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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制订或审批所监管企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牵头组织对区属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四)根据全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实施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的调控工作,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激励约束。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九)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
(十)负责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
(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网站维护、重要文件起草、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督办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企业改革与投资发展科。负责调查研究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布局结构优化配置的建议,制订所监管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负责国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事项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工作,并协助解决企业资金、贷款有关事项;负责所监管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考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依法制定、参与制定或审批所监管企业的章程;负责所监管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及办法的制订实施和动态调整;研究提出培育发展优势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所监管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科。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财务动态监测、财务风险监管、财务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区国资委内设的区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研究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的调控工作。
(四)产权管理与评估事务科。研究制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制度办法,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担保相关事项;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关闭、解散、破产、清算等有关工作;负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物业租赁管理;承担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捐赠事项备案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
(五)企业管理与法务工作科。负责全面掌握所监管企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和业务质量考评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分流安置、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捐助捐赠、对口支援等工作;承担系统内原“事转企”单位事业性质退休人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
(六)党群工作与企业领管科。承担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归口管理企业党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协调归口管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国有股权代表的选派工作,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跟踪落实所监管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情况;协助区委组织部对归口管理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开展综合考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监管;承担归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三总师”、财务总监的选拔、推荐、考核、任免、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党风建设与合规稽查科。负责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体措施,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调查研究本系统在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建议;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监督合规制度的执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合规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执行八项规定精神、重大事项决策、投资管理、物业租赁、招标采购、薪酬发放、公务用车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等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制度的稽查,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整改问题;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核查发现或移交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沙建秋、张敏、张雪华、徐庆、姚洪兴
行政班子成员:沙建秋、张雪华、陆琴
处级干部:张嘉辉、刘鹭、唐雅娟
沙建秋(区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区集资委主任)
主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党委、区集资委全面工作。
张敏(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分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宣传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人才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双拥工作,董监事会制度建设、外派董监事选派与管理。负责机关党支部工作。
分管科室:党群工作与企业领管科、党风建设与合规稽查科、专职董监事管理中心
协管科室:办公室、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科
张雪华(区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分管企业财务监督、统计评价、经济运行分析、中介机构选聘、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法律事务、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
分管科室: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科、企业管理与法务工作科
协管科室:产权管理与评估事务科。
陆琴(区国资委副主任)
分管股权管理、资产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担保发债管理、物业租赁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分管科室:产权管理与评估事务科
协管科室:企业改革与投资发展科、企业管理与法务工作科
徐庆(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负责区国资委党委宣传工作、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负责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科工作。
姚洪兴(区国资委党委委员)
负责区国资委党委组织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双拥工作;负责党群工作与企业领管科工作。
张嘉辉(区国资委副处级领导干部)
分管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国资布局、企业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国有(集体)资本经营预算、国企改革、投资管理、科技创新、信息网站,委机关人事财务、文秘会务、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日常事务。
分管科室:办公室、企业改革与投资发展科。
协管科室:专职董监事管理中心。
刘鹭(副调研员)
负责企业管理与法务工作科工作。
唐雅娟(区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副处级领导干部)
负责区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工作。
嘉定城中多为2手房,现在已经涨到11000元/平方米以上(本人庆幸在7000元的时候买了)嘉定城郊有很多新建的,如五月花,盘古,五月花大概在1.4W,盘古听说要1.5W建议买城中的,都是学区房,去大超...
价格参考: 1.朱家角新城,5室2厅3卫,188平米,200万 10638元/平米...
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比如: 1.朱家角新城,5室2厅3卫,188平米,200万 10638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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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上海市嘉定区轨道交通11号线墨玉路站地块项目
上海市嘉定区轨道交通 11号线墨玉路站地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一、 项目概况 上海市嘉定轨道交通 11号线墨玉路站地块项目是一个以商业、 办公和住宅等 三大现代城市生活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 项目位于轨道交通 11号线墨玉路站 点的南侧,地块北至曹安公路,西至安亭泾与新源路的南延伸段(规划中) ,东 至墨玉路,南面隔大众 4S汽车维修站和维修站停车库为南安路。 规划用地性质为 公共设施、居住和市政设施综合用地,基地呈长方形,地形平坦。本项目地块位 于轨道交通11号线墨玉路站点,是11号主线、支线的分岔点,是一个包含商业、商 务办公、交通枢纽和住宅的综合项目,是完善嘉定新安亭城市化功能必不可少的一 环,其建设将大大提高和丰富居民的生活和办公环境, 改善安亭现有商业业态单一、 社区配套功能缺乏的状况,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均起到协同发展的作用。 该项目是由上海嘉
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行出资人职能。
2.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制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监缴所有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市属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金统计信息网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4.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属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清产核资工作。
5.依照法定程序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6.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7.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维护其安全、完整。
8.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员管理,依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任命和培训工作。
9.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10.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