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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简介

石政办函[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现就做好2010年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切实履行好职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真正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有关政策要求,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保障能力。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标准。各县(市)、区要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掌握市场住房租赁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加大实物配租力度,确保年底前所有县(市)、区低收入保障家庭全部扩大到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实物配租比例达到应保障低收入家庭的50%,使低收入保障家庭能够租得起住房。

四、严格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要求,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五、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提高住房保障能力、平抑住房价格和破解资金难题,积极学习和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开阔思维、拓展思路,积极探索廉租住房产权多元化建设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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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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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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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简介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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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条例》以及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民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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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 2008〕92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 作的意见》 (冀政办〔 2008〕10号),加强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称 用人单位 )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 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规范 其劳动用工行为,全程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意识。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全面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播、

[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0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今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5万套,基本建成4.02万套,入住3.15万户。截至4月底,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1.79万套,开工率21%,同比下降11%;基本建成0.35万套,完成率9%;入住0.49万户,完成率13%。工作进展情况与省委省政府中期考核“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切实抓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开复工,切实加快工程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逐个列出未开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等形式,将“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建立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台账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号)要求,每半月更新一次项目台账,及时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进展、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等情况。对今年未上报和经审查需修改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报审工作。

二、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5%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作为今年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健全轮候制度;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对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竣工交付。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取消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棚改货币补偿不超过总投资40%的比例限制。各地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等地区,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壁垒,今年争取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房面积6%以上。

四、深化改革,健全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情况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归纳总结“两房”并轨运行的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完善“两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对历年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推进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产权比例和上市交易条件等。要进一步加快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在9月底前摸清竣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丘、分户等情况,形成房屋测绘成果。要在年底前完成已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确认和发证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今年起,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青财综字〔2015〕733号)要求,对本地区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分级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今年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总额进行核定,并继续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六、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和实际工作进度要做到同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及实施意见,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梳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分配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并于6月底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和棚户区改造的底数,对城镇居民住房保有量进行调查摸底。要开展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加大力度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要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6月15日前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附改造项目清单)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运营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组建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借鉴外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上的典型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育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创建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

九、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对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并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腐败违规问题发生。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中期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对今年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担负起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毫不松懈地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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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召开住房保障工作会议

5月18日,澧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在桃花滩宾馆召开,拉开了今年该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序幕。

会议由县城市办副主任丁士红主持,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电视台、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住保办、各街道办建制镇分管负责人及全县社区住保专干14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县政府副调研员戴作银全程参与并作了强调讲话。

首先,县住保办副主任周文军同志对获得201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县住保办副主任黄弗银同志解读了2018年澧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会上,县住保办主任陈章波同志以问题的形式总结了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及2018年工作部署情况,指出住房保障是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我们全体人员应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戴作银在会上强调,住房保障工作是惠及民生的工程,我们要全方位加强宣传,严格程序审核,为全县实现全民住有所居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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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09-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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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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