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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回林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出现以下情形: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一、推进阳光工程,塑造窗口形象。“阳光物价、民生至上”是我局形象的外在体现,它是“满意机关”创建的一面“镜子”。为此,作为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之一,我局以“阳光物价、民生至上”为抓手力创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2、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审批...
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
申请报告。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 1 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 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 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 U 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 项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 编号: 大项编码 NH16A880 小项编码 无 事项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二级事项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 三级事项名称 无 颁发的证件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许可有效期限为通行期限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 力 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 ,需重新申报。涉及到经营性公路 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 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 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数量限制 □ 有 √ 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 3、《
林地使用权,中国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种植林木、利用林地资源从事采集、种植或养殖以及森林景观开发等权利。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