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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存在差异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6年2月修改、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其只是对审计收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 客观上给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
研究表明,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差距非常大。目前,根据有关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按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在这些上市公司的年度报表中可以发现,其支付给国际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存在相当大差异。
我国审计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就是在国内也相差悬殊。自2003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发布《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对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所在地、CPA人数等进行统计公开,以供业内外人士参考。从2003—2005年的数据来看,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事务所,我国的审计收费水平总体不高。
3、审计市场集中度低,价格存在恶性低价竞争
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2000年前四名的市场份额仅为30.32%,而这前四名全部都是国际“四大”及其国内合作所;前八名的市场份额为44.7%;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前二十名的市场集中度为64.21%。如果剔除国内事务所不可竞争的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国内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则更低。
我国审计市场的准入门槛很低,绝大部分采用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资本只要求30万元人民币。即使是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其注册资本最多也仅200 万元人民币。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猛增长,其中大部分还是由过去旧体制脱钩改制过来的,不管是自身制度还是行业规范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可想而知。
4、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随后又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其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也许是因为刚开始涉及该内容的披露,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理解不一,造成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
1、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根据经济学原理,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审计市场的供给方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管者。另外,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作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仅达到弱势有效,证券投资者多为投机型投资者,对审计报告质量要求不高。而真正需要高质量审计报告的投资者由于过度分散,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而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大约有48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在数量上使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按照市场规律, 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审计服务的均衡价格势必会下降。
2、审计收费和审计行为的监管制度不严
当前我国对审计行为、审计收费监管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能错位;行业监管法规政策尚不健全;政府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效果差;行业自律机制薄弱,惩戒不力,监管效率低。
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挥其统一监管、服务及协调的职能。但是由于立法明显不足、监管体制不顺、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等原因,各级协会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而是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导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严重造假问题的监控滞后,惩治不力。
3、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恶化
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日益恶劣。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并存、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秩序喜忧参半,不讲信用、商业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社会信用程度不高。首先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其次是一些政府部门的某些领导为了争上市、争“政绩”,怂恿做假。第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来自于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尽管上市公司聘请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真正聘任事务所的是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样就造成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恶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完全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⑴.支付方式,即注册会计师以何种方式取得收入,向谁收取费用。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付费,即直接支付方式。
⑵.费用额度,即注册会计师应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各地原则相同,但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
⑶.支付时间,即被审计单位何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按照我国惯例,该支付一般发生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后。
⑷.费用结构。本文所指的费用结构,主要是指某一客户的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在一些法律制度或行业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比例被明确规定。高于这一规定比例时,事务所将被认定为缺乏独立性。我国将“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视作“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但对具体的比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非审计业务发展缓慢的我国,审计收费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并日益成为事务所之间进行竞争的主要手段,收费的高低及合理与否不仅影响到事务所的生存、发展,甚至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试图分析影响其高低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为事务所制定收费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监管提供理论依据。
一、审计成本对审计收费影响分析
一般而言,审计成本与审计工作量、事务所人力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增函数关系。而审计对象的规模、行业类别以及盈利状况等往往决定审计工作量;而在从事审计工作人员的职级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薪资水平就决定了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成本。而所谓事务所的预期损失则主要是指审计失败时,依赖审计报告遭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通过诉讼或非诉手段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赔偿的金额。 赔偿金额的大部分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以及由事务所组织形式所决定的责任形式。为使研究更具有现实性,笔者以截止2004年底在沪深两地上市的1353家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上述诸因素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审计费用的有关披露很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披露,有的将年度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费用不加区分地一起披露,剔除这些样本和一些奇异值后,有效样本为883个。
审计成本主要由审计工作量和事务所的人力资本成本所决定,影响审计工作量的具体变量包括资产规模、行业类别和盈利状况等,而事务所人力资本成本的直观体现则为事务所员工的薪资水平。
1.审计工作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与审计对象资产规模扩大相伴随的是复杂的内部控制以及巨大的科目余额,为锁定审计风险,需要相应地增加内部控制测试的性质以及范围,同样,实质性测试的范围也需要扩大,由此必然导致审计工作量的增加和审计收费的提高。审计对象所在行业不同,对审计工作量也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资本密集型行业被审计单位资产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为主,并且单位资产价值较大,审计过程中进行真实性验证时花费的时间较少,工作量的减少会带来审计收费的降低。而劳动密集型行业则恰恰相反,资产多以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形式存在,对存货进行监盘或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需要的时间较多,从而使审计收费较高。另外,在盈利状况成为一切考核指标的我国资本市场上,较高的盈利状况意味着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小,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几率较小,注册会计师可以相应缩减实质性测试的范围,从而降低审计工作量和审计成本。相反,较差的盈利状况则意味着审计费用的提高。按照上述分析,我们对上述三因素与审计收费的影响进行了线形回归,发现资产规模、行业类别、盈利状况对审计收费的解释度分别为0.1 714、0.062和一0.73382。
从回归结果来看,盈利状况似乎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要大于资产规模,但由于资产规模的绝对值远远大于表示盈利状况的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资产规模对审计收费的实际影响要大于盈利状况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进一步的皮尔逊(Pearson)单因素相关性分析也表明:资产规模与审计收费的相关系数为0.603,而行业类别和盈利状况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则不十分明显。
2.事务所薪资水平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作为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业,事务所运营成本的主要部分就是负担的人力资本成本,而人力资本成本又主要表现为员工的薪资水平。在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员工工资水平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审计成本的加大势必引起审计收费的提高。有人(卢遵华,2001)按照经济发展程度将我国分为五大经济区域,笔者按照这种分法对处于不同经济区域事务所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发现不同区域事务所的人均收入和万元资产收费差异较大,无论是事务所人均收入还是每万元资产收费都呈现出随着经济发展程度逐级递减的态势,在经济最为发达、事务所最为集中的京、沪、津、粤、浙、苏等地区,由于较高人力资本成本的影响,审计收费并未因审计市场竞争的加剧而有所降低,反而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足见事务所人力资本成本对审计收费的重要影响。
二、预期损失对审计收费影响分析
在审计失败概率和面临诉讼风险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遭受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目前,我国事务所大多采用两种形式: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相对公司制而言,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在同被审计对象商定有关审计收费条款时,要价较高。而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中,0.1025的回归系数也验证了上述分析。此外,200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举证责任由投资者转向了注册会计师,迫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更加考虑审计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正如“深口袋”理论所证明的那样,规模大的事务所更容易面临法律诉讼,并且在诉讼失败时,相对较高的偿付能力决定了其对利用失真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赔偿更多。
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大事务所在职业声誉丧失、客户流失等方面遭受的损失都要大于中小事务所。巨大的潜在损失为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提供了正向激励。这种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要通过较高的收费得以体现。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明显呈现出“四大”事务所收费高于本土事务所、本土大事务所单位资产收费也高于中小事务所的特征。笔者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内年收入5000万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内年收入5000万以下会计师事务所。经过统计分析发现,其每万元资产收费分别为3.4411元,2.9018元和2.6591元。
1、制定可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收费金额
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因此,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
而针对审计业务的特殊性,我国应适当提高现行的审计收费金额,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边际收益有所提高。在强制分离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之后,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创造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企业的所有者股东需要经过验证的企业会计信息,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最终由股东承担,股东是审计服务的受益者。从法律意义上说,股东是审计委托人。但事实上,股东要想成为真正的委托人,只承担审计收费和享受审计收益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选择审计人和审计费用的权利。只有责、权、利统一,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才能够形成审计市场的有效需求。
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或一名注册会计师如果仅仅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而不管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则必然被发展的市场所淘汰。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既要保持传统的审计业务,又要开拓新业务,实行业务多样化的经营战略。
3、借鉴习惯法,加大民事赔偿责任
在美国,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在我国,由于司法管理的差异,不使用习惯法,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均为成文法,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均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直接、间接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各法又不够协调。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计一些典型案例并加以总结,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运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过错而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的,应当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有“重行轻民”。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未作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会大打折扣。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应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从立法上加以具体化,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使有违规动机者不敢以身试法。
4、促进事务所之间的兼并联合,提升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的现象,有些事务所甚至仅仅依靠验资生存。由此看来,事务所之间的合并、重组显得尤为重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赢得竞争的最优选择。这不仅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在会计服务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树立优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品牌意识。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而且可以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市场的竞争力。
5、建立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一般而言,审计收费信息作为重要的审计信息之一,其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合理性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目前,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要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应重新制定或修订原有规定, 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指定网站或报纸,也可以使两者结合。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而言,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地查阅。
从目前来看,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并不统一。如,Watts和Zimmeltnan(1981)、DeAngelo(1981)等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根据Dehngelo(1981)的证明,事务所的规模越大,与每一特定客户相关系的准租占事务所整个准租总和的比重越小,该事务所以机会主义动机行事的可能性就越小,其可预期的该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就越高。
Carter等(1998)指出,可以用事务所的声誉来衡量其执业质量的高低。具有较高声誉的事务所一旦发生审计失败,所付出的代价更大,从而他们更有动机保持较高的审计质量。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国内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公费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显著不同,即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可以代表审计质量。宋衍蘅和殷德全(2005)认为,注册会计师变更后审计费用的变化与盈余管理、财务状况恶化有关,并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从审计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会越多,因为良好的质量制度需要事务所具有完备的人事录用和管理模业务培训、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这些的获得就需事务所付出更多的成本。 ‘理性经济人”来说,事务所进行审计业务时,必然会从审计收费里弥补它的成本,审计成本增加就意味着审计收费增加;反过来,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支付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
从环境因素审计市场的角度看,我国对会计信息的审计质量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内部要求,而是由政府创造出来的,出白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现在围绕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方有地方政府、公司控般股东、公司管理当局、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虽然他们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这些利益相关方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因此缺乏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为标准选择事务所,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意味着事务所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从而就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根据有关研究结果,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越高,其所收取的审计费用也就越高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越低,其所收取的审计费用也就越低。2100433B
审计收费标准
附件 云 南 省 物 价 局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价收费〔 2012〕4 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0〕196 号),为 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制定了《云 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 2012年 2月 1 日 起执行。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 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计收费〔 2003〕 5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会计
审计收费实证研究的展望
审计收费实证研究的展望——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当公平地反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过 高或过低的收费都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关注审计收费 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对2001—200...
(一)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能够体现差异性,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并且规定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制定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有序竞争,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2、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行审计收费模式。
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必须改变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该机构必须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首先,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这样就可以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审计合谋,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改变审计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来,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鉴定考核,例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极大地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提高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现状,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明确规定其披露内容,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披露,对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给予中介人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行超低价收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是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行为,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控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2100433B
乱收费审计,是指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无视法纪,自定章程,巧立名目向单位、企业、老百姓乱收费用的情况进行审计。
通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按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