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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管廊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给水、污水、雨水、再生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天然气、热力等市政公用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是管廊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分级安排管廊运营补贴资金。
市发改委、城管委、文广新局、通信办、消防、国网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运营管理等工作。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工作。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产权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向管线单位收取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由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 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后方可入廊,并在使用期内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对未按时付费的管线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管廊的权利,同时管线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八条 建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综合管廊运营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九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要建立电子管理档案,将管廊及入廊管线的坐标信息纳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第十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管理,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制定管廊日常巡查、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做好消防、监控配电室值班和安全巡查等工作,保障管廊安全运行;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的巡查、维护和维修工作,发现入廊管线出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线单位;
(五)做好管廊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和维修,建立检测维修档案,定期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制定管廊应急预案,与各管线单位建立日常和应急联络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八)制定培训计划,定期为日常巡查人员进行培训;
(九)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管廊主管部门;
(十)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负责所属管线(包括其专用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按照管廊空间分配方案敷设管线,及时拆除废弃管线,节约使用管廊空间资源;
(五)管线发生变化,在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后实施;
(六)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送所属管线的竣工资料和年度维护计划、运行安全报告;
(七)燃气、电力及供热管线等安全隐患较大的管线,管线单位应将敷设平面图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及消防部门,以便抢险使用;
(八)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制定施工方案,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后实施;
(九)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与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进行演练;
(十)承担因所属管线发生责任事故导致管廊本体和其他管线损害的损失;
(十一)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进入管廊从事管线敷设、维护作业、勘察监测的单位,在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在进入管廊作业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保护责任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距离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15米范围应设置安全控制区。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禁止从事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有害物质等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活动。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从事限制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管廊运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交施工安全保护方案,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对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意见,建设单位应配合落实。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管线单位依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所需、自行投资设置的监控、消防、安防等设施,确需布置于管廊内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合管线单位予以实施,相关管理维护工作由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廊运营过程中,因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责任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线管理维护相关规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2100433B
成立专门公司 2003年8月,昆明市成立昆明城市管网设施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门建设管理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公司,负责综合管廊的融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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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桥架的支架刷防锈漆后刷跟桥架外观颜色一样的油漆,管道支架刷防锈漆即可。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 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 、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 用于维护管廊正常 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 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8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1.5适用范围
1.6预案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专家组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3.4.2黄色预警响应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4.信息报告
4.1首报
4.2续报
4.3终报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5.2.2基本应急
5.2.3扩大应急
5.2.4应急结束
5.2.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6.2事故调查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治安保障
7.6经费保障
7.7机制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8.1.2培训
8.1.3演练
8.2制定、修订和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规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我市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河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处置、快速反应的原则。
1.4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运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管廊及内部管线正常运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企事业单位、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运行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失踪,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万户以上(含5万)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48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含60%),或70%以上(含70%)供电用户停电。
1.4.2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万户以上(含3万)5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负荷2000兆瓦以上(含2000兆瓦)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60%以下,或50%以上(含50%)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含40%),或50%以上(含50%)供电用户停电。
1.4.3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万户以上(含1万)3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含20%)40%以下,或30%以上(含30%)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4.4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000户以上(含3000户)1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水(供热或供气)持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含10%)20%以下,或15%以上(含15%)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运行事故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水、暴雨、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灾害。
(2)运行事故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蓄意破坏管廊设施及管线的恐怖袭击事件。
1.6预案衔接
本预案对上与《石家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对下与各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的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一般及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行等应急工作,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4)当突发事件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预防和处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机制,不断完善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工作制度;
(2)组织落实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3)组织制定、修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4)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5)负责管廊运营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组建、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工作;
(7)组织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承担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通信办、市轨道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消防支队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应急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管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事发地区政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协助、指导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使用中央资金支持我市的重大灾后重建项目。
(4)市公安局: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管廊运营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市财政局: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测,提出防止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建议;参与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
(8)市住建局:负责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管廊本体的抢险和修复;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9)市城管局: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管廊周边、危及管廊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企业开展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运送。
(1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的调查与处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管廊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害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13)市通信办: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和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期间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通讯顺畅。
(14)市轨道办:负责指导盾构形式的管廊本体抢险和修复。
(15)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16)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17)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各成员单位、管廊运营及管线产权单位设立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需要抽调相关专家组成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涵盖土建工程、设备维护管理、公安、消防、恐怖袭击、刑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地震、防爆、水务、电力、燃气、气象、地质、环保等相关专业,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参加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必要时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
管廊运营单位及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管廊运行监测体系及管线监测体系。根据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结构工程、附属设施、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管线状态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将信息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管廊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管廊运营单位。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橙色或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管廊运营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管廊运营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管线运行情况监测,在管廊重要节点增派人员加强值守;
(4)管廊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管廊出入口、通风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或开启的准备;
(5)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一旦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到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2)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的基础上,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管廊运营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人员应全部到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3)专家组进驻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成员单位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
3.5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即可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首报
发生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还应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4.2续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产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或应急处置取得重要进展情况,应当进行续报。重大以上级别事件信息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续报,重大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
4.3终报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总结报告。包括在首报和续报基础上整理汇总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过程、性质认定、责任划分与认定、事故评估、下步完善措施等要素。
5.应急响应程序
5.1响应分级
5.1.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1)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视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上报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5.1.2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较大管廊突运行发事件发生后,在一般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1)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将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
(2)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物资、装备调配;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设立现场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记录,收集证据。
5.1.3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
重大及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响应的基础上,补充采取以下措施:
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5.2.1先期处置
(1)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廊运营单位及时报告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向119、110、120等单位寻求救援。
(2)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管廊运行方式,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调整管线运行方式,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3)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和研判,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报告单位或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2.2基本应急
(1)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命令,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2)赶赴现场的有关成员单位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调流、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3)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管廊运营单位、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市卫健委负责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各有关单位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和救援设备及时运送。
5.2.3扩大应急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较大突发事件等级或自身控制能力,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
5.2.4应急结束
(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请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批准后,省政府或授权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
5.2.5信息发布
(1)负责事件处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并在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
(2)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应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原则上在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吹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用好官方信息平台、组织专家解读等。
(4)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以及情况较为复杂的管廊运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根据统一部署进行。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与社会救助
应急救援结束后,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及时完成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管廊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6.2事故调查
一般和较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重大或特别重大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有关工作。
6.3应急处置评估与总结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管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各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参与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7.3应急队伍保障
以各管线产权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管廊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同时,还应与其他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管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管廊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6经费保障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管廊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要对管廊运行突发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7机制保障
管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宣传
管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管廊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明白纸、签订入管廊安全协议等形式加强对入管廊作业、巡检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广泛开展管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运营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管廊运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8.1.2培训
各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件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8.1.3演练
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并对相关部门、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管廊运营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由市管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现状情况及风险分析
石家庄市主城区现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3个,分别为汇明路、塔北路和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14.91公里。其中,汇明路管廊项目,总长为7.28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仓丰路管廊项目,总长为1.6公里,管廊断面为五舱结构,分别为电力舱、水舱、供热舱、污水舱和燃气舱,入廊管线为给水、污水、再生水、电力、通信、供热及燃气管线。塔北路管廊项目,总长为6.03公里,是我市首例在城市建成区与地铁共路由建设的项目,采用盾构法施工,管廊断面为圆形舱分上下两部分,入廊管线包括给水、再生水、供热、电力和通信管线。
在管廊运行过程中主要可能发生的事故为管线事故、火灾事故、人为破坏、洪水倒灌;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廊内人员中毒、触电等事故;其他事故。
在管线事故中,综合考虑管线的种类、可燃性、爆炸性、危害性等因素,对各管线事故危险性进行划分,其中燃气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大,电力、给水及供热管线事故危险性较大;污水及再生水管线事故危险性一般;通信管线事故危险性最弱。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文旅、林业、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人民防空、文物保护、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合理确定空间布局、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管线布局、入廊管线种类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二条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可以根据实际配建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
第十三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迹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等,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六条已明确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第十七条管廊规划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应当由管廊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将管廊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管廊运营单位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八条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单位可以委托管廊运营单位代管管线。
第十九条管线入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管廊,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管廊,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条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需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费用应计入建设成本;进入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协议后有偿使用管廊。
第二十一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三)建立健全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制定管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制作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管廊的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建筑泥浆;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占用管廊设施或安全警示等标识;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二)建设或拆除与管廊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进行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
(四)接驳入廊管线;
(五)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提前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送管廊运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促进地下管网运行状况的智能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线单位的管线应当进入管廊而未入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