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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我省属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水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逐年加重,水污染和用水浪费的问题相当突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正确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学开采地下水、积极引用客水、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综合利用的思路,努力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制定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要科学确定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城市用水的规模、时序,完善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优先保障城市各类用水。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抓住机遇用好过境水。要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改变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合理调配资源,提高供水能力。各城市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和地下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尽快提出封井计划,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搞好污水回用和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必须进行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回用水。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要重视雨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防洪排涝搞好衔接,加强城区内各类水体的保护,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沿海城市要加大海水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海水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并择机实施海水淡化工程。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必须作为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全省城市节水工作总的目标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到2005年,全省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有一批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节水型器具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以及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使用普及率达到100%。要进一步改革传统的农业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力争到200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60%。
(二)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大中城市要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考核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灌溉,重点抓好发电、纺织、造纸、石油化工、冶金、酿酒等企业的污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抓紧制定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并严格考核监督。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中水或生活污水作为生产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不得新开工建设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城市绿化要注意绿地、灌木和林地的科学搭配,合理调整绿化结构,提高绿化效果,最大程度地节约用水、涵养水源。
(三)加大节水创新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各种器具。城镇生活用水在确保基本饮用水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提倡分质供水。要尽快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四)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各城市要在2002年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各城市都要集中资金,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跑冒滴漏严重、管径不合理、材质不合适的管网,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完好情况的监督、考核,对于管网漏失率居高不下、更新改造措施不得力的城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搞好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城市,要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坚决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制定并实施保证措施。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建立水质预警体系,确保供水水质安全。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城市供水部门要搞好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作为战略性储备资源,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切实予以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海咸水入侵区和地面沉降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禁采、限采区,向社会公布,限期停止开采,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补源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要加强环保执法,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污废水,严禁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切实保护好水资源。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组织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一控双达标”工作成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对污染严重、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要坚决予以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市、县及重点镇都要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积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济南、青岛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管理监督,保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水价改革,以经济杠杆促进节水治污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加快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对于重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设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城市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制定好还款计划,确保及时还贷。各地要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根据水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适当扩大累进加收幅度。要全面推行一户一表制和抄表到户,彻底取消包费制;要科学划分城市供水对象及类别,实行不同的水价,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后回用水的价格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省物价、建设、财政、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的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搞好城市洪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城市节水机构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把城市节水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治水,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抓紧制订山东省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必须经过许可。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水的忧患意识。要加强水资源短缺的省情、市情、县情教育,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好典型、好方法,教育和引导群众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掌握科学的水知识,自觉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把创建节水型农业、节水型企业、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在全省上下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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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1]89号
【发布日期】2001-11-25
【生效日期】2001-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89号2001年11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城市人为的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并结合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城市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争取2002年内基本完成,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好水资源的科学配置。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形成“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综合供水体系,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力度,科学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绿化用水、工业冷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等。新建的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设施,要实行中水回用;已建成的这些公共设施也要在两三年之内推行中水回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从现在起,城市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要逐步采用滴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对继续采取大水漫灌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持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兰州、嘉峪关、天水、酒泉、敦煌、平凉等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设市城市和县镇要在2002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水资源保护标志牌。严禁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排污行为,严禁对水源地水质有影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向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加强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而出现大范围水位下降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
(三)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并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重视污水的再利用。“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尽快推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步尽快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也要不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广泛宣传,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城市要在现有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地情况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特别要强化城市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城市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必须经过许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对水的忧患意识,掌握科学的节水用水知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市城市可成立由市长负总责,建设、水利、环保、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水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时协调和处理城市各种用水矛盾,加强对城市水事活动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各地方和各城市务必把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搞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14号
【生效日期】2001-03-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在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多渠道开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快城市供水节水立法步伐,依法治水,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促进我省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三)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十五”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省水利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建设部门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省环保部门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制定区域水资源规划,并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排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建设、环保部门共同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解决城市供水要从当地水源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供水方式,多渠道保障城市用水。我省陕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贫乏,地表径流季节差异悬殊,必须拦水建库,调节余缺,加大地表水源开发力度;关中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部分城市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应积极实施跨流域、跨区域调水,逐步形成的以地表水供水为主,以地下水源调峰补欠为辅的城市供水格局;陕南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在地下水位稳定、水质良好的地区,应继续发挥已有地下水源的作用,新增水量应开发利用地表水,不断提高地表水所占比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区域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大胆探索城市供水经营管理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跨行政区域的集中供水设施。
(三)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洪水高浊度期水源应急调配方案,公共供水管网配水调度方案,自备水源工程供水调整限制方案,以及相应的节水应急措施等,水源调整应优先安排城市用水,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供水企业要从配电、工艺、设备、管网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预案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大力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严重缺水的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并抓紧制定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城市节水实行“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节水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对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用水设施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器具省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准用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淘汰产品更要采取强硬措施,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对各单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更新改造,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以前全部改造完毕。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县以上城市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对公共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提高供水企业秤和管网监测管理水平,到2005年以前,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0%以内。
(五)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要采取先进节水工艺设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措施,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今明两年各地可先进行试点,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拿出20%给予补助。今后凡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都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污水回用率。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水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限期改善水环境质量。省水利部门要抓紧完成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度规划。省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要加快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坚决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保证城市水源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标准,出厂水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公告制度。要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设区城市应于2001年底以前,其他城市应于2002年度以前建立并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要加强对各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用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保证供水质量。
(三)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物排放量。治理工业污染是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短期行为,对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的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行动计划,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保障水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
(四)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水平。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要列入规划,按期实施。“十五”期间全省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西安、宝鸡、咸阳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余各城市要达到4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西安市要达到70%以上。要积极研究开发污水回用技术,大力提倡污水资源化,将污水回用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到2010年使污水回用率达到或接近50%。
五、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免征增值税。对自备水源也要开征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价格应尽快调整到位。省上设立城市供水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建设基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大胆使用贷款,利用外资,积极争取发放债券,发行股票等,搞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建设、改造和维护。打破由政府包揽经营的体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管网的建设管理。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变存量为增量,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
(二)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省物价、建设、水利部门要指导各地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尽快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情况,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完善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严重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强城市自备水源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且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严禁审批、新建任何地下取水设施,要逐步核减已有取水单位的法定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扩建供水管网,满足用户供水需求。
(四)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今后凡列入国家基建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水源论证,需要直接从地下、江河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审批手续,否则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总量制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和分期变相越权审批取水。
(五)进一步规范涉水收费行为。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要进入企业成本和供水水价,尚未计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计入,要尽快修订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提高城市自备水源的收费额度,鼓励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节水工作。
(六)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抓紧制订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实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治水。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使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加强水资源短缺的国情、省情教育,宣传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基本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水的忧患意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对浪费水、破坏水质和供水设施的行为公共曝光、严肃查处。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活动,营造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一个水资源严重贫乏的省份,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有效缓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全社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
(一)我省属资源性缺水地区,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且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水利建设投入不足造成的工程性缺水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以及水的浪费等问题的存在,使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解决我省水资源短缺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标本兼治,合理开发利用和高效使用水资源,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和根本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二)全面实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逐步向节水型社会转移。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着力提高用水效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在搞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重点抓好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全省各级都要依据水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制订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要在2003年前编制完成。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配置上体现“以供定需,以水定发展”的方针,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工农业发展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完善依法管理、统筹规划、严格计划、定量供给、超用加价、浪费受罚、节约奖励的配套管理制度。
(三)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强化水污染防治,努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十五”期间,全省要新增供水能力20亿立方米,节水30亿立方米,争取平水年基本满足公共用水、城乡人畜吃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枯水年缺水率降低到10%左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0万亩,达到7700万亩,扩大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工业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8%,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要新增供水能力40亿立方米,节水25亿立方米,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一般年份全省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枯水年保证城乡生活用水及二、三产业用水和高效经济作物的灌溉用水。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节水型城市,农业灌溉基本实现节水化。
(四)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涉及全局的战略性任务认真抓好。要千方百计增加对节水工程建设的投入,落实好财政配套资金,并通过政策引导、以奖代补、贴息扶持等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投资节水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划出不低于30%的资金,设立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专款专用。节水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水利、建设、环保、经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忧患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机构建设,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二、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一)坚持依法治水,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各级政府要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出发,依法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快立法步伐,按照立法程序,尽快制订出台《山东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水法规体系。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要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农业、工业、生态用水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和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客水和当地水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按照先客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度方案和供水计划。2002年前,各级都要建立起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各行各业及各用水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用水的规定取水用水,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现象。要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和进行取水,对乱打井、乱取水、乱引滥采水资源的,要坚决封闭其水源,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前完成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水功能区,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十五”期间,要建立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的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禁止新建小造纸等十五“土(小)”企业和新六小企业,现有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十五”期间,城市工业污染物要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违反规定造成水源污染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
(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内侵区、地面沉降塌陷区等区域,根据情况分别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在上述地区严禁新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已建项目要通过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开采量,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及回灌补源工程。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和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尽快提出封井计划。“十五”期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城建等职能部门全面完成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当地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破坏水源的活动。2002年底前,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质量旬报制度,济南、青岛、烟台、威海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十五”末,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质量旬报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一)农业是用水大户,节水潜力最大,必须下大力气全面推行农业综合节水技术,强化农业节水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按照“高效、实用、方便、先进、效益”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抓住重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层层推进。井灌区要全面实现智能卡控制灌溉,计量到户,提高效益;河库灌区要积极推行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渠道硬化改造,减少输水损失;引黄灌区主干渠道要有计划进行防渗衬砌,力争“十五”末引黄灌区主干渠道衬砌率达到30%。
高科技节水技术是农业现代化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大棚等保护地要全力推广微灌技术,经济林果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喷灌、微灌、小管灌等技术。大田作物要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沟灌、膜上灌、激光控制整平土地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地面节水措施;经济条件较好、种植统一或地势起伏的山丘、沙丘地可以发展喷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
(二)工业节水重点搞好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及污水处理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各地对工业布局要全面规划,当地工业结构应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2002年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并发布节水技术导则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编制完成电力、造纸行业用水定额;“十五”期间,编制完成所有行业用水定额。对企业的用水定额、水的利用率和污水处理回用率等都要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实行目标化管理,做到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管水制度四到位。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治污设施或节水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批取水量;对节水设施闲置不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核减取用水计划,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2002年前要制定出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沿海地区开展海水直接利用及淡化利用。要加快中水设施建设,工业及城市污废水处理后要充分利用,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三)城镇生活用水在首先确保基本饮用水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提倡分质供水,推广节水器具。积极发展与节水相关的行业和社会服务业。宾馆、饭店、浴室、学校、文体场所、住宅小区等,都要按不同情况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实行超量加价、节约有奖、浪费受罚。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等都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使用。加强公共场所用水的管理和检查,杜绝跑、冒、滴、漏,废除公用水栓按户或按人头均摊的“大锅水”制度。公共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管网维护改造,2002年前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8%的,计划部门不得新批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居民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绿化、洗车、建筑工地等用水要严加控制,防止浪费。
(四)在遭遇特大干旱,水资源供需矛盾特别突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制定枯水期供水政策。按照保城乡人民生活用水、保重点企业和高效益企业生产用水、保高效作物灌溉用水的顺序,制定应急供水方案。限制或者关停高耗水单位用水,对居民生活供水实行定时、限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经济调节手段及其他行政手段,以确保供水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四、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一)牢固树立水商品观念,大力进行水价改革,彻底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用水的现象,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遏制水的浪费。要按照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省有关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逐步提高水价。2002年前,农业供水中的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微利;城镇、工业供水要按照成本、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到位。具体水价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应高于粮食作物;宾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和居民用水水价应高于工业用水价格;缺水地区的水价要高于其他一般地区。各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水计划,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水费。
(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节水、补源及调水工程等,不得挪用。
(三)要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会同计划部门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大中型灌区要配套完善量水设施,全面推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节水奖励、超用加价”制度。城市、工业用水要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取水用水。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按国家《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近期可按下列原则掌握:居民生活、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1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规定标准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规定标准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8倍征收。
(四)研究建立水市场,试行水权有偿转让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试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市场。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按照等效补偿的原则进行。地区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与城市、工业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设施补偿费。水权有偿转让是一项有待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制度,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之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节水效益
(一)加强节水灌溉、污水处理和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加快节水先进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和应用。要加大对节水技术和设备研究的投入,把节约用水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对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不断提高节水技术和设备水平。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节水技术,尽快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节水设备研制、开发和生产体系,生产质优价廉的节水设备。对行之有效的节水技术、设备、器具的应用要逐步纳入有关规范,予以推广。要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不得销售和使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节水技术服务体系。在搞好国家和省节水示范县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节水增效科技园区或示范区,发挥其科技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当地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对节水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城镇和乡村都要建立健全节水、抗旱服务组织,实行规划设计、设备供应、施工组织和运行管理的全过程服务,走产供销一条龙、技工贸一体化的路子,为全社会节水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