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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安全、信访、史志、档案、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等。组织审计科学理论研究,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统战、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综合法规科。负责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组织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起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审计结果公开。组织承办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与管理。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四)财政审计科。负责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实施镇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开展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负责起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实施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组织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审计。
(五)资源环境审计科。组织协调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以及区管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审计工作。
(六)企业审计科。组织协调企业审计工作。组织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区属集体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依法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区属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情况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与考核。
(九)固定资产投资稽察科。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稽察工作。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稽察。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稽察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情况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与考核。
(十)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组织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和项目质量考评。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全市、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工作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其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镇党委和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国家和全市、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和镇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受区政府委托,对区属集体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受市审计局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十三)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组织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稽察。
(十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八)组织审计科学理论研究,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要加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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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有计划 就有变化 利字当头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8号地块项目启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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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方案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引起的饮用水问题日益得到居民的关注。上海市青浦区通过居民二次供水状况摸底调查发现本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现状不容乐观,为此将通过5年时间基本完成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二次供水改造推进过程中,合理的选择二次供水改造方案是保证居民二次供水改造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以青浦某小区为例,分析了该小区供水现状,并对该小区二次供水改造方案提出建议,为各城市类似小区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实施提供借鉴。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党委书记:顾镜方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党委副书记:陆剑波、郭秋波(纪检书记)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党委委员:李宏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局长:陆剑波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副局长:顾四清、沈红慧、程光宇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