地),同时向小清河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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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止水体污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小清河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种树种草、护岸护坡等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小清河水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小清河水体中进行水底挖掘、开采矿产、敷设电缆管道等工程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在小清河流域内,应当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向小清河水体倾倒和在堤坝、滩地上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向小清河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在小清河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进入小清河的船只,应当备有污染物贮存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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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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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造成小清河水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规定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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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 则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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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文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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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0年8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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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1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鲁质检特发 [2006]2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证锅炉维修质量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以下简称《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条例》范围内锅炉维修工作的单位, 必须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维修许可, 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维修工作; 依法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出厂的锅炉; 依法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许可范围内的锅炉。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经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简述

2003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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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3〕33号

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滨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小清河流经山东省济南、淄博、滨州、东营、潍坊5市的18个县(市、区),全长237公里,流域面积10336平方公里,历史上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小清河污染问题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截止2003年4月,流域内取缔了年产5000吨以下草浆小造纸厂37家,关闭了7家造纸企业年产2万吨及以下草浆生产线;所有工业污染源建成了污染治理设施,初步具备了达标排放能力;建成了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92万吨"para" label-module="para">

一、基本思路

从小清河流域每一条河流入手,按照目标、总量、项目、投资四位一体的小流域控制思路,实施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流域生态恢复与保护并重策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群众监督机制和宏观管理机制的作用,全面推进流域内经济结构调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实现小清河水体变清目标。

二、阶段目标

按照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山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等战略目标规划,结合分析发达国家的污染治理历程和小清河流域的治污实践,确定分3个阶段解决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问题:第一阶段(到2005年),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初见成效。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150mg/L、氨氮浓度小于10mg/L。第二阶段(到2008年),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100mg/L、氨氮浓度小于5mg/L。第三阶段(到2012年),基本解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干流各断面COD浓度小于40mg/L、氨氮浓度小于2mg/L,实现小清河干流水体变清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继续采取积极的环保措施,加大结构性污染治理力度,推动流域内工业企业升级换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在“十五“计划的基础上,针对流域内造纸、酿造、淀粉、化工、医药、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抓紧研究制定分阶段调整计划及相关政策。对严重不稳定达标且在规定时限内治污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环节。我省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已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今明两年要加快出台酿造、制药、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各地要结合新发布的标准,指导和督促企业针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环节,研究治理措施,制定分阶段达标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当前较为突出的小清河流域结构性水污染问题。

(二)以城市污水处理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流域内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城镇要在2005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济南、淄博、滨州、东营、潍坊5市(含所属县、市、区)要尽快完成城区主要河道的截污工作。同时要注意严把施工质量关,防止污水管网漏失造成地下水污染。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中水处理和回用设施。所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前提下,鼓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部分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将工业污水经简单处理或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对个别企业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

(三)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或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和企业执行清洁生产方案情况。2005年底以前要完成流域内所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抓紧组织制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对开展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法进行处罚。重点企业和各类开发区要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能力。各市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在经济发展中实施物流、资源流、能源流、信息流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链,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建设。

(四)以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为重点,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污水资源化。各地要认真按照省物价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要求,下决心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通过价格杠杆,启动市场机制,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到2003年底,小清河流域内所有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同时要加大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力度,使中水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足够的优势,逐步实现城市分质供水。各市要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2005年底以前,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通过开放、规范、透明的竞争程序,真正实现运营管理的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各市要在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中水调蓄水库,对处理达标的工业和城市中水进行调蓄和自然净化,作为农灌、城市杂用、景观和部分工业用水,最大限度地实现水资源的内部循环,促进污水资源化。

(五)以强化环境的自然净化功能为重点,实施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自然降水不足,环境容量偏小,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污染治理的难点所在。各市要因地制宜地利用废弃河道和低洼地,通过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措施,千方百计地增加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同时在截污的基础上,对重点河段实施底泥清淤,恢复和增强自然净化功能。要坚持实施封山育林、平原绿化等生态林防护工程,搞好岸堤和区域防护林网建设。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化肥、农药、畜禽养殖、城镇生活污染等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及省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和环境优美乡镇。要研究制定向小清河进行生态补水的实施方案,科学调度,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水源(包括长江水、黄河水等),提高冲污纳污能力,为实现小清河流域水体变清创造条件。

四、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在小清河干、支流跨市出入境断面,设立在线监控设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把小清河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入境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当地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健全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工作基础。

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规范当地企业和各类组织的环境行为。要在《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得力人员,科学编制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明确阶段性治理目标,确定具体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时间、考核标准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省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今年(2003年)9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要采取措施,每年组织检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以公共财政为先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拓宽融资渠道。

流域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安排建立小清河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并随可用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计划、经贸等部门在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资金、国债资金和各类中央转移支付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要以政策推动和机制创新为重点,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利用价格杠杆,启动市场机制,调动银行、企业和社会各界投资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要通过制定经济政策,使企业治理污染而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正效应,内化为企业的利润和市场竞争力;使违规违法企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效应,内化为企业的环境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各项法规、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

(四)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小清河流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重新核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继续组织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无总量指标的区域,在没有通过治污腾出总量之前,不得新上产生污染的项目。要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新建项目污染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对各类环境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五)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齐心协力治理环境。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定期公布重点断面的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宣传先进,曝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各级党政干部及企业管理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要通过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要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实现小清河干线水体变清目标而共同努力。

省政府责成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1月、7月底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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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河复航工程基本概况

小清河复航工程起点为济南市荷花路跨小清河桥下200米处,终点为潍坊港西港区羊口作业区,拟建Ⅲ级限制性航道169.2千米。 小清河复航工程东营段,全长35.85公里,起点为博兴的金家桥枢纽往东,终点为小清河的支流塌河,主要包括:建设Ⅲ级航道35.85公里,新建王道船闸1道,改建桥梁5座,配套建设河道水利设施、输油管道、输电通讯线路等设施,概算总投资28.68亿元。

整个小清河复航工程滨州段估算总投资54.1亿元,航道总里程74.2公里,建设标准为航道底宽45米,水深3.8米的三级航道。 小清河复航工程博兴段里程29.3公里,总投资23.3亿元。改建桥梁16座,其中,国省道公路桥3座、铁路桥1座、农村公路桥10座、船闸交通桥2座。小清河航道规划建设邹平港区和博兴港区2个港区,其中邹平港区设魏桥和孙镇2个作业区,博兴港区设湖滨1个作业区,形成“一港二港区三作业区”的总体发展格局。规划生产性泊位52个,陆域总面积445万平方米,形成港口总通过能力2760万吨。邹平段里程44.9公里(含滨州淄博界河段24.2公里),总投资30.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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