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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四月十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参照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规范》上的具体要求
你的内容不是很详细,应该用市政“人工铺装碎石底层”计价是可以的吧。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组织设计 应该 是 施工单位 技术人员的工作,不是 预算造价人员的 工作哦。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4.批复
规划司根据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文件,报部领导审签后下发。
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 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0 年 2 月 8 日以 粤国土资规保发 〔2010 〕89 号发布 自 2010 年 3 月 10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规范竣工 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 收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21 号)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耕 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 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 规划设计文 件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 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新增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08号,2003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1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3〕108 号 ( 2003 年 4月 10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 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1997-2010 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濮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区范围内(含工业园区)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土地供应的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二章实施机构和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受托单位、开发期限等相关事宜。
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与项目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共同起草委托合同、审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行使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经济实力的国有公司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完成期限和投资回报率;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受托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职责任务与工作要求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发改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高效快捷的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单位办理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要求
(一)项目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配合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谋划包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及前期准备工作,参与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
(二)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对土地报批前的听证、告知、确认工作,对已批土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拨付、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增、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的拆迁平整工作,达到“净地”条件后直接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受托单位工作要求
(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的资金筹措;
(二)负责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涉及土地的勘测定界、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项目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相关费用;
(三)负责协助项目所在辖区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土地报批前的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依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完成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土地开发整理涉及道路、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质量标准规定对道路、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四章开发资金成本
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进行相关道路、雨涝水利、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开发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勘探设计费、评估费、临时用水用电费、土地临时看护管理等费用;
(四)银行贷款利息、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费用、营业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投资回报与土地移交
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项目,在开发地块成功出让后,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回报。投资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按照8%的比例计算;投资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含三亿元)按照9%的比例计算;投资三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含五亿元)按照10%的比例计算;投资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含十亿元)按照11%的比例计算;投资十亿元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计算,投资回报计入土地收储成本。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筹措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计入成本,但不再提取利润。
第十五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宗地现状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二)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补偿足额到位;
(三)宗地内达到“场光地净”,场地达到自然地平,宗地四周设置看护设施;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及各项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八)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三通一平”具体是指通给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五通一平”是指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七通一平”是指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暖,场地平整。
“净地”是指宗地已经征收、收回国有,征收补偿到位,四至清楚,权属清晰,面积准确,原土地登记手续已注销,原设立土地他项权利已依法解除,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及高压网线等,地下无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网管线以及地下人防等构筑物的土地。
“场光地净”是指场地中无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等附着物,渣土清运完毕,场地达到环保、城市管理等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经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委托国有公司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县政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100433B
【学员问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解答】(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
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规划审批程序是指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建筑施工图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