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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宣传调研工作;负责文件管理、信访、文秘事务、机关日常政务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指导各县(市、区)水利试验、科技示范、科技推广与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科。负责全市水利规划统一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和年度计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流域和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负责归口管理水利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审核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和管理;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和综合统计;负责水利勘测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验收和审核;组织水利优质工程评定;监督管理全市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及建设监理工作;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
(三)水政水资源科。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县(市、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市、县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业预审工作;组织全市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市本级各类水利投资项目的核算、监督和管理;编制全市水务行业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拟定有关水务价格、收费等方面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会同或参与对全市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河湖及工程管理科。指导全市江河堤防、水库、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江河、各类水库、湖泊滩涂的治理开发和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有关涉河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审定中小河流有关治理项目专项规划;负责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水工程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各类涉河开发项目实施防洪影响综合评价;负责全市重点河道采砂审批和监管,组织编制有关河道采砂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组织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监督;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安全监督科。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参与对中央和省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承担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工作。
(八)河湖长制工作科。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省、市总河湖长和省、市河湖长会议确定事项。
(九)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及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本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监督指导县(市、区)水利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中央、省和市本级水利资金的实施和管理以及市本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市本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及使用和监管。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管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市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市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全市行政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养鱼经营管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站、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八)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参与对中央和省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九)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及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绥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顺文
刘广生、赵中伟、李延超、于洪伟、孙继承、田洪同、孙福祥
(一)办公室(二)政策法规处(三)综合规划处(四)计划财务处(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七)滩涂海塘处(八)海域海岛管理处(九)海洋环境保护处(十)防汛和安全监督...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水务局与公安局、交通局、司法局、税务局等是同一个级别的政府机关,以前都叫水利局,现在除个别小点的县城还叫水利局外,其他的大城市都叫水务局了。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城市治污保洁工程的...
2021年1月,被公示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名单。 2100433B
桥西区水务局责任清单
桥西区水务局责任清单 部门名称: 桥西区水务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及联 系方式 备注 1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利用,拟定水利战略规划和政 策,组织编制综合规划等重大 水利规划。 拟定水利五年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科室 2219000 2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 理工作。 承担违法采砂事件的查处 河砂办 2219000 3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组 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监察中队 2219000 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 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 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 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威县 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预报方案、洪水(干旱)分析预报。 综合科 2219000 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 度,编制防汛抗
水务局水务工作汇报材料
水务局水务工作汇报材料 水务局水务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 历年来,县水务工作得到县委政府、 人大政协及上级各部门的高 度重视。 尤其在全县上下把当前抗旱救灾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 狠抓落实之际, 各位领导莅临我局指导, 这是对水务工作的支持和帮 助,是对我们极大的关心和鼓舞。 在此,我代表水务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 感谢!下面,我代表水务局班子向各位领导进行工作汇报,敬请 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一、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全县累计动工各类水利工程 715件,完工 641件 ,修复水毁工程 2件,改善灌溉面积 1.31 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 0.23 万亩,治理 水土流失面积 15平方公里。 1 、面上在建项目情况 河水库新建工程计划完成投资 1332.38 万元,截至目前完成投资 480万元,主要工程量:土方 3.1 万 m3,石方 2.5 万 m3,
徐涛: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文鸿儒: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沙海鹏: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孙凯: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莹: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许国栋: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副主任、四级调研员
刘秀坤: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陈良国: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朱忠会: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左春: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保障指导中心主任
赵雅利: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墙体材料指导中心主任
宁永华: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说明
——2018年12月25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红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定《条例》可以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公园管理突出问题,规范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巩固公园建设成果,从而实现公园从侧重景观效果向功能复合型转变,从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使城市公园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功能设置更加合理,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推动城市公园事业科学发展。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学习了西安、海口、银川、长春、哈尔滨、永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二、《条例》制订主要过程
2018年5月,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经数月工作,形成《条例》初稿,随即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通过采取视察、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行政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8月21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绥化日报》、《绥化新闻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法制委员会针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再次修改完善稿件,经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讨论后呈报绥化市委,请求把关定向,市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议题。
10月16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安全和应急避难、法律责任、附则,共3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概念和性质。《条例》依据《公园设计规范》对“城市公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城市公园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以及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予以明确,使其区别于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园规划由于以往没有明确的城市公园发展规划以及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规章作保障,常常在执行过程中被迫调整、改变。为此,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作出了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规定。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条例》中条款规定了保护和管理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二是提出应当在公园的五处重点区域设置标识。三是对公园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规范。如:《条例》第十四条对改变公园用地,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予以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内禁止行为中明确规定了“携带犬类”入园等十二项内容。
(四)关于安全和应急避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规定了既鼓励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模及容量设置警务室(站、车),又对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和采取措施予以明确。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符合标准的城市公园,发生重大灾害时,具有承担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实施法律责任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擅自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通过确定法律责任,维护和规范公园管理秩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开监督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联系人员信息”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公开监督渠道,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咨询、反映、建议、求助、投诉等来电的处理,为市民提供方便和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群众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的社会监督窗口,督促公园管理单位将服务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划建设的前景问题。《条例》第八条的内容基本框定了城市公园的未来建设发展方向。着重要求在设计风格上要依托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体现具有当地特点的文化元素,并注重保持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总体要求,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公园建设的健康、科学、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三)关于经费保障问题。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投资回报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环境效益方面,其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决定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考虑到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投资多元化的必然趋势,《条例》又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以弥补国家投入资金的不足,促进城市公园建设管理的更快发展。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