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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办资源[2003]27号
【发布日期】2003-03-01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03]2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全文详见水资源论证网)。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从业单位行为,是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配套措施。为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于2003年3月20日将组织开展第一批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4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附件1),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表》(附件2),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其中,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乙级资质的,须经流域管理机构内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初审;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四、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水利部。
五、为严格资质管理,不断摸索经验,稳步推进资质申报工作,水利部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批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配数额见附件3。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2个。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申领乙级资质证书。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第一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其中,取得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八、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和《水资源论证网》上及时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
九、自2003年5月1日起,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管理,对未取得资质证书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并按《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业单位予以处理。
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2】83号) 要全部内容
抢个沙发,我不会
水利只是其中的已部分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办
水利部批准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于2005年5月12日颁布实施。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 /报批稿) 意见处理汇总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签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编制组 二 OO五年四月 2 一、意见汇总的依据 意见的主要来源为: (2004 年 10 月)向全国各省水利部门的征 求意见汇总;(2004 年 11月 8日~ 9 日)审查会议上各省代表、专家 提出的意见, 以及审查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 该导则编写组的各位专 家人员的意见等。 二、意见汇总情况的简要说明 本意见共计汇总了全国部分流域机构、 省水利厅、 一些研究院以 及相关专家的意见,计 68 条意见。意见汇总时,尽可能尊重单位或 专家提出的原始意见。 对于各单位或专家提出的意见在某些问题上会出现相同或者类 似的情况,就此,在意见汇总时,对这些具有共性的意见,进行了归 并和整理。 同时,由于此导则历经几次修改,意见不断形成,包括修改导则 的
为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启动201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要求
1. 申报新增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科技创新、高端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民生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同时项目已确定建设资金来源,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
2. 为便于网络化管理,对2017年已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跨转为2018年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也应当按要求申请。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系统(http://218.69.33.129/TJJW_K03/login/index.aspx)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可从系统主界面查询项目信息。
1. 新增项目申请(无需登录)。直接点击左侧“申报”按钮,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报。
2.结转项目申请。使用现有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进行“项目结转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及时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工程建设处 张曙光,电话:28468171
系统技术支持 李冠初,电话:13820375421
邮箱:tjszdjsxm@126.com
2017年10月16日
粤建科函〔2014〕2258号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韩正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认真梳理审批流程和环节,根据初步调查摸底,由于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交叉重叠等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工程在审批事项、耗时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对审批事项、流程、时间、依据等底数尚不清楚。二是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深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交叉重复、方式不当、分散管理等“堵点”和“痛点”,查找审批时效低下的症结。三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有关地方推进“多规合一”、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做法,优化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四是坚持重点地区先行,指导督促北京、上海(两城市为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样本城市)出台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方案。五是推动改革试点,协商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并研究提出了改革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有哪些
《通知》主要明确了三方面改革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审批流程。一是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三是推行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二)精简审批环节。采取“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一是“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比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二是“放”,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并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并”,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如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四是“转”,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解决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由政府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承诺。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如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等。
(三)完善审批体系。完善审批体系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主要包括“五个一”,即“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二是“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所有审批都在一个系统上实施。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管理。四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每一个审批阶段用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协调督查机制等,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四、改革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公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如何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明晰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强专题培训,通过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指导试点地区开展改革工作。加强与试点地区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试点地区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